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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工商行政管理》
 
 
第六篇 商标管理
 
 
第一章 注册登记
 
 
第三节 程  序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规定“凡呈请注册者,
将呈纸送呈注册局,或由上海、天津挂号分局转递亦可”,“呈纸内须附入说帖,附商标式
样三纸(份),务将商标式样之大概及此项试办章程细目内所定之类别,与此项商标特定之
商品记载明确”。“注册局将受呈纸,无不合例处存留6个月,其间若无他人呈请,与此抵
触者,即将此项商标注册”。当时,哈尔滨工商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登记,经哈尔滨商务总会
受理后上报清政府农工商部商标注册局核准发证。至宣统三年(1911年),哈尔滨申请的注
册商标共10件。
  民国初期,仍沿用清政府的规定办理商标注册。1923年,北京政府成立了商标局,隶属
于农商部。5月,北京政府颁布《商标法》及其《施行细则》。哈尔滨总商会设立了商标局,
负责工商企业商标注册登记的初审与呈报等事宜。
  1928年12月,南京政府公布《查验商标注册登记暂行章程》,规定1927年以前在北京政
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应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将原有注册登记呈请商标局查验后,
进行登记,载入商标公报,原商标盖印发还。1930年5月,南京政府公布《商标法》,12月,
实业部公布《商标法施行细则》。哈尔滨总商会按照要求对1927年以前在北京政府商标局办
理的注册商标进行了清理查验,同时按《商标法》及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和各种方
式进行注册登记,其主要内容有商标专用权的创设、续展、转移的申请和联合商标注册、代
理人注册、更换代理人注册、代理权变更注册的申请等。至1931年哈尔滨市工商企业办理商
标注册登记共30件。
  东北沦陷后,伪满洲国政府实业部于1933年9月20日发布《商标法》,原注册商标被废
止,并强制工商企业重新申请办理商标注册登记。1934—1943年,全市工商企业注册商标共
217件。其中1934年1件,1935年14件,1936年43件,1937年29件,1938年41件,1939年25件,
1940年15件,1941年10件,1942年18件,1943年21件。
  1948年3月—1949年9月,市工商管理局开展商标登记工作。全市共申请注册商标50件,
其中针织41件,胶皮鞋3件,玻璃斧子3件,火柴、文具和铁锹各1件。
  1950年8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一般公私厂、
商、合作社对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或拣选的商品需专用商标时,应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
中央私营企业局申请注册”。“已核准注册商标发给注册证。商标从注册之日起,取得商标
专用权,期限为20年”。“申请商标注册时,每一商标填写申请2份,1份连同注册费,直接
交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中央私营企业局,并附图样10张、印版1枚(印版亦可由中央私营企业
局代制,附缴代制费);另1份连同图样2张,送当地工商局备案”。
  1955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哈尔滨市商标登记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
登记时,填报申请书1份,并附商标图样5张及登记费3元。用于成药商品的商标申请登记时,
应缴验当地卫生机关的许可证;成药品名称不可作为商标名称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商标,
发给登记主件;商标停止使用,应缴销登记证件。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到
市工商管理局申请商标登记;私营企业到各管理区工商科申请登记。标准登记的商标无专用
权的,如愿取消专用权,应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或
驳回的商标不得再申请注册。商标登记两个月内时,发生与他人使用同种商品的商标相同或
近似时,按使用先后的原则裁定。两个月后则依申请先后决定。
  1965年12月—1966年1月,中央工商局为将中央核准商标注册权下放地方,在哈尔滨市
进行了商标改革试点工作,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试点经验尚未在全国推广,就开始了“文
化大革命”。在“商标无用论”的口号下,商标被视为“封、资、修”的产物,遭到批判,
商标注册工作陷入停滞状态。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8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的通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商标管理工作,加强对商标统一审查、注册和商品质
量监督检查,还要根据互惠原则办理境外企业的申请注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了商标注册管理。1979年初,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对全市工商企业使用商标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全市国营、集体工厂企业2.85万
个(不包括社队、街道办的小集体企业)、生产产品万余种,注册商标仅346个,占总数的
1.2%;地方轻工产品2640种产品,注册商标只有708种,占全部产品的26.8%。6月20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商标注册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生产企业,凡生产的
产品应该使用商标的企业,都要全部进行商标注册。
  1983年7—12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和市医药管理局贯彻落实省工商局、省
卫生厅和省医药局《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共调查了26个制
药厂,695种药品,对药品商品注册情况进行了调查清理,有4个药厂计18种药品办理了商标
注册登记。
  1987年6月26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推动全市商标注册工作,健全商标注册制度,制定了《商标核转工作程序》。
  (一)受理:凡经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照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业者,
需持《营业执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报商标注册要提供商标注册申
请书一式3份,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表1份(标准原件1份),商标图样20张(3寸黑白照片),
注册规费,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证件不齐备,填写申请书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申请人
名义与《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不一致,申请注册药品、卷烟商标不交送证明文件;申请注
册的商标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条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不予受理。
  (二)核转:凡手续完备的商标注册申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核转意见,上报国
家工商局商标局。
  (三)核准或核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国家工商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驳的商标注册
申请,分别按时间先后顺序记入《注册商标登记簿》。
  (四)收发《商标注册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省工商局转发的《商标注册证》之
后按要求发放《商标注册证》。
  此程序也适用于办理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注销、补证、使用许可合同等其他事项。
至1990年,全市共申请注册商标229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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