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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政府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规定商标使用期不超过
20年,如果继续使用,必须按照规定年限届满前6个月内,准其呈请展限。当时,哈尔滨申
请使用商标的仅有大金枪牌、幸福牌、金葫芦牌卷烟和红鸡牌、火车头牌、飞艇牌、马牌、
得利牌面粉,共10件。
1923年,北京政府颁布了《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商标使
用比较混乱。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政府颁布《商标法》,规定商标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当时,
使用注册商标者极少,多数手工业产品,采取戳记为标记,以维护其信誉。如道外区南勋街
“张记锡铺”,专门制作锡酒壶和火锅,将“张记”打在锡器上。道外“老天利”的剪刀和
“三盛炉”的菜刀,也都分别打有“老天利”和“三盛炉”印记。这些标记,不受商标使用
的限制。
哈尔滨解放后,市政府宣布日伪时期的反动商标一律停止使用,必须重新申请注册。
1949年9月,哈尔滨市工业局对全市商标进行清理,哈尔滨百货公司销售的肥皂和铁笔,商标
上带有国民党旗帜和外文商标;哈尔滨鸡鸭公司私印、使用作废的外文商标;哈尔滨益文铅
笔厂粗制滥造,乱用废标,受到查处。
1950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前国民党政府注册商标重新注册办法的通知》,
规定凡前国民党政府商标局发给的注册商标,原商标使用人应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个月,
呈交旧证重新申请注册;对舞后、交际花、美军、黄金万两、四季发财等内容腐朽、反动、
有封建或殖民地色彩类的商标,经过审查予以取缔。哈尔滨市按照规定进行了清理。
1958年,市工商管理局对全市商标使用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发现存在不申请商标注册
非法使用问题。其中区街二类工厂、学校附设勤工俭学工厂,使用未注册商标较多。还存在
在已注册商标中由于机构变化,已和原注册的内容不符的问题。如哈尔滨市手工业生产合作
社大部分并厂,原注册商标变化很大,绝大部分未办理变更注册,仍在使用。
1959年,全国商标专业会议和现场工作会议后,哈尔滨市对商标进行了全面清理。全市
有商标721件,其中依法申请658件,非法63件。在依法申请注册的658件商标中,继续使用
的256件,申请撤销和缴回的有103件,迁往外地的有9件,去向不明的101件。
1963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管理条例》公布后,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9
月24、26日分别召集道外同记商场,市第一、第二、第三副食品商店,市第一百货商店,道
里、南岗秋林百货商店,市秋林食品厂,哈尔滨烟厂,哈尔滨日用化学厂等单位召开商标工
作座谈会,研究和讨论加强商标管理和发挥商标应用作用等问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对商标和商品装璜的检查电话会议后,1964年10月30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对道里秋林商店、南岗秋林商店、道外同记商场、
竹林商场等重点商店千余种商品上的商标和装璜进行了检查。对有封建迷信、色情内容、丑
化人物、图案说明不良、滥用文字、拼音、体例颠倒等问题的商标进行了查处。
1965年5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央工商局关于换发商标注册证工作会议精神,对
全市商标进行了清理整顿。在全市567个注册商标中存在各种不同问题的占60%以上,其中
商标注册后不予使用的占30%。经过清理整顿,撤销了长期搁置不用和使用不合理的商标377
个;办理厂名变更手续69份;重新换发商标证照193个;取缔了非法商标3个。还对图样复杂、
丑陋、带有封建迷信和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商标进行修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了规定,凡
是经市工商局核准在商品或装璜上使用商标的单位,能够使用商标的,均应使用商标。属未
定型的试制产品,临时性或一次生产的产品,原材料不固定,无一定技术标准的产品可以用
厂名代替商标。不便使用商标、厂名的产品,可以用简单的记号代替,只作为厂名的补充,
在最小的范围内使用。对生产技术简单、价格低廉选择性不大的产品,也可以不用标记。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被视为“封、资、修”受到清除。全市工商企业都将“东方
红”、“太阳升”、旭日”等作为商标图案,将“抓革命,促生产”、“斗私批修”等作为
商标名词。没有商标的产品,也将“工农兵”、“全民皆兵”及《毛主席语录》、《毛主席
诗词》成套、成首地印在商品包装盒上,造成全市商标使用混乱。
1978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各工商企业使用商标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文化
大革命"期间部分企业使用的商标,重新登记注册,恢复使用了传统的和设计新颖的商标。
对应使用商标的产品,全部进行了注册登记。
1979年,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商标实行全面注册,由国家统一办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对全市工商企业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清理整顿,并重新进行了登记注册。至1981年,
全市商标注册已达766件。
1982年4月2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对注册商标进行清理普查登记的通
知》,决定对已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为按注册项目使用的;商标注册后,
在使用过程中注册项目(如图形、类别、厂名、地址)有变动的;常年弃置不用的;转让或
卖给其他厂使用的。基本弄清了全市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并促使企业重视维护自己商标信
誉和专用权。
1983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关于药品必须使用
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对全市各药厂进行了检查和清理整顿,要求必须使
用注册商标。
1987年3月30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出口商
品商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发出通知,规定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注册
和管理下,由外经部进行协调和具体管理。市外贸局负责督促检查各分公司按国家法律和有
关规定使用商标,在涉外商标问题上提出原则指导,协调所属外贸分公司之间及其与生产企
业的关系。生产企业使用出口商标,要征得注册人的同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的要求,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市工商局转送
国家工商局备案和公告,否则不得使用。贯彻这一规定,对进一步加强出口商品商标管理,
维护出口商品商标的信誉,推动哈市企业出口创汇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8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在全市6区1市(不含平房区、呼兰县)举办了商标
使用正、误对比巡回展览。至1990年,哈尔滨市注册商标使用走向规范化轨道,并涌现出一
大批名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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