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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下发《关于严禁"买卖书号"认真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明令出版社不得将经济指标和书号分配给编辑个人掌握。其内容有:①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谁卖书号谁负责,卖了书号社长是第一责任人,编辑室主任负直接责任;②各出版社制定书号管理制度,必须对本社出版的每种图书的编辑、校对、印刷、发行各环节负全部责任,堵住可能出现的"买卖书号"漏洞;③各出版社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出卖书号;④凡不属于学术著作类图书,一律不得自费出版;⑤今后凡自费出版图书,实行专题报批制度;⑥印制图书应到国家准许的书刊印刷厂,图书的总发行只能由本社或新华书店承担,不得委托作者或其他单位承担;⑦如出版社发生卖书号问题,分别情况予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追究社领导人、编辑室和主要责任者责任,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社号,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买卖书号”活动的,按非法出版活动处置;⑧凡购买书号出版的图书,均属非法出版物;⑨适当控制出书品种,不能超过1990~1992年的年平均数;⑩协作出版暂停,自费出版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平治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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