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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工商行政管理》
 
 
第五篇 经济合同管理
 
 
第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备案鉴证
 
 
  清末,对全市经济合同鉴证工作由哈尔滨商务总会负责。凡工商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所订
立的合同凭证,须到商务总会登记注册,审查批准,加盖公章,以昭信实。民国时期,经济
合同鉴证工作仍由商务总会沿袭清末做法负责办理。东北沦陷后,1933年伪满洲国政府制定
《契约规则》,规定凡买卖、借贷和承包等契约制成后,要经伪市公署签署、盖章生效。
  哈尔滨解放后,1946年下半年,哈尔滨市政府根据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的总方针,为推
动全市私营工商业的发展,照顾劳资两方的利益,在哈市两家最大的私营企业老巴夺烟厂和
同记商场实行劳资合作,合理分红契约(合同)制度。《东北日报》先后发表了题为《工商
企业发展的新方向》、《把分红制普遍化》的社论,给予了肯定。双合盛、义昌泰、成泰义、
中兴福、天兴福等几十家较大的私营企业也实行了分红契约(合同)制度,实行了劳资合作。
此为哈尔滨“一个空前的创举”,全国推广合同制之始。
  1947年夏,市政府接受了军工军需生产加工任务,由市工商管理局具体负责加工与委托
加工双方签订的加工订货合同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加工订货,核令工缴货价,监督产品质
量以及备案审查。
  1948年7月,市政府公布《哈尔滨市加工条例(草案)》,规定加工与委托加工双方签
订之合同,必须经过市政府工商管理局备案,始为有效。如在履行合同期间,因环境有特殊
变动时,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可适当修改或废除此合同,向市工商管理局备案。
  为保证在军工军需生产加工任务全面落实,市工商局增设了加工科,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组织动员全市各行各业包括家庭妇女和无业人员,积极投入到军工军需生产加工任务之中。
据不完全统计,1948年全市从事军工军需生产加工任务行业有31个,中小工厂2700余家,占
全市私营工业的19%;职工1.8万余人,占全市私营工厂职工总数的34%;加工业资本为217
亿元,占全市私营工业资本的51%。
  1950年8月,经市第二届人代会通过和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哈尔滨市政府制定《哈尔滨
市加工订货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市工商管理局对全市军政机关和公私营企业的加工订货合
同进行了统一管理。
  1952年1月4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公布实施《东北区公私间加工订货管理暂行办
法》。市工商管理局根据这一规定,对全市凡公私间加工订货所签订的合同进行了注册登记
和审查备案,并监督双方遵照执行。对其中经济合同数额较大者,派人深入工商企业,熟悉
加工订货的成本、质量等具体情况,作为审核合同的依据。
  1953年5月8日,市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水暖器材加工生产问题的暂行决定》,
成立由市工商管理局、市工业局、市商业局组成的水暖器材加工委员会,作为审核水暖器材
加工生产合同的机构。
  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分别由国家物资部门和
国营商业部门统一收购、统一供应实行计划管理。在这种客观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于加工订货合同的管理工作重点从私营工商业转向国营、集体企业。
  1963年9月17日,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市人委的指示,市工商行政管理制定《哈尔滨
市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试用稿)》,以维护国家计划,促进生产,活跃交流,协调各方
关系,满足市场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规定“凡在本地区的工商企业、机关、部队、团体、学
校、公社、生产队、供销合作社等系统,向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等各种类型工业的加工(包括工业性修理)、配套,其费用在300元以上,订货、供料总值
在1000元以上;向分散生产、自负盈亏的生产小组和个体手工业户的加工、配套,其费用在
100元以上,订货、供料总值在200元以上者,均应签订合同,到仲裁机关备案”。至年末,
全市16个专业公司、批发站、供销社共签订加工、订货合同1620份(不包括其他备案合同),
642种商品,总金额为16460余万元,占商业全年收购计划的71%。其中国营工业企业12100
余万元,手工业企业2760万元,其他工业企业1590余万元。1964年合同签订增加35%,商品
增加52%,实际执行合同1560份,占签订数的96%,完成总值为14485万余元,占签订额的88%。
  1965年10月18日,为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委制定的《哈尔滨市工商产销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全市各商业部门在向工业部门、手工业部门收购产品时,双方
要签订合同,认真按合同办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备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管理受到干扰,鉴证工作一度中断。
  1979年5月3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了黑龙江省工商局《工商、农商企业经济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并确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受理市属以上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
和异地与本市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区工商局主要办理街道工业企业、社队工业企业、学校
办工业企业以及企事业办的“五七”厂与商业企业的经济合同以及农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
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农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
的购销合同和加工订货合同进行鉴证、调解、仲裁管理。全年共鉴证工商、农商之间的经济
合同1459份,合同总额16500余万元。其中农商合同1099份,合同总值4500余万元;工商合
同360份,品种794个,合同总值12000余万元,占全市商品生产总值的37%。
  1981年,市工商局全年鉴证工商合同1693份,金额6亿元,比上年增加2000万元。各区
工商局还深入社队加强了农商合同的签订工作,促进了蔬菜合同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市工商局及时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提高了全
市工商企业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的自觉性,全市工商企业普遍建立了合同工作机构,配备
专兼职人员。据1983年统计,全市召开各种类型会议135次,受教育人数达4万多人次;举办
《经济合同法》培训班81期,参加学习人数达4685人;设立10个经济合同咨询处,接待咨询
对象1080人次,解答各类问题1445个;撰写出5份专题报告。建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4840个,
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10463人,初步形成了全市性的经济合同管理网,推动了各部门、
各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市工商局工作重点由组织签约签证转为督促检查和调解仲
裁。
  1984年4月24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二商局、市农业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蔬菜产
销合同管理的通告》,提出各生产队,承包组和承包户,专业户种植小葱、菠菜、韭菜、西
葫芦、柿子、甘兰、豆角、茄子、黄瓜、秋白菜、大萝卜、大青萝卜、秋大葱、土豆等,农
商双方签订蔬菜产销合同,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恪守信用,
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废除合同。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双方共同协商
进行,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要报鉴证机关备案。
  1985年1月,市政府召开全市贯彻《经济合同法》经验交流大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
司)各区、县,中直、省属在哈企业,各基层企业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主管合同管理工作的负
责人共800多人参加了大会。会上,市人大副主任钱兴门传达了省六届十次人大常委会通过
的《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议》;市工商局副局长张桂芳对全市
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情况作了总结;副市长秦月芳提出了要求和希望;市二轻局、哈
电碳厂等8个单位介绍了认真贯彻《经济合同法》的经验。这次大会进一步推动了备案鉴证
工作,全年共鉴证合同1868份,金额18113万余元。
  1986年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协助农商部门,深入郊区、乡村,采取“炕头座谈”、
集中办理、现场宣传等形式,宣传经济合同法规,讲解蔬菜合同条款,提高了广大菜农的法
制观念,蔬菜产销合同签约早、落得实。至3月中旬,各蔬菜分公司同郊区广大菜农签订蔬
菜产销合同46772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了鉴证。全年还鉴证了其他合同1700余份,比
上年增加近26倍。
  随着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1987年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严格把好鉴证关的要求,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把提高鉴证质量列为目标责任制,制定了《经济合同鉴证办法》在全系统
内实施。经市政府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关于在部分企业中开展重合同、
守信用活动的方案》,在全市648个企业中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的活动。翌年,评选出首
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31户,其中市级56户,区级75户,分别颁发了荣誉证书和牌匾。
全年鉴证各类合同35751份。1988年,全市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035份(不包括蔬菜合同),
合同金额84433.98万元。市工商局还查处了一些无效和违法的经济合同。5月份,南方某省
一企业与哈市某贸易商行签一份1000吨玉米的购销合同,需方在付款前要求鉴证。经市工商
局审查发现,该商行无资金,无货源,无运输能力,未予鉴证,废止了该合同,避免了经济
损失。
  1989年1月,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制定颁发了《哈尔滨
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全市开展了广泛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推动了“重合同,守信用”活
动的开展。当年评选表彰了300户。
  1990年,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企业增至1300余户参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
取随时申报,随时考核,分批审批,分批命名的方法,评选表彰了391户,其中市级276户,
区(县、市)级11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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