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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经济合同(契约)纠纷的调解始于清末。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颁
布《商会简明章程》后,哈尔滨商业公议所和滨江公益会分别改称哈尔滨商务总会和吉林省
滨江商务分会,调整了内部组织机构和业务范围,组设了“商事公断处”,负责处理工商业
者的争议。
民国时期,北京政府农商部修订了商会法案,哈尔滨商务总会和滨江商务分会分别改称
哈尔滨总商会和滨江县商会(也称道里、道外商会),还建立了香坊商会,并先后组设了商
事公断处,负责调处商事纠纷。
哈尔滨沦陷后,1938年4月,伪市公署把道里、道外、香坊商会和在哈的“俄商贸易公
所”、“日本商工会议所”等5家合并,成立了伪“哈尔滨商工公会”。根据伪《商工公会
法》和《调停法》的规定,伪哈尔滨商工公会具有商事纠纷调停的职能。
哈尔滨解放后,从1946年下半年始,哈尔滨在工商企业中实行“劳资合作,合理分红”
制度,由劳资双方签订“劳资合作契约书”或“劳资合作合同”,规定工厂由劳资双方合作
经营,年终盈利由双方按比例分红,发生争议时,由市职工联合总会受理和解决。
1947年,为保证军工军需生产加工任务的完成,在市委经委统一领导下,组设了由市工
商管理局参加的各种加工委员会,有关加工与委托加工双方发生合同方面的争议,则由各有
关加工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政府于1950年8月公布实施了《哈尔滨市关于加工订货合同
管理暂行办法》,并组成加工订货委员会,由市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市工商局、市总工会、
市合作总社和市工商联等单位参加,负责讨论加工订货计划与分配原则,调解重大争议事项。
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哈尔滨市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有所放松,经济
合同纠纷不断增多。1962年,市工商局恢复了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1963—1964年,市工
商局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17起。其中,哈尔滨市百货公司采购供应站与哈尔滨市塑料生
产合作社签订的7000余打塑料肥皂盒购销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经市工商局出面调查调解,
矛盾得到解决。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工商局机构被拆散,管理职能不能发挥,有关经济合同纠纷案
件由争议双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商解决。
1979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得到全面恢复,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行工商、
农商企业经济合同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工商、农商经济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开始进行调解工
作。1982年受理经济合同争议案件55起,均调解结案。1983年11月,为了适应经济合同发展
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市经济合
同仲裁委员会,并根据国家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划》(试行)和省工商局
《关于成立各级仲裁委员会的报告》精神,于1984年在各区、县(市)先后建立和健全了经济
合同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1983年受理案件110起,90起案件得到调解解决。1984年共
受理各类经济合同案件177起,争议金额2509万元。其中调解纠纷101起,调解金额为2200余
万元。
1985年下半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下发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办案规则》,组织培训了全市经济合同仲裁人员,学习和掌握有关经济合同纠纷办案程序和
工作内容,全市经济合同仲裁人员素质有新的提高,在实际工作中对受理纠纷案件不推不拖,
认真负责,抓紧查处,公正无私,办案质量和结案率都有新的提高和进展。同年受理案件417
起,结案389起,其中调解307起,占结案数的78.9%。
1986年4月,根据工作需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与经济合同仲裁机
构采取分设。11月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仲裁文书规范的意见》,要求各级仲裁
人员在办案中要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规定,精心制定好仲裁文书,进一步提高办案水平,
推进了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步伐。全年共受理各种经济合同案件220起,结案211起,
结案率占95.9%,解决争议金额1700多万元,为企业追回拖欠款590万元。其中调解案件128
起,占结案率的60.7%。同年,为强化办案手段,使拖欠款项的争议得到控制和及时处理,
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建设银行、市农业银行和市工商银行联合签发《关于查
询、冻结和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在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30多个单位存款234万元,按
调解协议转款87万余元。
1987年2月,为贯彻国家、省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工作会议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
开了经济合同(仲裁)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和省经济合同仲裁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了工作。
全年受理案件146起,全部结案,其中调解95起,占受案和结案率的65%。
1988年初,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转变作风,深入企业,扩大案源,
积极受案的要求,全市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工作人员积极行动,采取查封、扣押和以产抵债等
手段,排除对无偿还能力方难以执行的困惑,提高受案结案率。全年共受理案件184起,调
解处理争议金额1587万元,与上年相比分别提高了26%和31.2%;结案179起,其中调解117
起,占结案数的65.4%。
1989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合同管理和仲裁工作相结合,采取划块分片、责任到人,负
责到底的方法,案件受理范围和案源渠道得到扩大,受案率上升。全年受案337起,调解处
理争议金额4634万元,与上年相比分别提高了83.2%和192%。结案318起,其中调解212起,
占结案数的66.7%。
1990年,市工商局经济合同调解仲裁工作,坚持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原则,走出
办公室,深入到企业定点服务,还建立基层管理所和专业市场仲裁庭,作为区经济合同仲裁
委员会派出机构,采取包办、帮办等形式开展工作。全年共受理案件349起,调解处理争议
金额2435万元,结案330起,其中调解248起,占结案数的75%。全年各级仲裁人员拒礼拒贿
44人次、金额9790元,拒吃请280人次,收到表扬、感谢信41封,锦旗、镜匾28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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