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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七篇 广告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制  作
 
 
  清末,广告制作没有明文规定。民国时期开始了广告制作管理。1929年12月1日,哈尔
滨特别市政府制定《广告管理规则》,规定广告制作要符合精致雅观的要求,不得设计制作
激烈危险有碍安宁秩序、猥亵恶俗、有伤风化、悖谬怪诞、有害青年道德观念、挑拨恶感之
意、蒙混欺骗之意、诱惑煽动之意、窃用他人版权的广告。
  哈尔滨沦陷后,伪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制定《哈尔滨特别市广告管理章程》,规定不得
粗制滥造广告,其实质限制打击民族工商业商品广告,标有日本国旗标志的仁丹广告遍布在
大街小巷。
  哈尔滨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彻底清除了一切反动污秽的广告。此期间,
广告量极少。
  1958年1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提出广告的内
容必须真实、科学。广告中不准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内容,诽谤性的内容,有损中华民
族尊严的内容,以及反动、淫秽、丑恶、迷信的内容。不得使用有损国格的语言,不能迎合
庸俗低级的趣味。1959年哈尔滨人民委员会制定《哈尔滨市街头宣传品管理暂行办法》,要
求贯彻国务院的规定,加强广告设计制作的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广告处于停滞发展和放松管理状态,政治性广告遍布大街小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告业得以迅速发展。1981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制定《关于加强经济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广告要真实、简明、美观、大方。
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不准
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有缺陷的处理商品、试制和试销商品,
应在广告中注明,不得给人以误认。1981年,成立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所,加强了
制作管理。
  1984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会议,强调广告制作必
须真实,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实施了广告内容验证制度。随
着广告业的发展,为规范遍及大街小巷的各类广告,1986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规定,街
面上的广告必须与市容市貌相一致,即内容真实、图面美观、文字通畅,做到精致科学。至
1990年,广告制作管理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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