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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清政府实行“恤商政策”,制订了工商企业管理单行法规,很不完善。商业登记,
“凡商人经营贸易均可照律(指公司律)载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向商部呈请注册,无论现已设立与嗣后设立,一经注册即可享一律保护之利益”。工
矿企业登记,“凡禀请办矿,应用商部发给执照为凭,未经发照以前,不得举办。工矿企业
执照分为探矿执照和开矿执照”。金融企业登记,“凡欲创立银行者或独出资本或按照公司
办法合资集股等,呈由地方官查验,转报度支部核准注册,方可开办”。服务性行业登记,
“现开行户有贴应换无贴应领。均以见示之日起3个月为限,如逾期不换不领,勒令歇业”。
民国初期,滨江县公署根据北京政府于1914年1月公布《商人通例》的规定把工业、加
工业、公用事业等都作为商业进行登记管理。其范围为买卖业、赁货业、制造业或加工业、
供给煤气电气或自来水业、出版社、印刷业、银行业、兑换金钱或贷金业、担承信托业、作
业或劳务承揽业、设场屋以集客之业、堆栈业、保险业、运送业、承揽运送业、牙行业、居
间业、代理业。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对东北经济实行垄断。1937年5月10日,伪满洲国政府颁
布《重要产业(工业)统制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欲经营重要产业者,应依命令所
定受产业部许可”。重要产业有兵器制造、航空机制造、自动车(汽车)制造、液体燃料制
造、铁钢、铝、镁、铅、亚铅、金、银及铜之精炼、炭矿、毛织物制造、棉纱物纺织、棉织
物制造、麻制线、麻纺织、制粉、麦酒制造、制糖、烟草制造、曹达(苏打)制造、肥料制
造、巴尔普(制纸原料)制造、油房、洋灰制造、火柴制造等。对物品贩卖的经营范围也作
了规定,共13类,有米、杂谷、特产物类,饮食料品、纤维及其制品、织物(纺织品)、被
服类,和洋(日本和西洋)杂货、身回品(日常生活用品)类,家具、世带道餐(家庭用具)、
家庭用陶磁器类,皮革、毛皮及(其)制品、运动具类,书籍、文房具、纸类,写真器(照
相机)、时计(钟表)、眼镜、娱乐品类,药品、卫生用品、医疗机具类,土木建筑材料类,
燃料、油脂、涂料、染料类,金属及同(其)制品、机械器具、度量衡器、车辆类,行商、
露天商(摊床)及古物商类。
1947年7月、12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根据东北财经委办事处的指示发布了《发给营业
执照规则》的布告,规定凡在本市区域内营业的工商业、公司、银行及经营银钱业者,应于
开业前请领营业执照。
1948年2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又发布布告,进一步明确规定凡在本市经营作坊、工厂、
店铺以制造、加工、修理或兼营贩卖物品者均称工业,凡在本市贩卖物品或其他营业者称为
商业,凡属工商业者,不论公营、私营、合营及合作社均应进行登记。
1956年5月,黑龙江省商业厅部署,登记范围只限公私合营、合作企业,对国营企业暂
不登记,未列入登记范围。
1959年市市场物价管理局成立之后,为全市工商企业换发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企
业执照》。换照范围工业、商业、饮食、文化娱乐、交通运输和饲养。
1962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统一规定了工商企业的登
记范围。1963年4月,黑龙江省召开物价工作会议,决定除国务院规定的登记范围外,根据
省内情况确定常年从事养蜂、养蚕、养奶牛的饲养业,中西医院、产院、诊所、牙社、保健
站等医疗单位和说书馆、曲艺、杂技、小人书铺等文化娱乐业列入登记范围,并提出把各企
业、单位办的附属企业和农村社队办的企业作为登记重点。5月,哈尔滨市工商局根据国务
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和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经市人委批准确定登记范
围有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其中包括国营、地方国
营、公私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外地工商企业派驻的推销、
采购机构,工商企业的附属工厂、门市部和饲养业,文化娱乐业等。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
输业和公用事业未列入登记范围,不进行登记。医院、产院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由卫生主管
部门登记发照,未列入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范围。上述登记范围,直至1980年没有大的变化。
1981年2月,哈尔滨市工商局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署,具体明确了登记范围。其
范围为商业、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的批发、零售、仓储企业和饮食、服务业,外贸、粮食、
医药系统所属的批发、零售、仓储企业,水产、物资部门所属的销售和仓储企业,工业部门
设立的自销、试销、展销门市部,新华书店、报刊门市部,机关、团体、学校、街道、社队
办的商业、饮食、服务业(包括代购、代销、代营),农场、铁路、林业部门以及其他非商
业部门办的商业、饮食、服务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登记单位,企业分设在本市、区(县)
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经营机构,由独立核算企业统一申请登记。非商业部门附设的非独立核
算的商业经营机构,由该主办单位统一申请登记,分别填表。核准开业的单位,分别发给
《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企业发正式营业执照,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发给《登记证》。
1982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企业登记范围为工
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
位。按其经济性质包括国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联营、合营的
工商企业,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12月13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登记范围更加具体。凡开采
自然资源和制造、加工产品及修理生产用品的经营单位,电力、煤气、自来水等生产经营单
位,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从事商品生产的实验工厂(室),以手工业劳动为主或从事传统
工艺生产的手工业企业,兼有民用产品生产的国防工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登记。凡从事公
路运输、水上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按交通运输业办理登记。
1984年2月9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全市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工商企业
登记管理具体问题的规定》,要求各区(县)工商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
理条例》和《施行细则》外,并决定将电力(含发电厂和供电单位)、煤气、自来水、公共
交通运输、勘探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民用产品的国防工业企业;从事商品购销、仓储
的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医药、水产等部门设立的公司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的仓库;书
店、报刊门市部、集邮公司和从事生产、商业、产销合一的专业公司及农工商、林工商、牧
工商、渔工商等联合企业列入登记范围。
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业企业及车站、机场、营业所、售票所、园林绿化、清洁卫生、排
水及污水处理业、殡葬及城市防洪和其它公用事业单位,凡是属于没有经济实体或者有机构
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松散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不属登记管理范围,不办理登记。
1988—1990年,哈尔滨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
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按照农、林、牧、渔、水利业及服务业、工业、
地质勘查和勘探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业、
仓储业、房地产经营业、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和其他行业办理企业法人登
记。
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
科技性社会团体及设立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其他从
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也按上述行业办理营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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