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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解放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小手工业者和小商贩,只能从事豆腐、蔬菜、酱油、
食杂、维修等行业。
“文化大革命”后期,对个体工商业户的政策有所放宽,允许有专长及城镇正式户口的
人员,从事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以及电视机修理行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个体工商业户得到发展,经
营行业范围逐步放宽。
1979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精神,制定了《个体
劳动者营业证照工作方案》,规定允许从事修理自行车、收音机(电视、半导体、电唱机、
留声机、扩大机)、乐器、钟表、鞋、服装、木器家具、炊事用具(包括笼屉、木盆、水桶、
筛箩等)、锁、理发工具、笔(兼修眼镜、打火机、拉锁、手电筒)、马具(包括车马套)、
伞、针织机器、绞肉刀以及锔锅、磨剪刀、割玻璃、洗染、制帽、服装加工、码边、毛皮洗
染(加工)、刻字、印字、理发、巢础、画像、量体重、弹棉花、烧开水、卖茶水、切面加
工、熟饼加工、爆米花、黑白铁加工等修理服务业。
允许从事木旋、称提、鞋掌、纸花、小烘炉、筛底、铁丝编织、锅帘子等直接为人民生
活服务的小手工业制品。之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下发《关于发放个体劳动者营业证照的
补充通知》,允许从事电炉、电风扇、电熨斗、洗尘器、吹风机、家用电器和算盘、医疗仪
器、勘探仪器修理、针织品修补、舞台道具修理、马、汽车补带打气。允许从事修脚、服装、
烫熨浆洗、服装拆旧翻新、烫发。
允许从事凉粉、凉糕、切糕、肉皮冻、豆腐脑及豆浆、熏鸡、鸭、兔、五香豆腐、酱肉、
酱猪蹄、茶鸡蛋、焖子、熟牛奶、烤地瓜、面食带料加工(馒头、烧饼、杠头)等。
允许留城、返城待业青年从事小食部、食杂店、照像等个体经营。
放开行业范围后,至1979年下半年,全市主要有服务业、修理业、手工业、商业、饮食
业等22户,经营93个项目。畜牧、交通、文教、卫生等事业,也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者。
年末,市工商局又再次放开经营项目,允许经营轴承、汽车部件、摩托车、电机、马车、
金鱼、缝纫机修理,晒图、压胶垫、刺绣、泥塑玩具、石膏像、牌匾、花卉制作,租赁书铺、
开办小型大车店、小旅店、粥铺、别具风格的小食铺,经销麻花、果子、油茶、酱油、下杂
货、黄烟、蔬菜等。
198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适当发展城镇个体工商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规定修理行业为修表、收音机、电视机、自行车、摩托车、家具等12个项目;商业为小百货、
食杂、蔬菜、烟酒、文具、菜籽等14个项目;饮食行业为饮食店、茶馆、酒馆等16个项目;
服务业为理发、浴室、修脚、照像、洗衣、修鞋等10个项目;建筑业为房屋维修、水电安装
维修、打井、门窗墙壁油漆粉刷等5个项目;运输业为三轮车、手推车、毛驴车、舢板船、
包装、装卸及车站码头代客搬运等7个项目;文教卫生事业为文化补习班、外语补习班、技
术补习班,乐器补习班、美术补习班、小人书租赁以及经过卫生部门审查批准的个人诊所、
助产所、牙科诊所等9个项目。
1981年3月,省政府发布《关于发展个体工商业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调查报告》,提
出个体工商业必须坚持“拾遗补缺”的经营方向,重点发展国营、集体企业不能代替又为社
会需要的修配、服装加工、小饮食、小食品以及理发等服务行业。至1981年末,哈尔滨市共
发展个体修理业715户853人,服务业1266户1364人,小饮食业1916户2873人,风味小食部82
户,服装加工474户。市郊共发展个体养鸡专业户3765户,向国家交售鲜蛋228万多斤;养奶
牛户数1210户,向国家交售鲜奶130万多斤。补充了国营、集体企业的不足,方便了城市人
民生活。
1983年4月8日,省政府发布了《黑龙江省发展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提出农村个体工商业可以从事手工业、磨坊、粉坊、豆腐坊等加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
业、修理业、运输业、房屋修缮业,以及国家允许个体经营的其他行业。允许农民个人或联
户用购置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从事货运、客运。
1984年11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放宽政策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改革措
施》,规定凡政策允许国营、集体企业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均允许个体工商业经营。包括日
用百货、纱布化纤、五金电料、文具纸张、民用建材、民用化工产品;农副产品、土特产品、
日杂、农杂及农业生产资料;经销代销不影响统购任务的粮油,完成派购任务的生猪、蔬菜、
蛋、禽、水(海)产品、水果;服装、针织、刺绣或手工加工、工艺美术制品;各类手艺匠
人可从事劳动性的经营活动;为生产、生活、教学、科研服务的服务修理业;花、鸟、鱼、
虫和养殖业;具有独特风味的食品、冷饮和新款的服装;肉制品、熏烤制品及兼营有连带性
的商品;照像、影印、誊写、绘图、打字;租赁业务;商标、装潢、广告设计和科技咨询的
服务活动;经公安部门同意开办的旅店业、刻字、印刷、旧物回收;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
有连带性的业务;旧物、自行车、牲畜交易;除麝香、甘草、杜仲、厚朴4种药材不准经营
外,其他20种二类药材在完成计划任务后可以经营;地区间、城乡间的机动车船的客货运输。
至此,全市城乡个体经济进一步得到发展。
1985年,全省工商局长会议提出了城乡个体工商业应当由单纯的经营向着生产和经营相
结合的方向发展的方针,鼓励农民搞农产品加工,饲料加工等行业,以及手工业、屠宰业、
小手工业等商品性的行业。城镇重点发展服务业、修理业,只要社会需要,生产、经营项目
符合国家政策,都允许生产、经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全省工商局长会议精
神,坚持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方针,允许国营、集体企业按有关规定承包或租赁给个
体户经营,其经营范围基本不变,按个体户对待。
1987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条例》。6月11日,哈
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
个体(合伙)经营户可经营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行业。具备条件的还可一业为主、兼营它业、跨
行业经营,一人多照、一照多点(厂、店、部)。
为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1988年5月6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个体经济工作会议,
制定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个体经济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允许实行多品种、
跨行业生产经营;允许经营民用木材、小窑煤、水泥等生产资料;允许生产型个体户批发和
零售自产产品;允许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个体户,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综合经营;允许具备生产
经营条件的个体户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综合经营;允许"经纪人"在商品交易中进行中介服务活
动;允许具备经营条件的个体户开办典当行业;允许引进城市需要的紧俏畅销商品的个体户,
从事一次性经营。市政府的这一举措,既是对个体经营范围的扩大,也是对发展个体经济的
鼓励和推动,壮大了个体经济的力量。
同时还制定了《哈尔滨市私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和
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饮食业、服务业、修
理业、文教卫生、体育娱乐、科技和以雇工为手段的种殖业、养殖业及其他行业"。"私营企
业可按集体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一业为主兼营它业。"
1988年7月22日,市政府批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发展个体经济
若干规定》,细化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规定个体工商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多
品种、跨行业生产经营;自行采购生产所需原材料;经营民用木材、小窑煤、水泥等生产资
料;兴办典当或中介业;批发和零售自产品;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从事综合经营;锻造、铸造、
铆焊等生产经营;对引进的紧俏商品或经批准从省外购进的计划外生产资料,在国家最高限
价幅度内进行一次性销售;专业批发;承接来料加工、来样制作、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业
务;与外贸部门联系或直接到口岸销售自产品;开办公司、商行、商场。
8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
允许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中
外投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制作、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不
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经营范围的放开,推
动了全市私营企业的发展。
1989年9月,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对黑工商发〔1988〕
38号文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对个体私营的经营范围做了局部调整。对开办个体典
当业,只进行少量的试点,不在面上推广。根据国家重点生产资料和专控商品不准非指定经
营部门插手经营的精神,撤销了"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批准从省外购进计划外生产
资料,在国家最高限价幅度内一次性销售"的规定。经营摩托车、水泥、彩色电视机、煤炭、
烧碱、橡胶、钢芯铝绞线、裸铜线、裸铝线、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必须按照国家工商局、商
业部、物资部的规定办理。结合全市的实际情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规定,两轮摩托车
和金属制品暂时不按重要生产资料掌握;边贸企业(私营)易货贸易换回的计划分配物资和
企业的分成部分,只限于换取易货贸易所需的物资,不能直接换取所需物资的,只能按批准
的价格,直销市内企业或用户,不准进入流通环节。
1990年4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集体商业经营批发和个体商业从事长途贩运、批量销
售业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认真执行中,为活跃市场,规定个体
商业可以从事鲜活商品、土特产品的长途贩运和日用小商品、服装、鞋帽的批量销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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