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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清政府发布《商标试办章程》,对商标设计作出规定,“不准设计有害秩序风俗
并欺瞒世人者,不准设计国宝、各衙门关防钤记等类国家专用之印信字样及由国旗、军旗、
勋章摹绘而成者;不准设计他人已注之商标又距呈请前2年以上,已在中国公然使用之商标,
不准设计相同或相类似而用于同种之商品,无著明之各类可认者”。
民国时期,北京政府颁布《商标法》,规定相同或近似国旗、国徽、国玺、军旗、官印
及勋章者;相同或近似于红十字章或外国国旗、军旗者;有妨害风俗、秩序或可欺罔公众之
虞者;相同或近似于同一商品习惯上所通用之标章者;相同或近似于世所共知他人之标章,
使用于同一商品者;相同或近似于政府所给奖章及博览会、劝业会等所给奖牌、褒状者(但
以自己所受奖者作为商标之一部分时不在此限);有他人之肖像、姓名、商号或法人及其他
团体之名称者(但已得其承诺时不在此限);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失效后未满一年者
(但其注册失效前已经有一年不使用时,不在此限),不允许作为商标设计的图形和文字。
1930年5月,南京政府颁布《商标法》,还规定不得使用与“中国国民党党旗、党徽相同的
图形及总理遗像、姓名、别号作为商标。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政府制定了《商标法》,其内容基本沿袭南京政府的管理规定。
哈尔滨解放后,对商标设计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发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不准设计使用图形和
文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军旗或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与联合国的名称、徽记或
红十字章及外国国旗、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与他人已经申请审定或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
或近似的;与一般公用标章相同的;与久为人所使用或一般商业上所用的称号、符号、标记
相同的;与政府或展览会所颁发的奖章、奖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1955年4月25日,市工商管理局制定《哈尔滨市商标注册登记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不
准设计使用伟人像,不经他人同意的姓名、肖像,外国文字或外文译音文字,外国商标;五
角星、红旗设计要规范,画面内容要健康。
1963年3月10日,国家工商局《关于今后不要用“龙”作商标的通知》下达后,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一律不要采用“龙”作商标和图案。对已采用的,如果是内销商
品,一般可以不改动,继续使用;如果是出口商标,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畅销,并是名牌,可
继续使用;其他应在不影响出口贸易的情况下逐步改换。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市商标设计处于混乱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第五届全
国人大常委第24次会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设计中不准使用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
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同
“红十字”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
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图形、文字。
1980年,为了提高全市的商标设计水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召开全市商标设计美术
工作座谈会,部署开展了商标图案的征稿工作。全年共征稿1304件,573件被工厂企业选用。
1981年8月10日全市又举办商标、包装装潢展览会,展出15天,进一步提高了全市商标设计
水平。
1987年9月4日,国家工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出通知,规定商标用字必须规
范化,以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商标中使用的各种艺术字,要书
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商标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竖行的由右向左;加注汉语拼
音,必须以普通话为标准。
至1990年,商标设计要求未有大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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