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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至东北沦陷时期,由于哈尔滨工商管理机构不健全,工商企业经济活动中发生
的“契约”(即经济合同)和其他争议纠纷,由商会、商事公断处或者由地方法院予以受理
和解决。
哈尔滨解放后,1947年建立了市工商管理局,承接了哈尔滨市军工军需生产和加工订货
合同的管理工作。1948年,根据军工军需生产加工的实践,为解决好生产加工中的公私关系
和劳资关系问题,中共哈尔滨市委经委制定《哈尔滨市加工条例》(第二次修改稿),军需
扩大到民需,将签订加工订货合同视为公私合营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行之有效管理办法,并
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8月哈尔滨市政府在《加工条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
了《哈尔滨市加工订货合同管理暂行办法》。1956年,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全市私营工商业各个行业全面实行了公私合营,公私间加工订货活动一度中断,经济合同管
理工作也随之陷于停滞状态。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经济合同管理开始恢复,不久受到“文化
大革命”的冲击,又陷于停滞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省工商局、省商业局、省对外贸易局、省供销合作社《关
于实行合同制,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哈尔滨市工商局于1979年10月在全市开展了经济合
同管理工作。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法》,哈尔滨市工商局予以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合同管理机构,完善各
项管理制度,全市性的经济合同管理网初步形成,合同管理工作得到加强。1987年,在全市
部分工商企业中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1988年6月召开了首批“重合同、守信用”
命名大会。1990年,市政府发布《关于在全市实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见》,要求全
市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推行工作,以使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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