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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工商行政管理》
 
 
第六篇 商标管理
 
 
第一章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商标类别
 
 
  清末,清政府颁布《商标试办章程细目》,规定使用商标的商品共54类,即化学品药剂,
染料,香料,金属及已成的材料,金属制品,利器及尖刀器,贵金属、宝玉及其制品,建筑
材料,陶瓷器及木器料,景泰兰,玻璃及其制品,机械装置,农工器具,理化器具及度量衡
器,乐器,时辰仪及其附属品,船车,枪炮及爆发物,烟草,咖啡,牛乳及其制品,谷菜种
子,食料品及调味料,蚕种及茧,棉、麻,生丝、绢丝、蚕丝,棉纱,毛纱,麻丝,绢布及
其制品,棉布及其制品,毛布及其制品,麻布及其制品,其他织布制品,丝类编织物,被服,
酿造物及饮料,砂糖蜜,文房具、纸及其制品,皮革及其制品,燃料,写真及印刷物,玩具
及游戏具,甲、角、牙及其制品,藁草及其制品,伞、杖、履物各种扇,灯火器,刷子及假
发,木竹藤类及其制品,树胶制品,磷寸(即火柴),油蜡类,肥料等商品。
  民国时期,商标种类基本未变,北京政府在《商标法施行细则》中规定,商标商品分为
65类,南京政府在《商标法施行细则》中规定,商标商品分为70类。
  1963年中央工商局公布《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商标商品分类78类。1988年9
月15日,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决定从1988年11月
1日起,注册商标商品分为商品类和服务类,原78类废止。
  商品类有:1.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
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
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2.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
家、装饰家、印刷家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3.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精油、
化妆品、发水、牙膏、牙粉。
  4.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
和照明材料,蜡烛,灯芯。
  5.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
模用料,消毒剂,灭有害动物制品,杀真菌剂,除莠剂。
  6.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
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器皿,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金属制品,矿砂。
  7.机器和机床,马达(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带(车辆用的除外),
农业用具,孵化器。
  8.手工用具和机械(手工操作),刀叉餐具、佩刀、剃刀。
  9.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
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戴体,录
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
灭火器械。
  10.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
料。
  11.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12.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13.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
  14.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
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15.乐器。
  16.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
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
包装和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纸牌、印刷铅字、印版。
  17.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波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
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18.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
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19.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
金属碑。
  20.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
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21.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等),梳子及海棉,
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
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22.缆、绳、网、帐篷、遮蓬,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衬垫及填充料(橡胶
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23.纺织用纱、线。
  24.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25.服装、鞋、帽。
  26.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27.地毯、草垫、席、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28.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29.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蛋、奶
及乳制品,食用油脂、凉拌菜用的沙司,罐头食品。
  30.咖啡、茶、可可、糖、米、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
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凉拌菜用的
沙司除外),调味用的香料、饮用冰。
  31.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
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32.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
料用的制剂。
  33.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34.烟草、烟具、火柴。
  服务类有:1.广告与实业。2.保险与金融。3.建筑与修理。4.通讯。5.运输与贮
藏。6.材料处理。7.教育与娱乐。8.杂项服务。
  此规定至1990年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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