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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对环境的管理仅限于对市区的垃圾污物和饮用
水进行掩埋和净化,并没有阻止环境的污染以及蔓延的势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
对环境保护工作开始重视。从1958年起,环境保护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向全市人民进行环
境保护科学知识和环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1980年创刊的《哈尔滨环境》报面向全
国公开发行。1987年,哈尔滨市环保局设置了宣教处,成为向民众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
专门机构。
60年代起,哈尔滨市开始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但是,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是在1979
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之后,才真正确立起来的。80年代初,
国家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哈尔滨市依据有关法规从1981年开始,对
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了经济手段,对超过排放标准的工、矿、企、事业单位
征收超标排污费,用于污染治理。到1990年,哈尔滨市制定了30余个地方法规、规章和有关
规定,初步形成了环境法规体系,环境保护走上了法制轨道。1980—1990年间,哈尔滨市认
真贯彻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环境保护政
策。同时通过集中供热、废水达标排放、建设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等治理手段,使城市
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得到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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