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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工商行政管理》
 
 
第八篇 经济监督检查
 
 
第一章 案件查处
 
 
第二节 定案处理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吉林行省总督、巡抚通令全省的咨文称:“奸民买空卖空,
设局骗人,赌赛市价涨落。具卖空者,按照用计诈欺局骗人财物论罪,应杖一百、流三千里”。
  民国时期,对奸商不法行为沿袭清末旧制从严查处。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当局发布《重要特产物检查法》、《暴利取缔令》和《经济犯处理
法》等一系列经济统制法规,中国民族工商业受到“制裁”。1942年,哈尔滨同记工厂因卖
制帽原料,被伪市公署和伪市警察厅扣以“经济犯”罪名,经理等人被逮捕,工厂亦随之倒
闭。
  哈尔滨解放后,哈尔滨特别市政府为查禁投机违法活动,先后颁布一系列法规,以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对经济违法活动由市工商管理局和市法院按照情节轻重分别进行
查处。
  在《管理经纪人暂行办法》中规定,经纪人无许可证而执行业务者,以扰乱市场论;蒙
蔽双方操纵物价从中取利者,以违法论。索取佣金最高不得超过4%;不得偷、漏税款;不
得代未开业商号、个人及机关囤积者介绍买卖;违者按情节轻重处以5年以下苦役,或500元
以下罚金;对检举其违法事实者,给予罚金30%的奖励。在“贩卖粮食办法”的布告中规定,
贩卖粮食必须有市政府许可证,并在指定市场内交易,否则按东兴公司价格收买或没收。扰
乱市场抬高物价者,严重惩办。市民举发者奖以没收粮食价的30%。
  在《哈尔滨市摊贩管理条例》中规定,摊贩经营者不得投机倒把,欺行霸市,高抬物价,
贩卖假货,少给分量,强买强卖,欺骗拐诈及有其他不正当行为,违者取消其营业,并处以
其货物所值两倍以下罚款或5年以下徒刑;摊贩经营者严禁贩卖有碍卫生和从事带有赌博性、
投机性有碍社会秩序及其他违反政府法令规则的营业,违者取消营业,并处以其货物所值20%
以下罚款或1年以下徒刑;摊贩经营者必须配带证章,不得转借或丢失,违者取消营业,并
处货物所值40%以下罚款;摊贩按指定对象、地点、项目和品种经营,经营者要改变地点项
目或者废业,要缴还证章,违者取消营业并处以货物所值20%以下罚款。
  在《哈尔滨市惩治商人非法活动暂行办法草案》,中规定,不问以何种方法手段,凡从
事投机倒把,囤积居奇,操纵市场,欺行压市或买空卖空等破坏活动者,处3(个)月以上
徒刑或罚金,并没收其货物。由国营企业套取或利用由国家银行借款,从事投机倒把活动者,
处6(个)月以上徒刑或罚金。由私营银行借工商贷款或使用空头支票,从事投机倒把活动,
处3(个)月以上徒刑或罚金。为公家加工、制造、包工或代购物品中偷工减料、以劣抵优,
或将定金、原料移作他用不能完成任务者,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并处3(个)月以上徒刑;
其重大危害或以定金、原料从事投机倒把活动者加重其刑。代理店或经纪人使用兑付、扣头、
盖帽或顶代等办法欺骗雇主者,处3(个)月以上徒刑或罚金;欺骗公家人员或工农劳动人
民者,加重其刑。为索取超额佣金,压低行价或利用雇主贷款从事投机倒把活动者,处3
(个)月以上徒刑或罚金。虽非经纪人,但经常有投机倒把行为或偶尔有投机倒把行为而危害
较重者,处3个月以上徒刑或罚金并没收货物。拉拢欺骗公家人员,而谋得不正当利益者,
处3(个)月以上徒刑。冒用商标,以劣品冒优品出售,制造假商品或掺假,使用不正当衡
器或隐瞒货物之定价,利用雇主不熟悉行情任意索价者,处3(个)月以上徒刑或罚金。擅
自转移工业资本,出卖机器或将商店化整为零投入黑市场者,处1年以上徒刑或罚金。使用
假帐水牌,银行支票,虚立名头等方法,隐匿实际收支情况,偷漏国税者,依税务法规处理;
情节严重者,处1(个)月以上徒刑。自动坦白予以从轻处理;揭发、密告违法者,经查属
实予以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发出的《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
指示》,市工商管理局于1951年11月20日制定了《取缔非法投机商业临时办法》,规定对于
倒卖棉花、布、秋衣、绒衣、鞋帽、格线、猪肉、鸡蛋、青菜、煤、粮谷、手巾、袜子等
必需品,非法倒动国家统购物资或高价转售棉花、布、木材、物资,散布谣言刺激物价,囤
积拒售、高价抢购缺乏物资,场外非法交易等行为,要分别予以没收非法收入,罚金5%—
30%,直至刑事处分。
  1957年10月14日,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制定《哈尔滨市处理市场投机违法暂行办法》,
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利润,没收物资,罚款,
临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11月,市工商
管理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工商企业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和规定(试行)》,规定非法
所得3000元以下或罚款300元以下者,由区工商科报区长审批,超过以上数额者,由区工商
科报市工商管理局审批,追究刑事的案件,由区或市工商管理局报送区或市检察院查处。
  1959年10—12月,市工商管理局对走私和倒卖外货活动进行了查处。查获走私案件104
起,货物价值12.3万余元,主要物品为手表、照像机、放大机、收音机、摩托车、贵重药
品、海产品,其主要来源于苏联、蒙古和朝鲜。
  1960年,市工商管理局在企业内部中查处较大案件千余起,其中买空卖空7起,以物易
物110起,抢购套购514起,走后门卖大付195起,破坏成品54起,弄虚作假109起,以公盗公
23起。在社会上打击"十大黑"活动中,取缔地下工厂63起,地下商店13起,地下运输10起,
地下银行2起,地下旅馆3起,地下医院7起,黑包工29起,投机集团178起,倒卖粮食552起。
  "文化大革命"期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于1967年7月27日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
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通告》,要求对于投机倒把分子,要严肃处理。对屡教不改惯犯,
集团犯首恶分子,地富反坏右和不法资产阶级分子,必须从严惩处。对于殴打或迫害市场管
理人员、税务人员和检举人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办。1968年11月-1969年6月,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共查获投机倒把案件778起,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9.7万余元,查获汽车12台,电动
机10台,手表73块,自行车45台,缝纫机12台,收音机21台,金元宝64个,黄金182克,棉
布(含布票)2169尺,粮食(含粮票)8154斤,以及其他有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大量
物资。
  1972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查获投机倒把案件278起,其中倒卖国家统购、派购和计
划分配物资66起,长途贩运的10起,倒卖票证16起,倒卖耕畜3起,地下工厂4起,地下包工
队34起,地下运输队16起,黑大车店77起,黑医、黑剧团52起,没收和罚款金额为30.456
万元。此外,还查处拼装汽车违法案件71起,其中补税、罚款的51件,金额14.13万元,没
收3件,金额3.55万余元。
  1973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各种投机倒把和违法案件1119起,其中千元以上大、要案
277起,黑包工案件115起,黑运输案14起,黑装卸案6起,地下厂、店613家,黑医6起,罚
没款43.4万余元,惩办投机倒把集团首犯、惯犯13人。还查获倒卖汽车案件71起,其中没
收汽车19台,罚没款23.05万元(含税金1.63万元)。
  1974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案件1002起,其中非法获利千元以上较大案件526起,
分别为诈骗和倒卖国家物资、工业原材料、生产设备案件191起,倒卖票证案件110起,地下
包工队、运输队、工厂223起,黑医、黑药案件2起。全年查证结案处理910起,占查获案件
的90%,送交政法部门34人。
  1975-1977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击投机违法活动重点为大要案。1975年查处案件408
起,其中非法获利千元以上的案件42起,万元以上案件27起,投机倒把总额达257万多元。
共收容审查589人,其中经查清结案处理了479人,拘留报捕12人,劳动教养5人,没收非法
所得作经济处理的188人,交单位处理的81人,批评教育的193人,收缴罚没款90万元。1976
年,共查获案件235起,其中千元以上的大要案84起,严重危害工农业生产的案件87起,收
缴罚没款总额达53.908万元,依法处理17人。1977年,哈尔滨市开展了打击盗窃倒卖锋钢
和重要工业器材投机违法活动的大会战,全年共查获94起案件,涉及331人,查获锋钢20.4
吨、铜33.1吨、铜线1.3吨、钢材2吨、铝材0.5吨,机床、电机等设备90台,非法所得8.6
万余元。其中获利万元以上1人,5千元以上4人,5千元以下26人。全年结案71起,批评教育
227人,经济罚没50人,报捕法办9人。
  1979-1980年,哈尔滨市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政策调整和放宽之机,经营承包责任制不
够完善之机,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之机以及社会上不正之风,倒卖国家统购、统配物
资,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以及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此作
为打击重点。
  1981年5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
规定非法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个人坐地转手批发的,分别给予强
行收购物资,罚款,没收非法收入,没收本金一部或全部处罚。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物资,
破坏国家收购计划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强行收购物资,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处罚。黑市
经纪,牟取暴利,买空卖空,转包渔利,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分别给予没收
非法收入,罚款处罚。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的,分别给予没收票证,没收非法
收入,罚款处罚。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贵重药材的,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收
入,没收倒卖的全部财物,罚款处罚。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的,分别
给予通报批评,限价出售物资,罚款,没收非法收入,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以替
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的,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收
入,没收掠取的全部财物处罚。出卖证照、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
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的,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处罚。对
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首要分子和惯犯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10月7日经省委常委会议
决定,哈尔滨市成立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并要求全市中直、省
直、市直企业认真搞好自查和清理登记工作。据自查统计,仅1981年非法经营外货单位有82
个,其中省属13个,市属39个,区属27个,中央及外地驻哈单位3个。经营电视机37290台,
收录机18891台,计算机128台,照像机811台,手表7681只,汽车101辆,尼龙布料838439米,
港衫港裤105156件。进货金额35885622元,销售金额30007132元,库存金额13797879元,非
法获利1694070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了倒卖外货案件253起。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精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重点查处了千元以上大要案。全年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681起,其中千元以上
大案135起,万元以上大要案28起,罚没非法收入8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法办的12人。1983
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年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489起,其中万元以上大案34起。
  1984-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
定》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清理党
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查处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取缔
制售假冒商品,打击走私贩私活动为重点,两年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483起,其中万元以上
202起,移送司法机关法办33人,罚没款717万元。
  1986年4月30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哈尔滨海关下
发了《关于几种经济犯罪案件管辖、移送、受理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投机倒把案件一般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办。对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5千元以上或非法所得3千元以上;
国营、集体单位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非法所得2万元以上;投机倒把情节恶劣,屡教不
改,或给国营、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在查处经济投机违法案件的定案处理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年共查处
案件602起,其中万元以上案件153起,罚没款38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法办39人,是移送司
法机关法办人数最多的一年。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了查处投机违法案
件定案处理为通报批评,限价出售商品,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用于投机倒把
的物资,没收销货款,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使定案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
10月,省工商局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
对案件审批权限和案件移送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审批对当事人
的物资给予限价出售,强制收购变价款1--10万元,有权审批非法获利1--10万元案件并处以
0. 2-1.5万元的罚款以及单处罚款0.5-3万元。1989年3月,省工商局又下发通知,哈尔滨
市工商局有权审批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下案件,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1987年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全年共查处案件602起,其中10万元以下大要案403起,万元以上案件125起,移送司法机
关法办22人,罚没款380万元。1988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查处案件411起,大要案269起,
其中万元以上案件77起,罚没金额406万元。1989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年查处投机违法
案件552起,大要案419起,其中万元以上案件164起,罚没款562万余元。
  1990年8月17日,国家工商局发布《投机倒把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倒卖国家
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分别予以强制收购物资或物品、没收物资或物品、限
价出售物品、没收非法所得或销货款、处物资或物品等值20%以下或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予以限价出售商品,强制收
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处商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
  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予以没收票、证、券,没收销售款,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予以没收物品,没收销售款,处物品等值
以下的罚款;予以强制收兑外汇,没收非法所得,处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
  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分别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
严重的,予以限价出售物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非法所得2倍以下
或者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印刷、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予以没收非法
所得,没收物品,处非法出版物总定价5倍以下的罚款。
  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
发票,代订合同的,予以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予以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
  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予以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
  全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投机违法案件458起,大要案283起,万元以上案件93起,移
送司法机关法办3人,罚没款24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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