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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对小手工业、小商贩实行利用、限制、改造和取缔政策。中
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市个体工商户得到迅速发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了管理,建立
了工商管理所、市场管理所、街面管理科(所)等管理机构。
1979年5月3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业企业商品质量和衡器使用进行抽查,发现抽条
减量问题相当严重。省长陈雷要求要认真处理,以此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根据陈雷的指
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动各级基层工商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在发放1979年夏季清凉饮料
证照时,规定代销员必须守法经营,不准转手渔利和提等提价,兼营他业,违者给予停业、
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处分。
1980年4月29日,为了加强对个体户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个体劳动者
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凡经批准开业的个体劳动者,必须按批准行业项目经营,不准超越经
营范围;自行经营,自食其力,不准雇工剥削;按指定地点或地区经营,不得擅自变动;搞
好店容店貌,牌匾要美观大方,新颖整洁,不准乱写乱挂;营业执照要妥善保管,悬挂在明
显处,严禁出租、出兑、转让;提高服务质量,不准以次顶好,粗制滥造,掺假使潮,偷工
减料,短斤少两,欺骗群众;认真执行价格政策,明码实价,不准提等提价;遵守卫生条例,
严禁加工、出售腐烂变质、病毒食品;按期缴纳管理费,不得无故拖欠等。违者将分别给予
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非法物资、罚款、限期停业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
1982年,由于办理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执照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标准,市工商局制定个体
工商业户管理干部岗位责任制,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审批制度,个体工商业户经济户口管理制
度,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同时要求制度上墙,经常检查,定期上报。
1983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摄影行业,对流动个体摄影业者实行定人、定
点、定景,统一服装和标志、统一付片、统一信封的管理办法,同时建立了个体摄影业户经
营活动手册,制定了服务公约和经营守则。还结合全市情况制定了不准搞投机违法活动,不
准欺行霸市的“八不准”,加强管理,促进文明经商。各区工商局都结合地区的实际,加强
了管理。道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个体手工业经营管理规定》、《个体商业经营管理
规定》、《个体服务修理行业经营管理规定》和《个体饭店经营管理规定》。太平区工商行
政管理局制定了《城乡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等。
1984年,根据国家工商局和省工商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八不准”
完善为“十不准”,同时提出“八挂六有”和“十检查制度”。“十不准”为不准随意擅自
跨大行业,扩大生产经营范围;不准哄抬物价,提等提价;不准短斤少两,克扣群众;不准
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不准欺行霸市;不准偷税、漏税,拖欠管理费;不准欺骗群众;不准
从国营零售商店抢购、套购紧俏商品加价出售;不准出租、出兑、转借、转让、涂改营业执
照,出卖公章、帐户;不准买空卖空转包渔利。“八挂六有”为挂营业执照、挂卫生许可、
挂价格牌、挂服务公约、挂意见簿、挂卫生制度,挂征税证,挂个体牌匾;有售货工具、有
卫生工具、有四防设备、有体检证、有会员证、有工作服。“十检查”制度为查有无私摆乱
设,跨行乱业问题;查有无私招乱聘从业人员问题;查是否亮照标价经营,有无提等提价、
短斤少两、克扣群众行为;查有无粗制乱造、掺杂使假、欺骗群众行为;查有无出卖公章、
户头,转让出兑营业执照问题;查有无投机倒把行为;查卫生设施是否齐全,食品卫生是否
符合要求;查帐簿是否健全,有无偷税漏税行为和不纳管理费现象;查进货来源和渠道是否
正当;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到实处。
1988年5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个体经济工作会议,制定了《哈尔滨市私营企业管理暂
行办法》,私营企业不准从事投机诈骗、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偷工
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称、掺杂使假,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生产或
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出租、
转借、转卖、出兑营业执照,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7月23日,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在道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抓好验照整顿工作,理顺个体经济管理”的现场会议,
推广了道里区工商局登记规范化、档案管理现代化等经验。转发了道里区工商局《个体服装
业暂行管理办法》、《个体废旧物资回收暂行管理办法》、《个体水果业暂行管理办法》、
《个体客货运输业暂行管理办法》、《个体书刊代销点暂行管理办法》、《个体烟摊暂行管
理办法》、《个体修理业管理办法》、《个体刻字印刷业暂行管理办法》、《个体冷饮业暂
行管理办法》、《个体商业暂行管理办法》、《个体食杂行业暂行管理办法》、《个体流动
照相业暂行管理规则》、《个体旅店业暂行管理办法》、《个体饭店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管
理制度。会后,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参照道里区工商局的管理办法、规定,进
一步完善和制定了个体工商业管理的各种办法,推动了全市个体工商业的管理工作。
1989年5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关于加工、销售肉制品的管理办法》,从业人员
要有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加工、销售肉制品要有冷藏、防尘、防腐、防蝇的必要设施和措
施及合法进货渠道。打击私自加工肉制品、灌制品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坚决取缔。
1990年5—8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卫生局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
顿个体、集体饭店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联合制定“饮食、饭店业创建卫生城达标标准”。
对全市个体饭店、食杂店、肉加工点进行了全面检查验收,促进了创建卫生城工作的健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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