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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三篇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第一章 登  记
 
 
第四节 经营方式、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哈尔滨市存留下来的小手
工业、小商小贩只准零售,不准批发和兼营,一律不准超越规定的地区范围,不准长途贩运
及在同业坐商前摆摊。有流动习惯的行业个体,可以游街串巷、流动服务。“文化大革命”
时期,个体小手工业、小修理业者,都是按指定地点经营,不准走街串巷流动服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市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1980年9月,哈尔滨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根据全国劳动就业会议精神,以及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适当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户
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个体工商业户在经营形式上,可走街串巷、摆摊设点、进入早、夜
市,自设门市;可经销,代销,还可从事城乡之间鲜活商品的贩运。1981年,省政府批转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展个体工商业亟待解决的几个政策问题的调查报告》,提出经营
形式要根据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方式。经营场地固定的餐馆等原则上限制区内经营,经营蔬
菜、酱油、醋和从事磨剪子、理发等行业,可以打破区域界限,跨区经营。水果、照像、鱼
制品等行业,应该在本区内,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或一定区域内从事经营。
  1983年,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发展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允许郊区
农村个体工商业户自产自销、来料加工、经销、代购代销、坐店经营、流动服务、收售结合、
批量销售、贩运,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和工业品实行议购议销和批量销售以及从事手工业生
产的自产品。
  为了搞好多渠道流通,减少中间环节,1984年11月15日,市政府制定《关于放宽政策促
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规定在经营方式上可独营、合作或联营;可专业性经营或综
合性经营;可零售、批发或零批兼营;可设点经营或长途贩运;可开办贸易货栈,从事代购、
代销、代储、代运、代加工业务;可店外经营;经营机动车、船的可聘用司机;可前店后厂
加工销售;可引进先进技术、资金和同外商、港澳华侨合资、合作经营,开展补偿贸易以及
开发性的经营。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哈尔
滨市工商局在贯彻执行中,允许农民进城开店设坊,兴办服务业,提供各种劳务。同时还允
许个体工商业者与国营、集体企业搞各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支持农民进城经商,支持农民
进城镇落户开设店坊。
  1987年6月11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有关登记问题的规定》,指出个体(合伙)经营户可以采取来料加工、自产自销、经销代
(购)销、代储代运、批量销售、零售批发、批零兼营、收售结合等经营方式。可以个人
(家庭)经营,合伙、合作经营,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个体与国营之间的联营和横向
联合;可开作坊、办工厂;固定门市、摆摊设点、流动经营、长途贩运以及到外地经营。可
在自有或租用的生产经营场所或流动经营区域经营。个体贩运户的营业地址不限,从事客运
车、船运输的按核定的营运路线、规定区域经营。
  1988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发照制度》,规定个体、
私营工商企业在登记时要实地检查生产产品地址、生产经营场所的实际面积、生产经营的设
施、设备技术状况等。同年,市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发展个体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允许个体户承接来料加工、来样制作、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业务;允许具备条件的个体商业
户,从事专业批发经营(专卖品除外);允许经营废旧物资的个体户自购自销、代购代销
(废钢铁和有色金属除外)。鼓励个体户与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实行跨地区、跨行
业的联合,与外商兴办合资企业;鼓励个体户承租、承包或购买小型国营、集体企业。个体
户生产的产品,可与外贸部门销售或直接到口岸销售。允许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一二类街
道摆摊设点和在一类街道、居民区走街串巷、流动出售蔬菜等农副产品和从事修理服务活动;
允许在公园、风景游览区内经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允许自建经营门市或购买租赁门市
等;鼓励个体利用自家从事生产经营;个体户动迁,建房单位要保证安排其营业用房;凡经
政府批准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拆迁。
  1989年1月16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规定私营
企业可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
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允许私营企业设立分厂、分
店、分公司异地办企业。
  1990年1月20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实行定点销售肉灌
制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销售肉灌制品要有固定的营业用房,从业人员有身体健康检
查合格证,有冷藏设备(电冰箱或冰柜),有固定的进货渠道(本着就近进货的原则,与定
点生产厂家签订进货合同),有玻璃亮匣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有售货专用工具,店内
符合卫生要求,有进货、销售登记簿、化验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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