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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哈尔滨未设广告注册登记的管理机关。
民国时期,加强了广告业管理。1922年,滨江警察厅制定《特许广告章程》,规定警察
署为广告业的注册登记机关。揭布广告者要提供广告图形,设立广告地址,经审核领取执照
方可发布。哈尔滨特别市成立后,广告注册登记机关为市政局市业科。1929年在市业科内设
立了广告部,专门负责广告的注册登记管理,凡在公共广告场、特许广告场、临时广告场揭
布广告都要提供广告样式、揭布日期、占用地位,送广告部审核批准领取执照方可揭布。
哈尔滨沦陷后,伪哈尔滨市公署负责广告的注册登记管理。当时广告注册登记分第一区
(道里)、第二区(南岗)、第三区(道外),发布广告需向伪市公署提供广告样式、揭布
日期、使用面积,其中在第一区和第二区内经营广告还要缴纳广告捐款、领取执照方可发布。
哈尔滨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设立了市工商局,负责广告的注册登记工作。
1959年,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哈尔滨市街头
宣传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哈尔滨日报》、《黑龙江日报》上刊登以及在市区街道
路牌上张贴商品广告需经市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执照方可刊登张贴。同时规定街头路
牌广告由市建设局进行负责管理。
“文化大革命”时期,广告注册登记工作停止,广告发布处于混乱状态。中共十一届三
中全会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了广告注册登记管理工作。1981年成立了市工商局广告管
理所,规定刊播药品广告必须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证明;刊播私人行医广告必须持区、县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证明;刊播优秀名牌产品广告,必须持获奖证明;刊播文化广告,
必须持文化主管部门核准的证明;刊播征婚、寻人、出租广告必须持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禁止播发卷烟广告,禁止播发40度的酒类广告。还规定播发来华广告,由省一级主管部门办
理。
1982年,国务院制定《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市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同时作出规定,
在挂历上、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中刊播广告必须申请登记,核准发照后,方可施行。
随着广告业的发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加强了广告注册登记管理工作。1988年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规定,凡申请登记广告业务的企业,必须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凡从事专
兼业广告业务的公司必须有独立承办广告业务手续、资金、设备和广告管理设计制作人员以
及播发广告手段,经审查批准领取证照后方可播发。至1990年,广告注册登记机关和程序没
有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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