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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清政府商部设注册局,审批全国的注册商标,哈尔滨商务总会负责工商企业申请
注册商标的核转工作。
民国时期,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设有商标局,作为审批全国商标注册的主管机关,哈尔
滨总商会商标局、滨江县商会分别承办哈尔滨的工商企业商标注册的核转工作。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政府设商标局(特许发明局)负责商标注册的审批,哈尔滨市
伪商工公会负责商标注册核转有关事宜。
哈尔滨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尚未建立商标统一注册主管机关,市工商
管理局对全市使用商标的部分企业开展了调查登记。1948年,市工商管理局机构扩大,在工
业科设立商标登记组。1949年,市工商管理局在市工业局行政科设立了商标股,指定专人负
责商标管理工作。
1950年7月,政务院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财经委员会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
例施行细则》、《各地方人民政府商标注册证更换办法》,规定全国商标注册登记机关为中
央私营企业局,标志全国实行统一的商标管理制度,结束了地方注册历史,市工商管理局成
为国家商标注册管理的核转机关。
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虽然市工商管理局职能范围随着经济体制变化
而缩小,但对全市工商企业商标注册管理职能并没有改变。
1959年8月,市工商管理局被改组为市市场物价局,商标注册的职能由市市场物价局所
取代,设立商标注册科,实行专项管理。
1961年,市市场物价局又被改组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市工商企业商标注册管理工作
得到加强。“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动荡不定,商标注册管理基本
处于停滞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全面恢复。1979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增设了商标广告管理处,商标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1987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颁布《关于商标注册核转工作的几点意见》,规定
报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件时,应同时填报《报送申请注册商标清单》;申请人姓名应与申请书
件上的手戳一致;申请书上所填各项不得随意涂改,必要改动须在改动处加盖工商局章戳,
或在核转意见一栏中说明;商品名称应规范、具体,按商品分类表所列商品填写。市工商局
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
1988年1月,国家工商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再次明确规定“申
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
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简称核转机关)核转”。
至1990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家各项规定予以认真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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