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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三篇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第一章 登  记
 
 
第五节 发照、收费
 
 
  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1957年3月哈尔滨市工商管理局对残留和发展起来的
1513户无证个体手工业者、小商小贩进行了登记,发给了由哈尔滨市印制的《营业执照》。
  “文化大革命”期间,采取限制和取缔个体业者的政策,大部分被取缔,少数确因生活
需要,经批准从事有限的修理、服务行业者,发放了哈市印制的固定营业执照或临时性的营
业证照,并根据政策的变化,随时更换。
  1979年5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换发1979年个体劳动者营业证照工作的通
知》和《关于换发1979年个体劳动者营业执照工作方案》,规定了发放证照的原则和对象。
原则为市场需要,有本市正式户口,本人有从事该项劳动的经营能力。发放证照的对象为
1978年已经取得营业证照的个体业者,并申请继续营业者;原系个体业者,加入公社合营部,
现经合营部出具退出合营部的证明、本人申请开业者;具有从事该项营业的经营能力或生活
困难退休工人,申请开业者;有明显病残就业有困难,年满18岁以上并适合该项劳动待业青
年,本人申请开业者。已开业并有严重违法行为,屡教不改者和失去营业能力或死亡,变相
转让,出租出兑营业证照者,不予换发新照,并吊销旧照。还规定营业证照有效期为一年,
证照费分别为5元、3元,管理费分别为3、6、9、10、15元5个等次。
  198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印发《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
规定》,统一了收费标准。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从事劳务活动,
按收益额的2%—3%收取;收入较低,生活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向市、县工商行
政管理局申请减免。
  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发布《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业户收费问题的
通知》,补充规定个体工商业户不进入集市经营的,应按国家工商局、财政部〔1983〕工商
91号文件收取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不收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长期在集市固定设摊经营
的,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用合并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月1次收取,收费率最高不
超过成交额的2.5%,对从事劳务性经营的,最高不超过收益额3%。
  1984年,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全国统一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有关事项的规定》,哈尔
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年检验照工作,对个体工商业营业者换发了全国统一的执照。验照、
换照,停业、转业、废业的办照,收费一律5元。
  同时还对换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规定了具体的办法。凡不申报办理休、废业手续的,
持照不经营,时限超过3个月的按自行弃业处理,吊销证照。对要求继续营业的,重新办理
复业手续。对丢失营业执照要求补发的,由业者向发照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登报申明,经调
查核实,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补发,并在档案、卡片注明。不按规定期限内换照的,分别情
节给予处理,直至吊销证照。1984年9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关于合作经营企业换发营
业执照的方案》,规定1984年1月1日前开办的企业,换照时收工本费2元。1984年7月1日后
开业的企业,换照时收工本费2元,另收登记费20元。至年末,全市个体、私营工商业者全
部换发了全国统一式样的新证照,共计登记发照27497户,从业人员43898人。
  1987年6月11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有关登记问题的规定》,规定常年从事个体经营的,核发《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一人同
时经营若干厂、店的,在一个独立核算形式下,可下发非独立核算的网点照。《个体工商业
营业执照》设有副本,副本一般只发一个,个体贩运户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可领取几个副
本,作为向批发部门进货等对外联系的凭证,不能用作营业时的合法凭证。个体(合伙)经
营户和私人企业核发《企业营业执照》。
  1988年11月25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的通知作出规定,统一了个体私营
工商业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
适用于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作为取得企业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适用于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个体户。《临时营业执照》,作为在规定期内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
证,适用于从事6个月以内季节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有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
副本为折叠式,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年,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
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收费为20
元,换发营业执照收费20元;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次每户收费10元;个体工商户补
发(换)营业执照,每次收费10元。个体工商户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
3元。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发(换)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比照个
体工商户收费标准。申请办理以及补发(换)营业证照,要认真填写名称、地址、负责人、
资金数额、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1989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私营企业管理的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
《哈尔滨市私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规定私营企业申请开业,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递交书
面申请书和能够证明本人户籍、职业状况的说明。要在营业执照中填写企业负责人姓名、性
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
方式、注册资金数额(包括设备等固定资金);填写企业种类、出资人员、雇工人数、遵章
守法的保证以及经营场地使用证明、验资证明、合伙企业的书面协议、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
章程、劳务合同等。
  同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统一个体工商业营
业执照有关事项的规定》,开展了换照工作。全市共换发个体营业执照47225户,其中新业
户1521户。至1990年,全市个体工商户有43318户,从业人员749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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