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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年间,清政府颁布《公司律》,规定"未经注册先行开办"、"未经注册先发股票"、
"亏蚀至半不召集股东会议筹定办法"等,要依其事的轻重,罚以少至5元多至500元的处罚。
还规定,收公司股本或公司各项银两移作他用者,除追缴移用之款外,并罚以少至1000元,
多至5000元的处罚;董事总办或总司理人、司事人等,有偷窃亏空公司款项,或冒骗他人财
物者,除追缴及充公外,依其事之轻重,处以1个月至3年的监禁,或并罚少至1000元多至
10000元的罚款。
1914年1月13日,北京政府颁布了《公司条例》,规定公司执行业务之股东、发起人、
董事、监察人及清算人,如有不照《条例》定期呈报注册、公告及通知,或公告、通知不实,
阻难调查等各疑情事,课以5元以上至500元之罚金。还规定,对于官厅或股东之陈述不尽不
实、阻难检查员之检查、发给不记名式股票、呈报破产、提取公积金、为开业前利息之分派
等违背《条例》规定者,课以1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罚金。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政府于1937年5月1日公布《重要产业统制法》,规定“未受主
管大臣许可而经营重要产业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金”。
1946年7月,哈尔滨市政府颁布了《发给营业执照规则》,规定工厂、商号未经呈报核
准即私行开业,或迁移者,按其资本的大小双方均处3000元以下之罚金;未经呈报核准即私
行更换名称者,按基金资本之大小处5000元以下之罚金;伪报迁移、私行歇业,处5000元以
下之罚金;未经呈报核准即行停业或歇业者,处5000元以下之罚金;关于一切应行呈报事项,
如有虚伪情形,除令其补报外,并处以5000元以下之罚金。
1947年,西傅家区南三道街6号裕昌东商号,登记时为纺织亚麻工厂,领取登记证后将
30台机器卖掉,开起烟麻代理店。北头道街振兴针织工厂,囤积机器,并代理外地客货。马
家区仁和街中华电线工厂,将工厂资金4亿元私自撤出,移转不正当生产中。三厂分别受到
警告处分。东傅家区北十六道街广信恒铸锅铝厂,违犯劳资两利政策,压低工资,无理解雇
工人,经调解,工人回厂并调整了工薪。北十六道街徐家小铺,钻尖取巧虚写花帐,并在秤
盘下面栓有铁片一块,以九两充一斤,被处以罚款15万元。
1948年8月,市工商管理局对道外东、西傅家区工商企业违反企业登记规定的情况进行
了2次查处。共检查9459户工商企业,有31%的企业擅自开业或变动登记项目不呈报。工业
有659户,其中擅自开业者91户、转业67户、增资79户、兼业76户、出兑7户、合并5户、减
资11户、废业35户、休业127户、各种变更72户、业体不符30户、其他59户,商业有428户,
其中擅自开业35户、出兑4户、兼业103户、转业57户、合并3户、增资72户、减资12户、废
业11户、休业38户、各种变更27户、其他66户。
1951年4月13日和1952年2月28日,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先后制定下发和修正下发了《东
北区工商业非法行为取缔暂行办法》,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擅自经营本兼业以外之商
品者”;“违反开、废、转、休业等规定者以违反营业规定论处,并处以资金总额15%以下
之罚金”。
1952年,哈尔滨市在资本主义工商业中开展了反行贿、反偷漏税、反偷工减料、反盗窃
国家资财和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依法逮捕了破坏运动,抗拒坦白的6名不
法奸商,宽大处理5000余户坦白悔过的不法工商业户。
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对公有制企业管理有所放松,工
作重点为检查取缔自发的黑厂黑店。
1957年3月,市工商局根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的12省、市工商局长会议精神,调
查清理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无照工商业户。至年末,全市共查出自发工商业
户996户,从业人员1676人。其中自发工业户783户,1373人;自发店商213户,303人。依据
登记发照或取缔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为349户发了正式或临时营业执照,准许暂时经营;
限期处理的117户;取缔530户。
1957年自发工商业户清理登记情况见表2—6。
1960年,市工商局在组织换发企业执照的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对残存的1529户小商小
贩、个体和手工业者,按公社范围进行了清理改造。还对追求高额利润,抢购纱布和床单,
加工生产大帐蓬高价出售,违犯省、市物价分级管理政策,造成价格混乱的106户服装厂进
行了整顿,处理25起。
1962年,重点查处取缔了农村社队进城办厂、办店并与黑包工头相互勾结,违法经营的
问题。据查,仅道里、道外、南岗、太平4个公社(区)有黑厂和黑包工点92个,千余人。
黑厂没有资金、设备,包工头负责经营,厂方出具公章、发票和银行帐户,而后利润分成。
市郊区一生产大队,在南岗汉祥街私设哈尔滨市农机修理厂,设“厂长”、“会计”各1人,
与黑包工头勾结仅4个月获取加工、修理费就达16.7万元。
1964年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进行了清理整顿,清查核发证
照4733户,取缔无证商贩437户。翌年3—7月,对个体户又进行了清理整顿。至1965年,共
有个体工商7779户。其中有照6266户,无照1513户。清理整顿重新核准发照4744户,对无照
户,除少数合乎条件的核准发证或组织参加街道服务站外,其余都进行了取缔。
“文化大革命”初,经市委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整顿安排改造个体工商业
户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清理了仅存的少数个体工商户。至1974年全市个体工商户仅有610
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开始加强。
1979年6月4日,工商总局、商业部、公安部等单位联合发出《关于特种行业进行登记管
理的通知》,规定特种行业企业违反开业、歇业、变更登记规定和违反政府法令行为的,应
当给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证照等处分,
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981年6月20日,工商总局发出《关于开展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
记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擅自开业,任意改变经营方式和超出经营范围,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企业,暂缓发营业执照,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清查处理。整顿后,
对符合发照条件的企业,再核发营业执照。对非法经营,问题严重的企业,应吊销营业执照,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冻结银行帐户,停止贷款,收回原有贷款。
1982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局《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未经登记擅自
筹建或者开业的工商企业,应勒令停办或停业,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核定登记事项
进行生产经营不接受劝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应予警告或限期停业整顿。坚持不改
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或处以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伪造、涂改、转让筹建许可证或者营
业执照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勒令停办、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营
业执照,通知银行撤销其帐户。工商企业利用营业执照从事非法经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通知银行撤销其帐户。当年市工商局查处了违反登
记规定、非法制造锅炉、套购钢材、违反购销政策等违章违法案件555起,其中372家问题较
轻、认错改正较好免予处分,183家受到经济制裁,收缴罚没款39.1万元。
1983年开始,对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进入强化阶段。哈尔滨市工商局行政管理根据党和
政府的方针政策,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放宽搞活强化管理,以保证经济持续、稳定、
协调发展。至1990年,共查处违章违法案件4393起。其中擅自开业无照经营的416户;违反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擅变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登记事项的2504起;伪造、涂改、转让和
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25起;利用执照套购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违反购销政策,抬高
物价违反物价政策,抽条减量、缺斤少两、克扣群众、卖公章发货票、坐收渔利等违法案件
909起,其他539起,限期改正,2558起,其中限期停业整顿126起,吊销营业执照40起,冻
结银行存款14起,经济制裁1646起,共罚没非法所得73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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