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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篇 市场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节 行商贩运
 
 
  一、物 资
  清朝末期,哈尔滨地区的物资贩运主要有纸张、布匹、陶器、洋土药(鸦片)及食盐,
并以此私换参貂,禁止向外地贩运粮食。同治八年(1869年),阿勒楚喀(阿城市)副都统
衙门右司规定“严禁粮食售卖贩运他城,倘有故违向外贩运者,一旦被查出或经发觉,除将
买卖之人重办外,还要张贴告示”。光绪年间,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对一些物资贩运采取了
执照管理,规定“凡驰赴各处采买土药者,由本衙门经行刊印执照,发给商贩等承领,如无
执照者不准私行买卖”。当时,在荒山嘴子处设有分税卡,来往行商贩运者,经过税卡,照
章验票,查明货物相符合后放行。据统计,光绪十二年至十七年(1886—1891年),阿勒楚
喀副都统衙门共发贩卖土药行票执照484张。
  民国时期,政府对行商贩运很重视。1914年,吉林巡按使公署,为防各地散兵勾结土匪
抢劫商人银两货物,特令警察保护行商。粮食贩运仍受到很大限制。
  东北沦陷时期,粮食不准运输出境,其它物资贩运活动也受到限制。1934年,伪财政部
制定《关于织物类(指棉丝,人造丝或毛织品及其混织品)私运取缔办法》,规定凡运出之
织物应附税关所发给之织物运输执照。
  哈尔滨解放以后,物资贩运活动表现为行商。政府对行商贩运户经营的品种、范围和地
区均予以严格的限制。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出布告,除军用皮革(牛皮、马皮、骡皮、
猪皮)、羊毛(绵羊毛)及统购粮食外,其它物资均可以在东北解放区内自由流通。哈尔滨
市工商管理局为了丰富市场,动员大批商民到外县各地采购各种物资,同时还批评一些地方
禁止物资出境,同封锁物资的地区进行交涉,要求各地政府机关严格执行上级命令。
  1948年4月19日,经哈尔滨市工商局商业科统计,全市共有行商户2295家(包括游动商
贩),经营项目主要有青菜、食品、水产、估衣、京广洋货、烟卷、木等,还有修理行业
和服务行业,如理发、修理鞋、刷房子、做木匠活等。
  1949年2月10日,为了贯彻执行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解放区行商登记及纳税暂
行办法》,哈尔滨特别市政府特发出通告,凡无固定营业地址、场所、字号的流动性营业者,
均为行商。行商均须依照规定办法办理登记。凡未经政府核准的行商,不得经营。行商推销
或购买货物时,均须携带行商证明书及行商营业报告表。坐商不得兼营行商,并不得有任何
包庇行商偷税及其他不正当行为。行商不得在同一市内捣弄,违者均按投机倒把论处。3月,
哈尔滨市商业局开始办理行商登记。登记的行业有五金业、磁器业、汽车零件业、古铁业、
铁桶业、电料业、油漆颜料业、工业原料业、建筑材料业、胶皮业、靴鞋材料业、木材业、
中西药业、酒类、茶叶、文具业、棉丝杂货业、山海杂货业、农杂业、日用杂货业、煤炭业、
毛皮业、蔬菜业、水产业、家禽业、食品杂货业、鲜货业、粮谷业等。登记的户数有1312家。
  1951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商管理局为了发展行商业户,先后在西傅家区、东傅家区、
香坊区及顾乡区成立了花纱布、百货、水产批发交易市场各1处,蔬菜批发交易市场3处,并
设立了相应的市场管理所负责管理各市场,制定了各市场管理规则。
  1953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商管理局为加强市场管理,便于对行商、经纪人
的掌握,设立了哈尔滨市行商、经纪人管理所,地址位于道外钱塘街百货管理所,直属市工
商局领导。
  1958年4月14日,哈尔滨市工商管理局公布《哈尔滨市行商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行商
活动者必须持有本市或外市、县工商行政部门发给的“行商营业执照”及税务机关的“行商
货物运销单”,从事行商贩运活动,违者按黑商处理。还规定不准在外地转手买卖或在本市
范围内倒买倒卖,跨行跨业;每次贩运商品总值不得超出登记资金额;不准合伙、雇用从业
人员,转让营业执照以及兼做经纪人活动;行商每次出外经营业务时,须向管理所登记,每
次出外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如超过3个月或3个月以上未进行经营者,均以自动放弃营
业论,由管理所缴销营业执照,如有特殊情况,须陈明理由,申请批准延期。指定道外区钱
塘三道街为哈尔滨行商商品交易市场,并设哈尔滨市工商管理局行商管理所,对行商进行管
理。严禁场外交易,不准进行投机、欺骗、抬价、抢购、套购等违法活动。凡违反规定者,
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哈尔滨市处理市场投机违法暂行办法》处理。
  1963年,哈尔滨市人委开始执行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
界限的暂行规定》,把长途贩运作为投机倒把行为对待,完全堵死了行商贩运的渠道。
  “文化大革命”开始,把贩运活动当作资本主义加以批判和打击。1969年哈尔滨市革命
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工商管理办公室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通告》,
提出对于长途贩运,倒买倒卖国家统购统销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走私行贿等一切投
机倒把活动,必须坚决打击,严肃处理,并在火车站和公路要道口设卡进行堵截封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贩运活动特别是长途贩运活动作为社会主义商品流通渠道的
必要补充受到了保护。1982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哈尔滨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允许农村社员、城市待业青年及浮闲人员从事政策允许的城乡之间农副产品的零星贩运活动。
当年9月,山东省莱芜县口镇公社一个生产队,一次用火车向哈尔滨市贩运鲜姜3500余公斤,
道外南头道街市场管理所允许在市场上推销,解决了鲜姜紧缺的问题。河北省赵县张景文等
5名社员,持生产队证明,一次向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农贸市场贩运京白梨3.75万公斤。
道里透笼街集贸市场管理所还给商贩开出临时采购证明3000余人次,共采购各种农副产品
100余万公斤。
  198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放宽农副产品贩运政策的几项规定》和《关于开
放小商品市场的报告的通知》。哈尔滨地区商品引进和贩运有了新的发展。各市场管理所普
遍建立了“商品引进”或“引缺泻余”接待站,并实行发行情通报、与产地和经济承包专业
户挂购、为贩运者代开证明、组织行商贩运等一系列办法。贩运的方式由肩挑、手提、背扛、
畜力运输发展到机动车辆运输和铁路、水路托运等。贩运人员不断增加,有本市的,也有外
地的;有个人贩运的,也有几个人合伙贩运的。引进的品种有海南岛的西瓜、广东的柑桔、
新疆的哈密瓜、大连的海产品、辽宁的苹果、吉林的蔬菜、大米等,均在哈市各农贸市场批
发或零售。1—11月,仅建设街市场就从全国各地引进鲜鱼、蔬菜、水果、山海杂货、大米
等50余个品种,计230余万斤。为了支持长途贩运者的积极性,满足哈尔滨人的实际需要,
南岗区工商局于1983年1月将海关街市场定为“南岗区站前批发市场”。
  1984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管好市场的意见》
的通知,对贩运活动又作了具体规定。允许个人、合伙或个人、集体、国营联合贩运;允许
非商业部门的国营、集体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次性的贩运城市短缺的农副土特产品、
山产品、水产品;允许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从事临时性的农副产品和国家开放的小商品的
贩运活动;允许贩运放开的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和向外贩运地方多余的工业产品。5月,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了行商管理所,对贩运户实行统一管理,共发行商执照480份。
其中从事农副产品贩运344户,日用工业品贩运53户,两项兼营76户,其它7户。这些有证行
商从全国各地贩进农副产品和服装、鞋帽等工业小商品,批发给个体商业户。道里区透笼轻
工市场工业小商品部分,已由过去零售变成了批零兼营场所,本市和附近各县的个体商业户
都到这里进货,成了工业小商品批发中心。
  1985年,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本着“场地分开,人员分开,制度分开,专人管理”
的原则,积极支持全市各有关部门先后办起了各种批发市场25处,还学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
措施,积极支持行商贩运,发展了全民和集体运输户71户,个体运输户88户,并为贩运者提
供了运输工具,还提倡和支持较大的批发市场与外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长途贩运
得到发展。南岗站前农贸批发市场,有近百户的贩运大户与23个地区建立了商品贸易往来关
系,从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等地购进农副产品。1988年农副产品上市量3亿余公斤,成
交额8.39余亿元。
  1990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探索建立商品引进基地的新措施,采取减收管理
费,优先提供场地等办法,更加吸引了贩运户。至年末,全市长途贩运户已经发展到1931户
(含外地和站前批发市场),各基地为哈市提供的农副产品1700万公斤,水果、蔬菜总成交
量63423万斤,果菜基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增加了有效供给,控制了物价,为哈尔滨市经
济发展开辟了新路。
  二、牲 畜
  哈尔滨的牲畜贩运历史较长。据史料记载,清同治八年(1869年)吉林将军衙门咨文,
饬将阿勒楚喀(阿城市)、拉林二处,有赴江省(指黑龙江)购买牲畜者,先行报明各本管,
转呈衙门,请领钤印执照,方准出城往买。经过边卡、关津、渡口验照,挂号放行。到江省
时,行将执照呈报课司查验、挂号、取保方准购买。
  民国时期,贩运牲畜仍很活跃。当时在呼兰县,有贩卖马匹的马贩子,贩卖生猪、活牛
的"猪客"和"牛客",一般买到10-50头猪、牛,而后向较大的销地赶运或用车船运送。
  东北沦陷时期,牲畜贩运受到了限制。1941年滨江省制定了《家畜及食肉出境限制规则》,
规定马、骡、驴、牛、猪、绵羊及山羊出省,必须经省长批准,省长或市、县、旗长批准家
畜出境时,应发给执照,违者罚金300元以下或者拘留。
  哈尔滨解放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对牲畜贩运的管理时紧时松。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
会下发通令,规定凡解放区内的牲口非经许可严禁出境进入国民党统治区,违者一经查出,
送交县以上政府予以没收。在解放区内买卖自由,不受省县境界限制。1958年,《哈尔滨市
牲畜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贩运牲畜的商贩,必须持有本市或外市、县工商行政
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否则即以无照商贩论处。1962年,开始取缔牲畜贩子,牲畜市场交易
也只限于自养自销、自耕自用的耕畜,并严禁转手倒卖,坚决取缔牲畜贩子。1965年,牲畜
贩运又有所放开。当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放牲畜交易市场,加强牲畜交
流工作的通知》,规定持生产大队购畜证明,可到牲畜交易市场购买牛,持有县农业(畜牧)
科购畜证明,可到牲畜市场购买马,外地到黑龙江省各牲畜交易市场购畜时,须持有省供销
社购畜证明,方可购买。
  "文化大革命"期间,牲畜贩运又开始严管。1969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下
发《关于加强耕畜调剂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除省统一组织向外省和从省外调剂外,省
内市、县、公社、生产队有余耕畜,只准在省内市场交流,严禁私自外流,各级革命委员会
要劝阻农民盲目出省购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对个体畜牧户简化办照手续等
政策,发展牲畜交易市场。1981年,为了互通有无,调剂余缺,打破了省与省之间的区域界
限,开展牲畜交易活动,致使河北、山东、安徽、辽宁等地的买卖牲畜者纷纷到哈市交易市
场参加交易活动。198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放宽农副产品贩运政策的几项规定》,
明确提出生产队可以到外地购买和贩运大牲畜,运回本地自用或出售。农民和城镇居民,可
以在集市上买卖大牲畜。政策下达以后,哈尔滨市加强了牲畜市场的管理工作,全市共发放
大牲畜贩行商执照17户,从业人员19人。共成交大牲畜2095头(匹)、成交总额173.8万余
元。其中牛1136头,马861匹,骡、驴98头,打破了地区封锁限制,改变了过去"由小养大"、
"由瘦养肥"、"由弱养强"的3个月饲养期的限制,活跃了市场,适应了农民对畜力的需要。
  1984年始,由于实行开放式的流通体制,牲畜买卖逐步减少,至1988年,牲畜贩运户由
1983年的17户下降到12户。这时期,哈尔滨市牲畜市场交易由场内交易转向了场外交易(各
农牧场之间交易),由使役型向屠宰型发展。
  1988-1990年,哈尔滨市牲畜交易市场贩运户只有1户。在牲畜交易量减少、成交额下降
的情况下,哈尔滨市牲畜交易市场从客观实际出发,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场外交易和控制私
宰、乱宰上,维护了牲畜交易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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