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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工商行政管理》
 
 
第六篇 商标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节 印  制
 
 
  清末,清政府《商标试办章程》规定,商标之印版或用木或用金属。其版面长不得超过
4寸,宽不得超过3寸,厚7分5。
  民国时期的《商标法施行细则》规定,商标图样应用坚韧光洁之纸料为之。商标印板应
用金属板或其他宜于印刷者,长及宽以公尺计算,均不得超过13公分。
  东北沦陷时期,对商标印制没作明确规定。
  哈尔滨解放后,市工商管理局要求商标印制前须先将样式送交同业公会及市工商局审查
登记,每件产品上必须附以机器印刷或用胶戳盖印的商标。
  1950年政务院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应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商标,其长度和宽度不得超过16公分。1955年4
月25日,市工商管理局制定《哈尔滨市商标注册登记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厂商经营买
卖或自由印制商标。印刷商接受印制商标时,必须凭当地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商标登记文件,
并取得委托者的委托书,方能印制。1960年市工商管理局查处了哈尔滨印刷一厂为哈尔滨卷
烟厂二次非法印制“伞兵”牌商标包装纸的违法行为。1963年会同市公安局重点检查了15家
印刷厂(车间)、标牌厂和13家刻字服务部。其中,违反商标印制规定的有23家,受到了查
处。
  1965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印制又作出规定,凡印制商标或带有商标的商品包装
物和标牌,应当加注汉语拼音字母。汉语拼音只作商标上文字的补充,不得单独作为商标。
凡印刷、刻制、织制、印染、火印、铸造、模具制造、塑料压印等带有商标、厂名、记号的
包装物、标牌和宣传品,必须持有市工商局《商标印制许可证》,否则,承揽单位不予印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印制管理工作处于混乱状态。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
商标管理得到恢复。1977年7月5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国务院《商标管理条例》,发
出《关于加强商标和商品包装与装璜等印制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在本地和外地区印制商标、
厂名、记号、标牌或带有文字、图形的产品说明书、包装装潢以及与商标有关的宣传品(包
括延用的复印品)的生产单位,均须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商标印制许可证》方可印
制。凡承受印制、刻制商标、标牌、厂名、记号和包装装潢(包括印刷、标牌、喷漆、印铁、
刻制、制版、织制、塑料压延、广告绘制等企业)印制单位,须凭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签发的核准印制证明,按着核准的图形、文字制作,不得随意改变,更不准私自承受印
制业务。外地来哈印制商标或包装纸,须持有外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核准印
制证明,否则印制部门不得承印。商标使用企业和商标印制企业,都不得私自处理商标及其
装璜宣传品等。企业剩余的商标及其装潢宣传品,须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1983年4月21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商标印制管理的规定》,
结合实际决定哈尔滨松花江印刷厂,继红印刷厂,龙江印刷厂,第73中学印刷厂,第50中学
标牌厂,市东风印刷厂,市制本厂,市红星修表刻字仪器厂刻字服务部和钢模服务部,市刻
字钟表仪器修配二厂刻字部,哈尔滨印刷一厂、二厂、三厂、四厂,黑龙江新华印刷厂,哈
尔滨外贸彩印厂,市东方商标彩印厂,市红岩印刷厂,哈尔滨铁路局工业公司哈尔滨印刷厂,
道外南马印刷厂,道里兆麟印刷厂,道里尚志誉写印刷厂,哈尔滨市刻字钟表仪器修配一厂
刻字服务部和钢字门市部及二厂标牌车间,哈尔滨市平房刻字社,市服装16厂,道里兆麟标
牌厂,市安和电器设备厂,市经纬街光明印刷厂,市元珠笔元件厂制笔元件三厂青年标牌厂,
哈尔滨标牌厂,市针织商标厂,市无线电九厂,市塑料七厂,市印铁制品厂,市干部政治经
济学院工厂等37个单位为商标印制定点厂家。
  1985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定点印制单位进行了检查。
  哈尔滨外贸彩印厂于同年2月为阿城纺织印染厂附属饮料厂非法印制未经注册登记的
“美晶花牌”商标50万张。还发现非定点印制单位哈尔滨东胜印刷厂为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印
制带有商标的盒贴。二厂受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报批评。
  1986年3月6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印制广告挂历作出规定,“各印制单位,接受印制
广告挂历(包括一次性画册广告)必须检查审批证明,无市工商局审批证不得承印”。4月
16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作出规定,在承揽商标印制业务时(包括商标标识及带有商标的
各种贴、盒、签、装璜、标牌、合格证、说明书、封面、插页等),要凭工商局开具的《注
册商标印制证明》或者《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凡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证明而承
揽商标印制业务,均视为非法印制。在印制环节上,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环环把关,严格
商标标识的管理。在印制商标标识的过程中严禁丢失,禁止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商标标识的
违法行为。对残次商标标识,要登记销毁。1987年3月30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
加强出口商品商标管理的通知》,印制出口商品商标标识,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印制审批手续。先由组织商品出口的外贸分公司签
署意见,后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市工商局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凭《注册商标
印制证明》,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对出口商品商标标识要严格管理,防止私自滥用或外流。
  1990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定点印制商标厂家进行了审查,发给了统一的《指定印制
商标单位证书》,哈尔滨市商标印制工作走上了健康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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