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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篇 市场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节 集市卫生
 
   
  清末,哈尔滨就有集市卫生管理,包括交易场卫生,家畜卫生及食品卫生管理。
  民国时期,进一步加强了集市卫生管理。1927年,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拟定《管理市场
规则》,对市内南岗东市场、西市场,道里南市场、北市场卫生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每日早
晚市场内外清除一次,遇有装卸货物等随时清除。每星期日正午全市场进行大清除,各铺户
内部每月进行大清除1次。各铺户垃圾秽物箱不得在场内任意抛弃,凡腐败肉食蔬菜等类不
得在场内贩卖。市场内不得有任意便溺及其他一切违禁情事。
  1929年,吉林省民政厅卫生部制定了《屠宰场规则》和《贩卖兽肉品保持清洁办法》,
规定已设屠宰场的地方不得于屠宰场以外私屠兽畜,屠宰场的兽畜非经屠宰检查员检查不得
迳行屠宰上市,违反规定者处以300元以下的罚金。贩卖肉品要设置冰箱,没有冰箱的,必
须在室内凉爽地方择定一隔置玻璃橱、铁纱橱或白纱布橱,以免尘土、蚊蝇等附集,设有橱
柜必须将肉品悬挂于通气阴凉之处,并用洁净白布包裹,裹肉的白布必须每日用开水煮沸洗
涤1次。放于台盘上的零块肉品,须用纱罩严密复盖,如果1—2日以上未能卖尽的肉块,宜
急煮熟或加以防腐处置,方可贩卖。如肉贩不遵守以上办法,依“饮食物及其用品取缔条例”
处罚。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出于掠夺的需要,对家畜、食品进行严格的控制,设立了
家畜防疫所,并在哈尔滨市太平区有坊街(大有坊街)2号和新阳区(道里区部分)民安街2
号设立哈尔滨第一屠宰场和第二屠宰场。1935年伪满洲国实业部、民政部制定了《屠宰场法》
及《屠宰场法施行规则》,规定在屠宰场未经屠宰检查员检查的兽畜不得迳行屠宰解体。屠
肉的内脏及其他供食用的部分非经屠宰检查员的检查不得搬出屠宰场外经营或贮藏,违反规
定者处以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0元以下罚金。
  哈尔滨解放后,哈尔滨特别市政府重视市场卫生管理,制定了较严格的法规政策。1948
年发出布告,凡母猪、母牛、母羊等在繁殖期间一概禁止屠宰,违者一经查出,要按章予以
处罚。同年,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制定《哈尔滨特别市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摊贩不准随地投
弃污秽物品,严禁贩卖有碍卫生的物品,严禁卖死病肉类、吹糖人等。违者取消其营业,并
处以其货物所值以下罚款或一年以下徒刑。
  1949年3—5月,哈尔滨市工业局协助卫生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冰
水、冰棍、冰糕等摊贩进行了坚决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食品卫生管理进一步加强。1950年5月1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
府公布《哈尔滨市冷食卫生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摊贩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强调要加强
冷食卫生管理和摊贩卫生管理。
  1957年,哈尔滨市工商管理局先后制定《哈尔滨市土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水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蔬菜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手工业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废旧五金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
法》,强调进入市场交易者,必须遵守场内各种制度,维护场内秩序和卫生。销售的肉食品
(包括各种家畜肉和野生动物肉及其下水)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疫合格后,到指定的南岗区
海关街、道外区大兴街市场进行交易。
  1962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等单位发出的
《关于加强集市卫生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集市的卫生管理工作应列入市场管理工作中,
凡患严重传染病和皮肤病者不得经营饮食业;经营饮食业的小商小贩,应具有一定的防尘、
防蝇设备,并保持用具清洁、讲究个人卫生。一旦发生烈性传染病,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严防通过集市传播。禁止出售霉烂变质的食物和病死牲畜肉类以及有害健康的其他食品。对
出售腐烂变质有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物品者,按投机倒把扰乱市场论处。
  1963年哈尔滨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转发了《黑龙江省集市卫生十项要求》,
并对集市卫生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固定的摊贩每5-10户组成一个卫生小组,选出组长,轮流
值日。根据集市场所范围的大小,设1名或数名清扫保洁员,负责每天开市前和收市后的清
扫任务。集市附近应设有公厕、垃圾箱和污水窖,禁止随地倾倒垃圾污物和随地大小便。凡
在集市出售的食品,必须新鲜卫生,生熟要分开,严禁出售腐烂变质和着用色素的食物及化
学药品、药酒等。对食品摊贩,必须按出售的食品种类划区交易,必须有防尘、防蝇设备,
做到锅盆有盖,食品、食具有苫布,尽量做到不露天作业。食品的容器应专用,并要保持严
密干净。食具应经常洗刷保持洁净,尽量设法用开水洗烫,一般要设2盆水,必须做到先刷
后洗。凡出售食品的固定摊贩,还应作身体检查,发给合格证,方准营业,并必须搞好个人
卫生,剪短指甲、勤理发洗澡、衣服清洁,穿戴围裙、套袖和帽子。对模范遵守要求的摊贩
给予表扬,对违反要求的可根据情节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罚款和停业等处理。同年组织开
展了以大搞集市卫生、大搞食品卫生整顿为主要内容的活动,集贸市场面貌一新。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被撤销,集贸市场被关闭,工商行政管理由哈
尔滨市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工商管理办公室负责,此期间重点整顿市容、取缔"黑市"。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集贸市场的恢复和发展,加强了集市卫生管理。1979年
4月27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关于农村集市贸易
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在农村集市经营的饮食业、食品加工业和各类熟食
品饮料摊贩,开业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卫生合格
证,再发给营业许可证,方可营业。禁止出售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或含有毒物质的食
品及原料,禁止出售病死、毒死的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或未经兽医部门检查合格的肉类;
禁止出售有害人体健康和使用不符合卫生部门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盛放的食品,不准以次
充好、掺杂使假,不准出售未经注册商标的瓶装酒类和罐头等。出售食品必须新鲜、洁净,
熟食品应烧熟煮透。食品容器及用具应严格生熟分开,用后要洗净消毒。饮水、用水必须清
洁卫生。凡出售的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等防止食品污染的设备和措施。违反者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营业、罚款、没收等处理;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
成食物中毒者,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1983年5月,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试行)》食品卫生大检查活动,共检查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商贩2641户,发现违法的有31
户。道外区南十六综合市场商贩蔡杰卖痘猪肉受到严肃处理。
  1985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黑龙江省
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对集市贸易进行了规范建设,规定经营食品
要做到"五有"、"四带"。"五有"即有营业执照、有卫生许可和健康证、有卫生用具、有防蝇
防尘设施和售货工具,经营小吃有消毒设施;"四带"即带笤帚、撮子、垃圾袋和消毒药水。
经营熟制品的要有专用运输箱,卖凉粉的要做到事先包装,亮匣售货。同年哈尔滨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还会同市卫生局、市畜牧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的通告》,
规定经营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包括经营大子粥必须持有区(县)食监所签发的摊床卫生许
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其它单位发的卫生许可证一律无效;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局指定
的医疗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发放健康证后方准从事经营活动,不经体检不准参与生产经营
活动;各摊点必须远离污染源(垃圾站、公共厕所)至少25米以上,餐具必须人次消毒,设
餐具煮沸消毒锅,必须有防尘防蝇设备,制作大子粥场所要有清洁的灶房,不准同住屋在
一起,对违法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罚。
  1986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逐步加强集市卫生的综合治理。封闭式市场的环境卫
生,指定由市场管理所全面负责,做到窗口售货;未封闭的市场和摊区由街道清扫队或由环
卫部门负责,要增设货台,杜绝、减少地摊售货。各类市场都要做到净菜、净果上市。进场
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备有保洁用具,负责搞好摊位周围的环境卫生,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场
管理人员和卫生监督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改进或屡教不改的,要进行
罚款处理。凡经营直接入口主副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和个人身体健康证。生肉、畜、禽须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并加盖验讫印记方准上市出售,未
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肉、畜、禽售后,造成食物中毒或恶劣影响的,谁准其出售,由谁
负责。经营烧鸡、肉制品、凉粉等要有摊车或亮匣,并实行信誉卡(袋售货制度、标明摊位
号和售出时间),便于群众监督。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业者要做到工具售货、货款分开,并
要备有消毒器具。为了加强集市食品卫生管理,1986年1-9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资5.46
万元,修建了372个食品商亭,配制了50辆食品摊车,使市场面貌焕然一新。
  1988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关于加强集市春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紧急通
知》,要求对食品业者加强法制宣传,卫生防疫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各区、县、局要会同
卫生防疫部门对集市经营食品业户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整顿,对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要采
取措施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清出市场,坚决取缔经营食品的无照商贩和
"三证"(营业执照、健康证、卫生许可证)不全的食品商贩,从严查处制售伪劣、假冒和有
毒有害食品的业者。根据这一通知精神,各区工商管理部门积极采取行动,对集市上经营食
品业户进行检查,共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274件,分别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
  1990年为黑龙江省"环境卫生年"。4月2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全
省城乡集市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
织各市场管理所搞好爱国卫生月的宣传工作;对市场内环境卫生,要认真监督检查,发动群
众彻底清除市场内的冰雪、垃圾、污物,平整场地,对脏、旧、破的市场设施要进行清洗、
更换、修饰;要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管理与检查。哈尔滨市工
商局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道里区工商局重新整顿建立了市场内全日保洁和加强值班、值宿
制度。透笼轻工市场,组织业者停业半天集中清除垃圾。南岗区、道外区工商局采取措施,
查处乱摆乱设摊床的问题。太平区工商局三棵树市场管理人员和业者齐上阵,清除垃圾60汽
车,市场面貌有了明显改观。
  同年7月17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要求各区工商局搞好宣传教育,整顿场容场貌,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整顿早、夜市,整顿市
场交易秩序,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做到整洁、卫生、规范。整顿摊区和无照商贩,净化市
容。加强对个体饭店、食杂店、肉食和食品加工厂的整顿。7月22-23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抽调31人组成6个工作组,对各区创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达标验收。整个创建卫生城工作
期间,投资121万元,新建公厕5处,维修公厕6处,新铺和修补市场路面4650平方米,增加
垃圾箱125个。各区、县(市)工商局加强业者卫生知识培训,受教育面达100%,教育合格
率达85%。国家级卫生检查中,道里区透笼街农贸市场,动力区哈安市场、民生路市场受到
好评,在省级卫生城检查中,有7个市场被评为卫生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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