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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解放后至1956年,市工商管理部门对处理不服的投机倒把案件的申诉,基本未纳
入日程。
1957年,市工商局管理制定《工商企业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和规定(试行)》,规定“凡
经定案的案件,如被处理人对处理不服,可在宣布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司法部门申诉,由司
法部门依法处理,逾期不申诉的,可按原处理决定执行”。1964年,国家工商局制定《关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处理投机违法活动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规定“已
经定案的投机违法案件,被处理人对处分不服或者异议时,允许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申诉,受理申诉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诉的案件认真研究审查,及时作出维
持、否定或改变原处分的决定”。在实际工作中,全市基本没有申诉复查的案件。“文化大
革命”期间,受“左”的思想影响,在查处投击倒把案件中出现了扩大化,打击面宽的倾向,
一些冤、假、错案,也未能及时处理。
1979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南京召开部分省、市工商局局长座谈会议,提出开
展复查投机倒把案件的要求,凡有申诉的案件都应复查,一般以1966年以后处理的案件为重
点,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复审案件原则应以过去处理案件时中央或省、市、
自治区正式规定的有关政策为依据。纠正案件的审批权限,过去为哪级组织批准,纠正错案
时仍报请哪级组织审批。凡是在处理时,提请当地党委或司法部门批准,戴了帽子或批斗过
的,经过复查后,属于错案的应报请原批准单位批准,在政治上给予平反,并正式通知本人
及所在单位。完全错了的,经济上应予全部退赔。事实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偏严偏重,不
属错案的原则上不予变动。对确因追脏造成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一部分。完全搞错的案
件,被没收的物资原物在的退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可按当时上缴国库的处理价退赔现金。
如没收物资未上缴国库而被单位或个人使用私分的,由其单位或个人退赔。物资当时作价过
低,没收人提出重新估价的,应予考虑适当提高,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支付。纯属错案被
没收了房屋,现居住确有困难的或被没收了粮票、布票的,所需物资或票证,可报请当地党
委批准,由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解决。当年,市工商局受理复查案件103起,复查87起,维护
原处理45起,纠正的21起,追加罚没款5780元。
1982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查重点为原处理过轻案件,使复查审理工作公正严肃,保
证了当事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市百货公司和平百货商店倒卖外
货案,非法获利达24万余元,动力区工商局仅处以3万元罚款,处理太轻。经复查审理,维
持原判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1987年,哈尔滨市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检查处理违法案件的规定》,规定
单位或个人对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办案单位或其上级
工商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或申诉,逾期不提不再复议和复查。复议和复查案件,要坚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处理妥当的维持,处理错误的有多少纠正多少。对罚没的财物,该退回的必
须退回。在退回中,原物未处理的退原物,原物处理的按原物价退款,已上缴财政入库的退
库返还。上级作出的复议或复查决定与原办案单位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服从上级决定。
当年复查经济案件300起,其中按当时政策处理正确又符合现行政策的262起,按当时政策处
理正确,按现行政策可以复查的38起。
1990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了经济案件审理处,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相继建立了经
济案件审理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案件审理处结合审案、复议和应诉三项职能制定了
《经济违法案件审理规则》、《经济违法案件复议的暂行规定》和《参与行政诉讼法的暂行
规定》,组织开展经济案件审理政策研究和理论探讨,先后撰写发表了《对扣押粮、油处理
的几点意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指导案件审理工作》、《浅析违法名称》和《论建
立横向审理,纵向复议的自约机制》等理论文章,把住案件质量关依法审理。经济案件的查
处和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市工商局的作法得到国家工商局的肯定,在北方10省区经检
工作协作会上和在济南召开的20个城市工商局长会上,分别作了题为《增设审理机构,完善
自约机制》、《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以适应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的经验介绍受到好评并
得到国家工商局的肯定。当年受理各类案件186起,结审160起,其中基本符合要求的106起,
撤销3起,退卷补证21起,定性不准或适用法规不当19起,文书及卷宗不规范10起,返回办
案单位另行处理2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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