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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七篇 广告管理
 
 
第一章 注册登记
 
 
第二节 收  费
 
 
  民国时期,滨江警察厅和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先后制定了《特许广告章程》和《广告管
理规则》,规定了广告收费标准。
  《特许广告章程》规定,道旁广告每月每平方尺纳捐洋8分,墙壁广告每月每平方尺纳
捐洋4分,用木架嵌设电光的屋顶广告每月每平方尺纳捐洋1角,仅设木架者每月每平方尺纳
捐4分。无论何种广告设立3个月以上者,按原捐总额核减千分之二,设立6个月以上者,按
原捐总额核减十分之四。
  设立特许广告商人领照时,须预纳捐3个月,其设立不足3个月者,准其声明预定期限,
但须先将捐款交清。
  设立特许广告商人于预定期限内因事欲停止者,所纳捐款不得向该管警察官署索还。
  《广告管理规则》规定,凡揭布广告经核准发给执据同时,并须缴纳部分或全部广告费。
揭布广告中途停止者,已缴出款概不返还,如愿中途更易地位、文字或图样者,应补纳登记
费,按剩余日期税额四分之一计算,但临时广告场不在此限。凡在公共广告场定期揭布纸张
广告者,其费依位数(每平方尺为一位)与时期差别收取。特许广告场费每平方尺不超过2
元。凡建设特许广告场至少以一年为期,广告费须一次缴足,方得营造。临时广告之费率,
依纸张大小、多寡及广告的性质收缴。属于纸张者,其面积未满1平方尺每百张纳费2角,1
平方尺以上2平方尺未满每百张纳费3角,2平方尺以上按比例计算。属于彩灯者,每月纳费5
角;装设形如招牌者,以特许广告场论。属于旗帜者,凡在自己店面揭布旗帜横出马路者,
每件每季纳费2元。属于游行者,每人每日纳费1角;携带乐器,每人每日纳费5角;游行汽
车,每辆每日纳费1元。其他特殊情形应纳费额,比照上列各项临时酌定。
  东北沦陷时期,伪市市政局广告部公布《哈尔滨特别市广告管理章程》,规定对广告按
区域分别收费。
  第一区(道里区)和第二区(南岗区)的收费标准,公共广告场收费按广告的面积和日
期计算,即未满10平方尺为1位数收1角,2位收1角5分,依此类推计算收费。广告发满15日
者则按8折计算,3个月以内按6折收,6个月以上按5折收,广告发布时间越长收费逐减。
  特许广告,即路旁广告,墙壁广告和屋顶广告,设期为1年,面积1平方尺(市尺)收费
1元6角。在偏僻地区的广告酌量核减收费。
  市区临时广告收费标准,纸类广告1平方尺收1角6分,每增加1平方尺加8分,以此类推;
彩灯广告每月收4角;门前旗帜广告每件收1元6角;游行广告每人每日收8分,如果携带鸣器
每人收4角,自动车(汽车)广告每辆每日收8角。特殊者参照各项临时广告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区(道外区)广告收费标准,张贴广告以张贴数目、面积、时间计算。每星期每100
张、1平方尺收8分,3平方尺收2角4分,5平方尺收4角,10平方尺以上收6角,20平方尺以上
收1元2角。超过一个星期或100张表,加收十分之五。
  道旁广告,以面积不超过8平方尺为限,每平方尺每年收4角。屋顶广告以8平方尺为限,
加设电光者每平方尺收4角3分,用木架者每年每平方尺收3角2分。悬挂广告、以店门前悬挂
牌匾旗帜伸出门面7平方尺为限,2平方尺以上者,每平方尺每年收2角4分。过街广告,以在
马路上横跨街上者,不妨碍视线并离地面有10平方尺以上为限,每周收2元2角,每加一周增
收十分之五,如果长期悬挂,年收80元。游街广告,无论何种车辆及人力携带巡回各街宣传,
有无乐器每日收8角,超过15人以上,加收4角,以此类推。手散广告,100张、1平方尺收4
角,超过100张加收4角,未满1平方尺减半收费。竟卖广告,一星期收4.8元,每逾一星期
加收一半。如果牌楼加音乐两项同时用,每周收8元,逾期一周加收一半。娱乐场广告,在
戏园、电影院及公园内布设广告场按广告规定加倍收取。幻灯广告,每片玻璃片收4角。报
纸、杂志刊登广告,按广告刊费额百分之五收取,每星期收一次。
  哈尔滨解放后,人民政府废除伪广告法,当时广告发布多在民间,广告收费处于无人过
问,自由发布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商品广告逐渐发展,在
市内主要街道立出街头广告,市政部门只收占地费。
  1954年,市工商管理局作出规定,街头广告牌,每平方市尺收费2分,张贴广告每平尺2
分。
  1961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规定,街头广告牌每月每平方尺收5分,张贴类广告
按月平方尺计算收费。有关单位还规定了新闻、报纸、刊物、杂志、电台广告的收费标准。
“文化大革命”期间,广告处于混乱状态,收费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告事业得到发展。1984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哈尔
滨市各类广告收费标准》,对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路牌及其他类别的广告做出了详细
的规定。
  1985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事业的发展,参考了全国各地广告收费情况,
重新制定广告收费标准。广播、电视广告收费标准按照制作、播出的时间、字数确定收费;
报纸广告按照一类、二类以及版面大小、中缝、套红、加急收费;杂志广告按封面、封二、
封三、封四、插页、内页等项,并分一类、二类收费;路牌广告根据市区地点分类定价收费。
还规定了摄影广告、文化艺术广告、电子自控光灯箱、霓虹灯、民墙粉饰、橱窗、招贴、挂
历、冰灯等广告标准,直至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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