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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中东铁路修筑前,哈尔滨的企业登记管理,按照清旧制实行“注籍”,商人编入“市籍”,
手工业编入“匠籍”,即在户籍上注明商人或工匠,实行世袭,父亡子替。清光绪二十九年
(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后改为农工商部),实行“恤商政策”,提倡发展实业,
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和发展工商业的单行法规。其中《商人通例》、《公司律》对登记管理范
围和登记项目以及呈报备案手续都作了明确规定。
  中东铁路建成通车后,哈尔滨成为北满的交通枢纽和进出物资的集散中心。在外商大量
涌入和外资刺激下,哈尔滨的粮食贩卖业及其他手工业工厂初步建立,陆续开设了商店和银
行。由于沙俄殖民主义者的占据和控制,束缚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苏联十月革命后,哈尔滨制粉、制油、印刷和铁工业等有了发展。
  东北沦陷后,伪满洲国政府先后颁布了《重要产业统制法》和《商业登记法》以及《重
要特产物检查法》,对经济实行严格“统制”,哈尔滨民族工商业资本损失近半。民族工商
业纷纷倒闭,摧残殆尽。
  哈尔滨解放后,市政府颁布一系列扶植和保护民族工商业及动员小商贩就业等政策法规,
建立了一批国营、公营和合作企业,私营工商业得到恢复和发展,并在支援解放战争,适应
国计民生的需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营经济的引导下,哈尔滨市的私营工商业实行加工订货和
统购包销等形式,迅速步入了公私合营的轨道。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
造,哈尔滨市的私营、个体工商业成为公私合营或合作企业。企业管理的对象为国营、地方
国营、公私合营和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产生联营、私营和“三资”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市、区工商管理局建立了
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分别实施登记发照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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