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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工商行政管理》
 
 
 
 
 
 
第四篇 外商投资企业(含外侨工商业)管理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中东铁路建成通车前后,哈尔滨成为中东铁路交通枢纽,
大批侨商尤其是俄商纷纷涌入哈尔滨兴办工商企业,以掠夺资源,倾销剩余产品。先后有20
多个国家的侨民在哈开办工厂、商店和洋行,并设立了领事馆、侨民会、商会等代表机构,
以代表其殖民者的利益,实行其经济掠夺和殖民主义统治。
  民国时期,哈尔滨属沙俄势力范围,工商企业的一切管理权被俄中东铁路局所把持。东
北沦陷时期,日侨工商业者很快就占据了哈尔滨经济的主导地位。
  哈尔滨解放后,在中共哈尔滨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对外侨工商业采取了正确的方针
政策。取消外侨在哈的一切特权;对遵守政府一切法令,不搞破坏活动的工商业者给予保护;
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准其生产经营,并积极扶植、发展;对积极生产,有发明创造,贡献
较大者给予奖励。为加强对外侨工商业的管理,市工商管理局设立了侨商科,专门负责对外
侨工商业的管理工作。还建立了侨商公会,作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群众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外侨工商业的发展势头开始减弱,有的转向津、沪一带,有的
迁往国外。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在哈大型外侨工商业被国家收买转向国营,小
型的自行变卖或废业。至1959年,剩下的数十家小型外侨工商业被市政府收买,成立了联合
工厂,划归市第三工业局(手工业联合总社)管理的直属企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哈尔滨积极引进外资,发展“三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
外商独资)企业。为了加强对“三资”企业的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增设了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处,1984年11月经国家工商局批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享受省级经济管理权,授权直接办理设在哈市的“三资”企业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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