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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期,哈尔滨地区集贸市场商品价格有严格的管理政策,对违反规定的要受到处罚。
当时的规定,对哄抬物价的,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木棍或板子)八十,以
示警告。
民国、东北沦陷时期,由于军阀混战和日本侵略者的掠夺,物资奇缺,黑市泛滥。
哈尔滨解放初期,由于国民党的经济封锁,物资供应不足,摊贩剧增,市场畸形发展,
物价不稳定。1947年,市场物价就出现了三次大的波动。1-4月下旬,粮食价格暴涨,纱布
跟着上涨。有些奸商借机操纵,囤积居奇,促使广大群众超量购买进行储存,一时形成百物
价格骤升的局面。6月,由于松江省粮食失调,入口物资减少致使哈尔滨粮食大量外流,造
成物价再次急剧上升,较5月份上涨了4.9%;7月,猪肉、大豆、牛羊肉价格上涨,其中猪
肉上涨率10.14倍。11月,由于哈尔滨的粮食存量不足,粮价再次带头上涨,之后,燃料、
布匹价格随着上涨。
为了平抑物价,市政府采取以经济力量为主,辅之以行政管理,经济力量与行政管理相
结合的方法,积极组织货源,实行行政干预。对粮食实行定量分配。对纱布大量抛售,自由
购买,减少流通环节,使有限的物资直接到达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手中。
1948年3月,商品物价又有所上涨,9月,上涨幅度加剧,与1947年12月相比,杂品、燃
料上涨13倍,衣着上涨10倍,主食品上涨7倍,物价总指数高出9.11倍。为平稳物价,市工
商局加强了商贩和经纪人的管理,先后颁布了《哈尔滨特别市政府摊贩管理条例》和《管理
经纪人暂行办法》。规定"摊贩不得有投机倒把,欺行霸市,高抬物价,贩卖假货,少给份
量,强买强卖,欺骗拐诈及有其他不正当行为,违者取消其营业并处以其货物所值的2倍以
下的罚款或5年以下的徒刑"。"经纪人在介绍交易时,必须说明真实价额,倘有蒙蔽双方操
纵物价从中取利者,以违法论,处以5年以下苦役或500元以下的罚金"。之后,组织人员对
摊贩、行商、经纪人进行普查、登记、整顿。经过整顿,掌握了摊贩情况,多数市场摊贩有
所减少,管理有所加强,物价趋于稳定。
1952年1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商局为有效地稳定春节物价,限制非法投机,与
各有关行业进行了合理议价,并下发通知附表公布,望全市人民一体监督执行。
1953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商管理局为加强蔬菜市场管理,稳定菜价,防止
私营商贩乘机抬价压价及其他扰乱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出通告,公布了主要秋菜价格。
山东菜,最高批发价每公斤500-560元(东北币,以下同);翻心菜最高批发价每公斤260元;
大箩卜最高批发价每公斤160-260元;土豆最高批发价每公斤560元,最高零售价700元;大
葱最高批发价每公斤1100元,最高零售价1400元。
1954年5月13日,市政府工商管理局又作出规定,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实行凭证交易制度。
8月决定取消经纪人业务活动。翌年2月10日作出决定,干鲜品批发交易市场实行凭证交易。
11月24日公布了《哈尔滨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摊贩所售物品一律要明码实价,
禁止使用不合标准的度量衡器具"。1956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工商管理局再次公布《哈尔
滨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从国营进货者,必须遵守国营商业价格;从自由市场进
货者,一般的以习惯利润率为标准,不得任意抬价,攫取暴利"。
1957年,根据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管理的规定》,哈
尔滨市人民委员会颁布《哈尔滨市处理市场投机违法暂行办法》,对不服从价格管理,公开
变相的进行抬价、压价者视为投机违法活动予以查处。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
对市场物价实行分级管理,"粮食、棉花、油料、桐油、黄麻、茶叶、烤烟、生猪、木材等
商品的收购价格,分别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粮食、食油、猪肉、木材、棉纱、棉布、
呢绒、食盐、食糖、煤炭、石油、化学肥料、手表等商品在主要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分别由
中央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在其它市场上的销售价格由地方管理。除上述规定的商品外,其
它工农业产品的价格都由地方管理。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业部门和手工业生产合作
社自产自销产品的价格,也由地方管理"。1960-1962年,由于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市
场物资奇缺,物价上涨,副食供应十分困难。有些黑市物价涨得惊人,糕点每公斤12元,猪
肉每公斤28元,大红萝卜每公斤16元,土豆每公斤2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了物价管理,
规定上市的二类农副产品价格不得超出牌价的30-50%,居民职工出售自家旧物不得高于新
品价格。三类物资一般由买卖双方自行论价,对价格偏高的要加以适当的限制。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和"左"的思想影响,集市贸
易被关闭,物价处于冻结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党的"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的指引下,集贸市场商品上市量
不断增加,从业人员急剧增多。为了更好地落实好"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切实维护
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物价政策,采取限价和议价的办法,对集贸市场和个体商贩所
出售的商品,进行了价格管理。
1979年,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全市各区根据当地市场特点,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方法。香
坊区实行买卖双方协商议价,按议定价格出售;太平区实行限价的方法,即公布主要商品出
售价格;道里区实行每日出示商品的浮动价格加以管理。由于加强了物价管理,集市贸易价
格稳定。黄烟、笤帚等商品低于国营牌价,牛、羊肉等商品低于国营议价。
1980年,哈尔滨市各集贸市场,通过广播、布告、公告等宣传方式,将当日商品价格公
布于众,做到卖者不随便要价,买者知道当日商品行情。对新、少、鲜的商品适当限价,防
止影响其它商品价格上涨。对节假日畅销的鸡、鱼、肉、蛋、海味等商品,进行必要的限价;
对销售快、上市量少,容易引起价格波动的部分商品,制定价格幅度,进行限价管理。当时
市场的花生卖价每公斤4元,限价不得超过3元;鲤鱼卖价每公斤4.8元,限价不得超过4元;
鲜姜每公斤卖价3元,限价不得超过2元。对任意哄抬物价扰乱市场活动的惯犯进行严厉打击。
有的商品采取与卖方协商议价,按议定价格出售。加强了物价管理,集市贸易商品价格比较
稳定。
1981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农贸市场商品价格管理的暂行办法》,
要求"各区工商管理局和市场管理所要根据季节情况,选择一些群众需要量大,影响面较广
的粮食、油、蔬菜、肉、蛋、禽、鱼、水果等商品公布前一段或前一天的成交平均价格,为
买卖双方作参考,搞好平日合理议价。对少数卖价超过公布的平均价较高的商品,市场管理
所要组织市场管理员及时纠正,通过宣传政策,分析成本等办法,按正常价格幅度合理议价,
引进商品平抑物价"。由于措施得力,农副产品价格比较稳定,猪、牛、羊肉上市量增加,
价格稳中有降。平房、动力、香坊区的5个一般市场,肉价保持在平日水平,猪肉每公斤2.6
---2.8元,个别的达3元,羊肉每公斤2.2元。道里、道外、太平、南岗区的主要市场,肉
价逐步回落,一等去骨鲜猪肉每公斤3元,带骨带皮冻猪肉,一般每公斤2.4-2.8元。
1983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工作意见的报告》,
指出国营商业在集市贸易中,应多销售人民生活急需和政策允许的议购议销商品,以活跃市
场,平抑物价。国合商业要模范遵守市场管理规定的物价政策。个体商贩从批发部门进货必
须执行国营零售牌价。市场管理所要加强市场行情预测,采取发行情通报,与产地或经济承
包专业户挂钩,组织行商贩运,引缺泻余和公布浮动幅度价格,便于群众监督等项措施,制
止不法商贩利用某些商品紧缺之机,哄抬物价。特别是逢年过节,某些商品紧缺,价格有暴
涨的特殊情况下,要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采取临时限价的措施,以稳定市场物价。同年5
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集市贸易市场开展了物价大检查,共检查了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
商贩3641户,其中不明码标价的9户,提等提价的63户,抢购、套购、转手加价的3户,分别
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7月针对蔬菜受灾减产供应一度偏紧的现象,整顿了蔬菜市场,
取缔无证经营和打击抢购套购蔬菜转手加价出售的不法商贩,限制菜价并及时从辽宁、吉林
等地引进了大批蔬菜,缓和了供求矛盾,平抑了集市菜价。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还采取与
产地挂钩和组织行商贩运等方法,及时引进大批市场紧缺商品,以满足市场供应,平抑物价。
据统计,哈尔滨市与15个省、120多个市县挂钩,及时引进鱼、海产品、山货、蔬菜等达204
万斤。节日期间,鲜鱼集市价格由每公斤5元降到3.6元。
1986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了对工业品市场价格的管理,研究确定了工业品价格继
续放开,随行就市,由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执行价格政策,
凡能标价的商品,都要求做到明码标价。管住、管好临时采取限价措施的特殊商品,坚决打
击从国营商店抢购套购紧缺商品转手加价出售的投机倒把行为。
1989年哈尔滨市开展了"383工程"(黑龙江省政府对383种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实
行最高限价)。"383工程"中涉及集贸市场有187种商品,其中,实行国家指令性价格的37种,
实行指导价格的54种,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96种。市工商局以围绕实施"383工程"为中心,
为完成政府下达控制集贸市场物价指数115.6的指标,采取了"监督"、"检查"、"监测"、
"控制"、"引导"措施。4月3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加强集市贸易物价管理整顿市场
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站、点、网三级物价监测网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为物价
监测站,下设20个重点监测点和65个监测网,共有专兼职物价监测员95人。下发了《集贸市
场物价监测员工作要求》,明确了物价监测员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和报告、考
核制度等。印发了《哈尔滨集贸市场重点商品价格情况报告表》和《重点商品物价动态报告》,
规定70个重点品种为集市监测对象,实行定期价格报告,定期统计总分析。为控制集市价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了各项控价措施。实施价格标监制度,明码标价,亮证经
营。进入市场经营的国营、集体商业要挂有单位名称标记,严格实行三色价签制度,明码交
易;对实行国家定价、指导价的商品分别使用红、蓝统一标签;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采取价格签(牌)的形式,明码标价交易;对熟肉制品、烧鸡、水发海物、山海杂货、豆芽、
家具等8类加工、销售"一条龙"的商品,由市场管理人员,行业组长和个体户代表在共同核
算成本的基础上,协商议定销售价格,原则上只准下浮,不准突破。还建立了批发市场出具
价格凭证,零售环节实行核价的制度。针对集贸市场出售的外进果、菜零售价格过高,不执
行规定加价率的情况,下发了《集贸市场索证核价的通知》。还试行了轻工市场报验核价制
度,对服装、鞋帽等商品实行报验核价,使价格接近于合理。推广了个体业者物价自我监督
制度,引导54个集贸市场建立了303个业者物价监督小组,实行互相监督,连带负责。控价
制度的建立,各集贸市场监督检查,实现了市政府的控价指标。
1990年,在集贸市场试行了使用信誉卡制度。对农副产品以活为主,主要是发挥其本身
的调节作用,不轻易限价。对工业品严格按照加价率确定零售价格的政策,效果比较显著。
还加强了商品引进,让利于民,广泛建立果菜基地。由于商品丰富,价格稳定,提高了集贸
市场的社会地位。据调查,9月份,哈尔滨市居民在集市上人均购买鲜菜量由上年同期的
60.4%扩大到74.6%,鲜果由72%扩大到76.6%,其它类农副产品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在省、市政府压缩控价指数50%和集贸市场的价格指数较低的不利情况下,又继续保持了较
低的水平。1-12月,集贸市场价格总指数为105.1,低于省、市政府下达106.9指标的1.8
个百分点。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上市品种、数量充裕,市场物价管理得到完善,使
市场物价稳定,秩序良好,集贸市场更加繁荣活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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