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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个体工商业者、小手工业、小商小贩主要为无业和伤残人员,
或经过批准的病休人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户得到迅速发展,从业人员的条件也
随着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逐步放宽。
1979年5月,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发出《关于换发1979
年个体劳动者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规定从业人员条件为1978年已经取得营业证照的个体
业者,本人申请继续营业的;家庭生活困难的退休工人,并有从事该项营业能力的;年满18
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病残待业青年。已开业、有严重违法行为,不服从工商管理部门
管理,屡教不改者和失去经营能力或死亡、变相转让、出租、出兑营业证照个体业者一律不
准经营。还规定为国营、合营企业加工外件或偶尔接点外活,如刺绣、织鱼网、拆线、织尼
龙袜、手工织毛衣、缠鱼网线等,均属家庭副业,不以个体户对待。8月10日,哈尔滨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又发出《关于发放个体劳动者营业执照的补充通知》,规定允许留城、返城待
业青年从事个体营业。对申请从事个体业者,允许二三人合伙经营,合伙者本人必须参加其
中的劳动,严禁有剥削行为或变相剥削。
1980年9月,省政府颁布了《关于为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的通知,规定有城镇正式户口待业青年、“五保户”和社会闲散人员,并有一定的生产和经
营能力者允许个体经营。有技术专长的退休职工、长期由政府救济的职工家属,酌情批准。
其中从事食品、饮食业的个体业者要求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至年末,全市有待业青年
5009人步入个体工商行业。
1981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规定》,提出具有社会所
急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术的退休职工,可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此后,省工商局提出“凡是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经单位批准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自
谋出路,可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省有关
发展个体工商业的规定,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支持从事个体工商业。1983年4月13日,国务
院又颁发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提出属于正常退休职
工,能够恢复发展名特产品的,经过批准,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还规定,刑满释放人员、
劳教解除人员,凡有城市正式户口、有经营能力的,都可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
1984年2月21日,国务院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颁发《关于农村个体工
商业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买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
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经营社会急需行业,允许农村个体工商业户自理口粮到城镇摆摊设点。
允许农村个体商业从事城乡贩运和批量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的规定,
积极发展农民申请经办个体工商业。
同年11月15日,市政府批转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关于放宽政策,促进个体经济
发展的改革措施》,规定自谋职业的待业青年,社会浮闲人员,离退休职工(其在单位应得
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不变),经原单位同意并有证明的停薪留职人员和长期放假的职工,刑
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有身份证件长期居住哈市而无城市户口的探亲人员,有场地和经营
能力的外地来哈人员,申请进城开设厂、店,经营自销产品的专业户、重点户,为扩大经营
和对外联系业务的农村种植户、养殖户,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解决买难、卖难申请充当经纪
人人员,有校方证明、勤工俭学的大专院校学生等,可以发给营业执照,允许从事个体经营。
还规定,凡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运输业、修缮业和文化、教育、
卫生、科技、旅游事业的个体户和合作经营户,持营业执照,具备一定数额自有流动资金,
银行都给予建户。对新开业的个体工商业户采取了减免税的办法,鼓励个体工商业户的发展。
1984年末,全市个体工商业者27497户,从业人员有43898人。1985年,个体工商业户发展为
47374户,从业人员83208人。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经商、办企业。辞去机关公职、离休、退休干部,必须满两年后,
且不能到原任职单位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
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文件精神,对
违犯文件规定的人员进行了清理。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城乡个
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
条例》。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和省工商局的文件精神作出新规定,凡申请从事
个体翻译、技术咨询等服务性业务的,只要有关部门批准,持有资格证明,经工商部门核发
执照,均可作为工商户管理。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技术服务的在职科技人员及有特殊专长的工
人也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1988年5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个体经济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发展个体经济
若干问题的规定》,放宽了从业人员的限制,除党政机关外,允许经所在单位同意的在职各
类科技人员和有特殊技术专长的工人以及生产任务不足或企业放长假的职工,停薪留职的国
营、集体企业职工,外地专业技术人才和身怀传统技艺的能工巧匠从事个体经营。
还制定了《哈尔滨市私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和政策允
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开办私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和生产规模,并雇
工在8人以上,允许设分支机构,国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之后,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允许辞职、退职人员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1988年9月,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外来流动人口申请开办个体工商业需交验计划生育的
证明的通知》,市工商局提出,凡流动人口(指外来育龄妇女)申请个体、个人合伙、私营
企业登记,需审查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
登记。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一律不准招用。
1989年,黑龙江省工商局发布《关于对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人员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规定国营、集体企业中下岗富余人员和停产、停业、破产、倒闭企业的职工,持企业主管部
门证照,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个体工商业登记,从事长期或临时性经营。1990年从
业人员条件进一步放宽,在职人员经单位领导批准,随时都可以从事个体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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