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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工商行政管理》
 
 
第六篇 商标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节 查处侵权假冒
 
 
  清末,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规定,对侵权、假冒行为“罚以一年之内以
监禁及三百两以下之罚款,但须俟被害者控告,方可论罪”。当时,哈尔滨工商企业申请注
册的商标仅有10件,未发现侵权、假冒的案件。
  民国初期,北京政府仍继续沿用清政府的商标法规,查处侵权假冒行为。1921年10月,
哈尔滨商会商标局对东北汽水公司仿冒俄侨8种饮料制品进行了查处。
  1923年5月,北京政府颁布《商标法》及其《施行细则》,取代了清政府的《商标注册
试办章程》,对侵权、假冒行为根据情节分别处1年以下徒刑或500元以下罚金,并没收其物
件和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或200元以下罚金。1930年5月和12月,南京国民政府及其实业部分
别颁发《商标法》及其《施行细则》。1931年7月18日,实业部还发布《仿造已注册之商标
应以伪造论令》,规定查意图欺骗他人而伪造已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科3000元以下罚金。
  东北沦陷后,全市工商企业商标注册由伪满洲国政府商标局统一管理。伪满洲国政府颁
布《商标法》和《商标注册令》,规定对侵权、假冒行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
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金。
  哈尔滨解放后,市工商管理局对工商企业在加工生产活动中的产品质量进行了严格管理,
并规定了商标注册办法。
  1948年8月14日,市工商管理局对新生脱脂棉工厂和文记油漆工厂的私造商标、兼业不
报和藉口新兴工厂,囤积大宗商品,以及用低劣原料制造掺假商品等不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并通过《哈尔滨日报》予以公开批评,以儆效尤。1949年3月2日,市工业局针对铅笔业粗制
滥造,投机取巧,追求利润,破坏生产问题,通知各铅笔业者,不准粗制滥造,严禁使用外
文商标充舶来品,必须附上自己的商标,以鉴别货色。各商店及摊贩,不准贩卖无商标和冒
充舶来品的外文商标铅笔。
  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发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伪造、仿造已注册的商标、
未经注册的商标、冒称已经注册的商标以及用欺骗方法取得商标注册的予以依法惩罚。
  1953年始,国家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全市工农业生产得到发展。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工作重点为商标注册登记。
  “大跃进”后,物资分配实行“计划调拨”,商品流通实行“统购包销,”生产企业重
视“任务”,不重视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减少,不存在商标的侵权和假冒现象。
  “文化大革命”期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到冲击,商标管理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标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被纳入议程。
  1980年11月18日,哈尔滨市工商局对全市工商企业商标侵权假冒行为进行了查处。哈尔
滨无线电九厂盗用山东淄博市电唱机厂“美乐牌”商标,销售1917块收音机刻度盘,属侵权
行为,受到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处理。
  1984年1—10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盗用假冒、滥用商标的哈尔滨道里远红炊具厂,
哈尔滨市第二运输公司综合修理部,哈尔滨市和平兽药厂,哈尔滨市道外区地灵工业总厂所
属地灵家用电器厂,黑龙江轻工出口公司,哈尔滨市站前旅行服务公司冷饮部等单位,进行
了查处,保护了商标的专用权。
    1982年11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药品生产单位和经销单位进行了检查,共查出假
冒、伪劣药品220种,价值22.3万元人民币。
  12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假茅台酒12万瓶,假“凤凰牌”卷烟2590条,假“凤凰牌”、
“永久牌”自行车19辆,“飞鸽牌”自行车16辆,仿上海“飞跃牌”19D型黑白电视机90台,
假“牡丹”、“大前门”、“恒大”牌卷烟案10起。
  1985年3—4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查处。哈尔滨市南岗区环卫局纸制
品厂,未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经营印有注册商标“雪球牌”字样的卫生纸,违反《商标
注册管理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外地同类产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哈尔滨松花江酒厂生产的
“松泉牌”汾酒,与国家名酒山西杏花村汾酒商标相同,侵犯了名酒商标专用权;哈尔滨市
钻石工具厂生产的“飞燕牌”玻璃刀,侵犯了山西省闻喜县钻石厂“飞燕牌”注册商标的专
用权。
  5月份,对制造销售假酒行为进行了查处。哈尔滨松花江酒厂、市清泉酒厂、市迎宾酒
厂、市龙滨酒厂、市白酒厂和哈尔滨中国酿酒厂等乘市场国家名牌酒短缺之际,先后仿冒制
造了大量“汾酒”,销售至本市和黑龙江省内一些市县受到查处。哈尔滨市糖酒公司及道里、
香坊、道外糖酒批发部,哈尔滨市第一副食品商店,省展览馆创新服务公司,哈尔滨市亚洲
贸易商行等单位销售假冒名酒,其中在哈尔滨市糖酒公司查获假名酒2000箱,价值20万元。
  6月份,对经营假劣药品行为进行了查处。查获假劣药品2万余盒,价值3万余元。其中
黑龙江省职业病研究所从晋江购入假劣药品4886盒,金额7491.9元;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香坊区中医院、香坊松鹤药店、香坊哈成药店、平民药店、平房区宏伟药店、南岗区南亚贸
易公司等单位都购入假药。
  7月和10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教育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单位,先后两次举办销毁假劣
伪冒商品大会。销毁假烟、假酒,价值22万元,销毁伪劣中药饮片2600余斤,140余种、6万
多瓶(盒),价值12万元。
  1986年1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禁止制售假冒商品的通知》,规定各生产和
销售单位,一律不准生产和经营假冒商品,违者严加惩处。凡进口商品,必须有进口商品准
运证或准运证影印件,否则不准进货和销售。凡是外国件本国组装的商品,销售时必须加以
说明,不准以外国原装商品名义出售。
  1987年6月9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通知》,要
求开展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重点检查专、兼营家用电器的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业
户;重点检查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录像带、录音带商品等。共检查了近千家
专、兼营工商企业,查处侵权、假冒劣质商品共5.3万余件。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同年,市工商局在市第一百货商店举办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展览会,展出家用电器、
食品、烟酒5大类、105种、32.7万余件的假冒、伪劣商品,参观人数达10万人次,在社会
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1988年,市工商局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重点转向化妆品、食品、低压电
器和综合性产品上。共检查生产销售单位4117家,有问题的企业1486家,查缴假冒伪劣商品
31万余件。全年在检查中对假天津“羝羊牌”毛线、假牡丹江华林轮胎、假黑龙江省合成洗
涤剂厂洗衣粉、假天津市滨海日用化学厂“华特牌”加酶加香洗衣粉进行了查处。
  1989年,市工商局重点对侵权、假冒名牌商标的鞋类商品进行了查处。哈尔滨市黑天鹅
百货商店从晋江购入1500双牛筋儿童皮鞋,假冒“上海牌”商标销售,坑害消费者,受到严
肃查处。
  1990年,市工商局组织开展了“百日打假评差活动”,涉及商品有电冰箱、彩色电视机、
吸尘器、录相机、收录机、电风扇、照相机、自行车、摩托车、钟表、缝纫机、日用百货、
家具、服装鞋帽、化妆品、棉毛织品、高压锅、洗脸盆具以及各种水果、罐头,各种白酒、
色酒及卷烟,肉制品、糕点饼干和中西药品等。通过全面检查,广泛征求广大消费者意见,
对全市工商企业触动很大,进一步增强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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