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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一章 注册登记
 
 
第四节 发  照
 
 
  清末,清政府先后颁布了有关企业注册的《公司律》、《商人通例》、《公司注册试办
章程》等法规,分别规定“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凡经营商务贸易买卖贩运
货物者为商人”。商人设立公司向商部注册局呈请注册,由商部发给执照,由当地政府管理。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改东三省将军为总督、巡抚制。巡抚衙门下设劝业司,
管理工商企业。据统计资料记载,中东铁路附属地内有各种商业企业1967户。分别为贩酒业
300户,日用百货、食品零售店450户,特别营业(照像、印刷、锻冶作坊)229户,卖店682
户,饭店(不卖烈性酒)12户,药店14户,面包、果子店34户,浴池17户,旅店20户,刻字、
誊写、订货等事务所、店6户,石油批发店3户,法律事务所4户,建筑事务所2户,香肠加工
出售店7户,肥皂生产出售店2户,肉铺90户,裁缝店34户,理发店32户,洗衣店29户。
  宣统元年(1909年),吉林省滨江道管辖的滨江厅地区(道外区)有工商业1553家。其
中较大的有同记商场、同发隆、公和利、福丰号和天德厚等百货杂货店,以及京都正阳楼肉
制品店和滨江耀滨电灯公司等。
  1914年始,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先后颁布了《商人通例》、《商人通例施行细则》、
《商人注册规则》、《注册条例》等工商企业登记法规。依据这些法规,设立公司由当地政
府报经农商部注册核准发给执照。开设小额资本的工商业,呈请当地警察署核准,发给营业
执照,方准予营业。
  随着沙俄殖民主义统治的瓦解,哈尔滨市的民族工商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至1931年8
月,全市工商同业公会有60余户,工商业户达3000多户。其中有油坊22户,木业38户,粮业
11户,面粉火磨10户,钱业7户,粮食交易所66户,杂货业24户,房地业主600户,朝鲜果品
杂货代理商15户,棉织33户,缝纫业15户,印刷10户,金银首饰14户,估衣商18户,牛羊肉
17户,钟表眼镜11户,酱园业21户,鞋帽业76户,汇兑庄24户,药行29户,肉商110户,木
器商(道里)15户,黄酒商34户,油漆染料8户,烟酒商400户,客栈46户,洋铁铺28户,理
发66户,砖业50户,中西杂货55户,燃料商84户,制帽业31户,五金行12户,粮商(道里)
8户,电气材料16户,绸缎布匹庄30户,照像业9户,钱行(道里)30户,山海菜蔬45户,花
厂5户,木商63户,面包业21户,猪肉商61户,磁席10户,饭店210户,五金业10户,猪店业
9户,皮业24户,中药业24户,粮米业(道外)130户,京广货业41户,布业11户,铁路运输
业22户,当业21户,制皮业65户,杂货代理店业20户,染业32户,新衣业14户,麻袋业35户,
绸缎业9户,运输10户,浴业19户,卷烟商38户,澡塘业(道里)24户,棚铺9户。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府制定颁布了《矿业法》、《重要产业统制法》、《商业登记法》、
《物资贩卖业统制法》、《煤油专卖法》、《火柴专卖法》、《食盐专卖法》、《棉花统制
法》等一系列"专卖"、"统制"法规,民族工商业受到摧残,大批工商业倒闭或濒临破产边缘。
至1945年7月,全市11个制粉厂只剩5户,银行业15户被日人吞并,哈尔滨唯一毛织业裕庆德
毛织厂为日人强迫以低价收买,制棉、酿造、粮食业由几十户只剩8户。同记有限股份公司
资本150万元只剩5万元。
  哈尔滨解放后,加强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1947年7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先后发布布
告,颁发《发给营业执照规则》,规定"凡在本市区域内营业之工商业,应于开业前向工商
管理局请领营业执照"。之后,又针对不按时开业登记以及随意开业或转废业现象,重申凡
各机关、部队、学校在哈开设工厂或与现有私人工厂合资经营,均应事前向市政府工商管理
局登记许可。1948年2月,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市工商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
总工会、市工商联组织了企业普查登记工作队,在全市开展了工商企业大登记,至年底完成
了全市工商企业大登记的任务。由于国营企业登记数字不全而空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2月30日,国家公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1年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均责成各
地工商管理机关对公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进行登记。1955年,国家对私营企业实行加工
订货、统购包销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所有企业都实行按行业归口管理,工商企业的登记管
理工作,仅具有统计作用。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私
营工商业、手工业和运输业实行了公私合营或实现了合作化,纳入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体
制的轨道。哈尔滨市工商局同全省其他市县工商局一样,放松了对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1957年初,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957年主要工作安排报告》,
要求把清理整顿自发工商业户作为工商行政管理一项主要工作。同年3月14日,市工商管理
局召开各区工商科长会议,部署了清理整顿工作。当年全市共查出无证自发工商业956户,
其中工业742户,商业214户。按照"清理、登记、发照、处理的原则",发给证照有234户,
准许短期内处理缮后、限期停业有102户,取缔了620户。
  1959年,哈尔滨市市场物价管理局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哈尔滨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
行规定》、《工商企业登记发照工作方案》,规定凡在哈市经营的工业、商业、饮食、服务、
文化娱乐、交通运输和饲养业等,持有市工业管理局或市手工业管理局颁发的证照,未登记
发照和新设立的企业一律登记换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企业执照。申请登记执照的业户,
填写企业申请登记表一式2份,登记卡片一式3份,由各区市场物价科受理审查,市市场物价
局统一发放。工业、饲养业实行一厂(场)一照,商业、服务业实行一点一照。至1960年6
月,全市工商企业登记换照工作结束。
  1961年初,市人委为进一步加强工商企业的全面管理工作,对开业、歇业、转业和变更
登记发照作出规定,对工业、商业和机关团体等登记分类作了一些补充规定。1962年6月,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哈尔滨地区经营的
工业、商业、饮食、修理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畜牧业和家庭手工业等,无论是国营(包括
中央直辖企业)、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企业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等单位办的
一切企业并对外经营者,需到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企业登记手续,未经核准,
一律不准进行生产或经营。凡核准登记的企业,由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企业登记执照》,以资凭证。从事饮食服务业必须进行卫生检疫,特种行业要经公
安机关批准等。
  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翌年5月14日,哈尔滨市人委发布了《关于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告》,
20日,在市人委统一领导下,成立了由市经委、市财贸办、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商业局、
市服务局、市轻化工业局、市手工业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组成的工商企业登记领导
小组,并以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组成了工商企业登记办公室,开始了普查登记工作。至年末,
全市(不包括市属各县)共核准发照5689户、职工30945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622户、
237457人,占登记职工总人数的76.7%,集体企业2605户、70512人,占登记职工总数的
22.8%,个体工商业1426户、1486人,占0.5%。
  1964年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了复查工作。查过去登记名簿对照登记底卡,查登记
底卡对照银行帐户和对照纳税户,查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名簿对照登记户数,查有关部门
所属企业对照登记名簿。共复查出漏登企业300家,按程序办理了登记。这次登记开辟了企
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新起点,使企业登记管理进入了正常运行轨道。
  1965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提高干部政策业务素
质,率先在全国工商系统开展了大练基本功、业务练兵活动,做到"遇事知法、管企知情、
查档快准"。管户干部达到知厂名、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和资金数额,
受到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嘉奖,并在1966年2月全国工商局长工作会议上作了汇报表演,
荣获全国工商战线"乌兰牧骑"锦旗。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到冲击,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终止。
  1971年,恢复组建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任务为取缔管理城乡集贸市场,打击投机
倒把和"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企业登记管理和其他各项工作仍处于半停顿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得到加强。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指出"所有工商企业都必须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证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不准开业,银行不予开户"。
当年,全市登记核准新办企业1587户。
  1980-1983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核准登记工作进一步加强。1980年核准登
记新办工商企业2252户,职工人数110375人。其中国营企业202户,7657人;集体企业2050
户,102718人,其中安置待业青年的集体企业1628户,安置待业青年78603人。1981年核准
登记新办工商企业2388户,职工人数85642人。其中国营企业185户,13985人;集体企业2153
户,71657人,其中安置待业青年的集体企业1983户,安置待业青年50245人。1982年登记核
准新办工商企业1474户,登记职工人数59189人。其中国营企业130户,职工7527人;集体企
业1344户,49662人,其中安置待业青年企业1135家,安置待业青年31542人。
  至1983年末,全市工商企业17747户,职工人数为1394087人。其中国营企业3898户,
608077人;集体所有制企业13823户,785121人。
  1984年6月14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放宽政策搞活经济的十条措施》,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管好市场的意见》。10月20日又下发了放宽政策
的补充通知,破除了多年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在企业名称、生产经营范围、批发业务管理、
控制发展行业和核准权限分工等方面统的过多、限制过死的问题。允许小厂大名,允许一业
为主、多种经营,允许工业生产不受行业分工限制,允许扩大工业自销范围,放宽了零售企
业的经营范围等,为企业的大发展铺平了道路。1984年核准登记发照4903户,等于1979----
1983年5年总和的50.15%。第三产业3028户,占62%,商、饮、服、修的网点达到了9376个,
基本上接近了1957年水平。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1985年10月,经市政府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
于各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增强活力的若干意见》,确定支持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合理划小核
算单位;支持企业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支持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支持企业发展横向联
合,打破所有制界限,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城乡的联合和协作;允许企业串换原材料和
处理超储积压物资;允许企业在外地联办或自办企业,工商部门出具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等措
施,适时地解决了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简化了登记手续。增强了活力。
  1986年9月30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市商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小型国营商业企业放
开经营后办理企业登记的通知》,规定了租赁的政策原则,简化了登记手续。实行国家所有、
集体经营的国营企业,不改变企业的经济性质、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其它登记事项
不发生变化的,可不办理变更登记。国营企业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企业经济性质的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时,要根据协议规定偿还占用国家资金、设
备的期限,注明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实行集体或个人租赁经营的国营企业,不改变企业财产
的所有权、隶属关系,由租赁者负责经营管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租赁者根据租赁协议
承担经济责任),应当办理企业法人代表等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时,企业经济性质应注
明集体或个人租赁,并根据租赁期限,注明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原国营企业的财产通过清算
作价,采取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等形式转让给其它企业或个人所有,以归受让方所有的财产承
担民事责任的,视为转让经营,应当办理经济性质、法人代表、隶属关系等变更登记,分期
转让的营业执照应当按付款期限注明有效期;转让给个人合伙或个人的,原国营企业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后,由受让方按合作经济或个体户重新申请登记;小型国
营企业实行放开经营的,不论采取什么经营形式,凡是改变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经
营方式和范围等登记事项时,都必须按有关 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核准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最
长不得超过5年。
  1988年,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振兴哈尔滨经济的战略部署,促进区街和乡镇企业的发
展,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搞活的若干规定》,从有利于搞活企业的生产经
营出发,在企业名称管理,资金限额,生产经营范围,物资供销采购,原材料调剂、串换,
重要生产资料自销,以及从广东、福建两省购进国家限制进口的成套散件和组装件组装销入
哈市的商品,免验"准运证"等方面,依照国家规定做了调整。
  至1990年末,全市共有工商企业41407户,其中国营企业7244户,集体所有制企业33846
户,合营企业317户。还有国内公司、中心共1917户,从业人员403552人,注册资金384144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08473万元,流动资金175671万元。
  1990年企业法人登记基本情况见表2-4,1990年国内公司(中心)登记基本情况见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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