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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环境保护》
 
 
第二篇 环境保护
 
 
第一章 环境管理
 
 
第二节 法制管理
 
 
  一、法制文告
  哈尔滨市从1960年开始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1979年,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
法规的同时,哈尔滨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相继制定发布了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使环境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1960年8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简称市人委)发出了《关于批转市废水处理委
员会颁发的〈哈尔滨市有害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1963年1月,市人委颁布了《哈尔滨市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管理暂行规定》。5月20日哈
尔滨市废水综合利用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严禁排放含毒废水的紧急通知》。7月5日,哈尔滨
市废水处理综合利用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含酚、含氰工业废水处理互相检查、管理制度(草
案)》。12月15日,市人委颁布《哈尔滨市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废渣、烟尘管理暂行规定》,
同时废除1960年、1963年的有关规定。
  1965年,市人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炉渣管理的通知》。
  1972年6月12日,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三废办公室发布了《哈尔滨市废水、废气、废渣
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1979年3月,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哈尔滨市公安局等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控制、
消除我市噪声、振动的暂行规定》。
  1981年4月16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严格管理散装水泥运输储存的通知》。8
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哈尔滨市防治大气污染暂行条例》和《哈尔滨市水资源
保护暂行条例》。
  1982年2月16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控制电镀工业污染的暂行管理办法》。7
月2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节约工业锅炉用煤的指令的通知。9月2日,哈
尔滨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执行〈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网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0月6
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集体工商业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的通知》。12月3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哈尔滨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1983年1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6月20日,
哈尔滨市环保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管理散
装水泥、白灰运输储存的通知》。8月30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转发省环保局、
省财政厅、省建行〈关于排污费收缴、支付具体办法及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10月11
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把环境保护列入企业整顿内容的通知》。10月18日,哈尔
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氧气
生产点的通知和调整电镀厂点的通知》。12月5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严禁使用
大锅加热沥青的通知》。
  1984年1月9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冒黑烟锅炉的通知》,3
月24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试行哈尔滨市环保系统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问题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5月29日,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
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放电镀许可证的通知》。
  1985年3月15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家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
83)加强锅炉产品管理的几项规定》。3月28日,哈尔滨市环保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在全市开
展环保监察工作的通知》。5月9日,哈尔滨市环保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在哈市建立环境保护
群众监督委员会的通知》。5月20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环境污染事
故(公害)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月25日,哈尔滨市环保委员会和哈尔滨市经委联合
发布了《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1986年,发布了《哈尔滨工业企业环境指标管理实施细则》。
  1987年,先后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区露天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的通告》、《关于控制建
设施工噪声的通告》、《哈尔滨市松花江公共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哈尔滨市
环境保护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环境污染案件的联合通知》、《关于环境保护补助资
金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
  1988年,发布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通告》。
  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实施使哈尔滨市初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环保法规体系,使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市人大在依法监督环保执法工作、环保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7年、1989年、1990年,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
检查,并听取了市政府关于三个法律执行情况的汇报。在检查和听取汇报的基础上,市人大
常委会分别做出了《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切实加强
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1987年8月5日);《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切实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1989年10月18日);《关于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1990年6月22
日)。为了贯彻上述三个《决议》,市政府分别发出三个《通知》,使《决议》精神落到实
处。
  二、指标管理
  1985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试点工作的
通知》,哈尔滨市环保局、市经委联合转发了此文件,并在有色冶金、航天工业、石油、化
工、冶金、机电6个行业中选择了东北轻合金加工厂、东安机械厂、哈尔滨炼油厂、哈尔滨
化工总厂、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哈尔滨电缆厂6家企业进行首批指标管理试点。
  试点中,哈尔滨市炼油厂当含油废水平均值由40毫克/升降到10毫克/升以下,达到排
放标准,污染物综合达标率由0提高到86.7%,结束了交纳排污费的历史。
  1985年12月,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哈尔滨市环保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工业环境指标管
理实施细则》。并于1986年1月,以哈环委字〔1986〕第2号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哈尔
滨市经济委员会文件,下发各工厂企业、市直各工业局、区、县环境保护局,开始试行。试
行中,哈尔滨亚麻厂回收碱120吨,折合人民币6万元,节约水5万吨,价值2万元。哈尔滨工
程机械厂油污染得到了控制。1986年7月,市环保局召开了环境指标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
哈尔滨炼油厂、哈尔滨电缆厂介绍环境指标管理工作。7月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下发了哈环
字〔1986〕第72号文件,要求国营龙江电工厂、松江拖拉机制造厂等58个单位试行环境指标
管理。
  1989年5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是环境管理的新起点。会议在总结过去工作
的基础上,提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环境管理上来,通过管理促进污染的治理和控制。
会议提出的五项制度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新发展,是实现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转变的重要举
措。哈尔滨市认真贯彻落实了这些新的管理制度。
  1989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全国32个重点城市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定量考核。
考核项目:环境质量指标6项,污染控制指标10项,城市建设指标5项。由于哈尔滨市冬季采
暖期长,燃煤量大,煤烟型大气污染比较严重,加之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欠账较多,考核结果
不甚理想:1989年得48.2分,1990年得54.3分,在全国32个重点城市中排名分别为第二十
六位、二十七位。
  1990年,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第八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和第五次全
省环境保护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全市环保工作,7区2县(市)领导与市政府签订了1990—--
1992年3年10项环保目标责任状。年终检查评比,各区、县(市)全面完成了1990年度目标责
任状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好的有香坊区、南岗区、道里区;完成较好的有平房区、阿城市、
呼兰县、动力区、道外区、太平区。在“6·5世界环境日”纪念大会上,市政府对完成责任
状好的和比较好的区、县(市)给予了表彰、奖励。
   三、投资管理
  1987年开始,对环保专项治理补助资金实行计划管理。1981—1984年,下达给哈尔滨市
属291个单位的356个环保专项治理项目,按计划如期完成的有249项,尚未到期的有20项,
87项没有完成,完成项目占应完成的74%。全市完成项目中的94%经验收运行正常,不再缴
纳排污费。1986—1990年,企、事业单位用于环保投资3.08亿元。主要来自六个方面:基
本建设资金9628万元,技术改造资金11767万元,综合利用利润留成527万元,环境保护补助
资金2475万元,贷款4020万元,其它资金来源2392万元。“三同时”资金占环保投资总额的
69.4%,且呈逐年增长趋势。按投向划分,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费用最多,共14523万元,
占总额的47.13%,烟尘净化能力年增216亿立方米;其次是水污染治理资金8106万元,占
总额26.3%,污水处理能力回增5.3万吨,每吨水投资0.15万元;第三是固体废弃物治理
资金3894万元,主要集中在粉煤灰的处理和综合利用;噪声治理投资居第四位共507万元,
其它污染源治理投资3781万元。
  1987年,哈尔滨市率先在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上由原来的拨款改为贷款,治理污染单位
首先提出环保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并附治理方案、工程经费预算、预期达到的效益和完工
时间。对投资额较大、治理技术尚不够成熟的项目,需经过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报经市环
保部门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方给予贷款。这种做法受到国家环保委的充分肯定。
  四、收费处罚
  1981年,哈市执行《黑龙江省关于对超过国家标准有毒有害污染物实行收费和惩罚的暂
行规定》,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征收超标排污费。1982年,国务院颁发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
法》,黑龙江省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使哈市收费工作纳入法治轨
道。至1985年底,共征收超标排污费3251万元,至1990年底,累计征收9323万元。
  在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同时,积极探索并实施征收超标排
污费由银行代为划拨的办法,既减轻了劳动量,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实施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同时,对一部份忽视环境保护,措施不力或违反有关环境保护
规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1980—1990年,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件如下:
  松花江灌原油污染事故 1980年7月5日,松花江哈尔滨段出现了大量原油,南岸一侧形
成黑褐色油带达数十里。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了联合调
查小组。据查事故是由哈尔滨车辆厂、松花江拖拉机制造厂、哈尔滨酒精二厂、红伟化工厂
多年生产中泻漏在管道中的原油遇高温经暴雨冲刷,通过排水管网流入松花江而发生。事后,
从江岸清除油污57车,肇事四单位在报上公开检查。11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召开千人
大会,公开处理原油污染松花江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做出处
理决定:哈尔滨酒精二厂罚款5000元,松花江拖拉机制造厂和哈尔滨车辆厂各罚款3000元,
给予红伟化工厂警告处罚。
  哈尔滨制药六厂泄漏二氧化碳事故 1980年8月8—9日,哈尔滨制药六厂因塑料管道年
久失修,造成大量二氧化硫泄漏,并与高温水蒸气形成硫酸和亚硫酸雾,使周围240户居民
以及鸡、鸭等家禽和农作物受害。9月13日,市领导主持了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责成哈
尔滨制药六厂赔偿群众损失。
  哈尔滨市火石厂污染环境事件 1980年9月16日,哈尔滨市环保局收到1份有2万人联合
签名的控告信,指控火石厂排放废气、废水和放射性废料污染环境。据查该厂自1958年建厂
以来,对放射性稀土元素一直未采取防护措施,厂生活区的放射性剂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几
十倍,并伴有废气、废水排放污染环境问题。10月19日,陈剑飞副省长、王化成市长前往该
厂检查,当场决定该厂停产治理。
  哈尔滨酒精二厂漏油事故 1981年3月2日,哈尔滨酒精二厂因锅炉车间磁管予热皿失修
造成漏油,污染了环境。哈尔滨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厂罚款1万元,并令其主管厂长写出书面
检查,并立即检修设备,清理下水管线。
  哈尔滨绝缘材料厂漏油事故 哈尔滨绝缘材料厂1#储罐加热管于1982年5月7日起开始
漏油,时间长达8天之久,严重地污染了周围环境,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哈尔滨市农林局在
向市政府报告中称:由于哈尔滨绝缘材料厂跑出的煤焦油顺着马家沟流入新春灌溉站,致使
新春公社的334亩韭菜和大棚黄瓜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无法上市,造成经济损失15660元。
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和广大群众的要求,
做出处理决定:(1)责成该厂对厂区至马家沟排水管线、马家沟下游进行认真检查,彻底
清除渣油残污;(2)对该厂罚款5万元,并登报批评;(3)鉴于主管厂长到职不久,对追
查和清除此次污染事故做了一定的工作,决定免于追究其领导责任,但要做出书面检查,采
取切实措施,明确责任,建立制度,及时检查,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哈尔滨龙江橡胶厂漏油事故 1983年3月11日,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发现哈尔滨龙
江橡胶厂排污口有大量燃料油排出,经何家沟流入松花江。据查该厂1982年便发现储油罐裂
缝,但没有采取措施,又注入原油,造成漏油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
行)》第三十二条和《哈尔滨市水资源保护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哈尔
滨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做出如下处罚:(1)罚款2万元;(2)取消厂长、主管厂长、动力
科长、锅炉车间主任、供销科长2、3月份奖金;(3)上述决定在厂内予以公布。
  哈尔滨热电厂跑油事故 1983年8月8日,哈尔滨市动力区环境监测站去哈尔滨热电厂采
样时,发现该厂燃料油自总排口大量排出,流入信义沟,沿沟一带到处可见附着油,附近居
民在7华里长的地段上挖了13个土油池蓄油,严重地污染了环境。据查该厂在同年4月曾发生
过掩埋燃料油事件,此次发生漏油事故仍未采取任何措施。为严肃法纪,市环保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和《哈尔滨市水资源保护暂行条例》第二十
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该厂作如下处罚:(1)罚款5万元;(2)对厂长、主管副
厂长、主管副总工程师、生产科长、燃料车间主任扣发当月奖金;(3)上述决定在厂内公
布。
  九三五厂排放污水淹没树苗事件 九三五厂排水管末端地处市第一苗圃地段,因年久失
修,塌断堵塞,暗沟变成明沟排水。冬季积水积冰,春季解冻后大量污水流入苗地,淹没树
苗。1982年春,淹死杜松树苗2000株,价值6000元,丁香树苗1500株,价值3000元。经市环
保局会同市水利处、南岗区环保科等单位实地统计,共淹没苗圃850余亩。但每到枯水季节,
苗圃工人常将排水沟堵死,引水灌田,给九三五厂维修带来困难。与此同时,市经济管理干
部学院将院内排水管道擅自接入九三五厂下水管线,加大了排污量,造成外溢。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本着处理好纠纷的原则,市环保局做
出如下决定:(1)九三五厂必须在当年10月末之前将排污管道末端修好,延伸到马家沟入
口处,并要经常对此管道进行检查,发现堵塞及时清掏,同时要建立健全检修制度,使工厂
污水管道畅通无阻,严禁明沟排放污水。(2)淹死树苗损失由九三五厂和第一苗圃各承担
50%,九三五厂赔给第一苗圃补偿费4500元。(3)第一苗圃今后不准堵塞九三五厂排水管道
和利用有毒污水灌溉农林田,一经发现一切后果由第一苗圃自负。(4)市经济管理干部学
院擅接下水管线问题,因排水管道所有权属九三五厂,有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国营伟建机器厂电镀厂跑氰污染事故 1983年10月17日,国营伟建机器厂电镀厂辐条工
段的氰化镀铜槽,由于白班工人在下班时因停电、停气忘记关闭硬气阀门,晚21时许恢复供
气时车间无人,致使硬气吹拂溶液时间过长,晚22时,达到沸点,槽内镀液溅出槽外,邻近
槽体、地面、地沟以及通风道均被氰化物污染。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车间外排污口污
水的氰化物浓度高达2.4克/升,污染十分严重。据查,跑溢的氰化铜槽含氰化物绝大多数
控制在厂内和车间内,仅有0.9公斤排出厂外。厂内排水管线和氰化物经用次氯酸钠处理后
排出厂外,经何家沟流入松花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厂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厂级行政干部和工长
扣罚10%工资,对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扣罚20%工资,并取消当月奖金;(3)上述决定在厂
内公布。
  国营建成机械厂跑油事故 1983年10月28日,市环保局发现国营建成机械厂的燃料油呈
块状从工厂排污口流入信义沟,既浪费能源,又污染了松花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和《哈尔滨市水资源保护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
十一条规定,对该厂跑油事故处罚如下:(1)罚款3万元;(2)厂长、主管副厂长、主管
副总工程师、环保科长、17车间主任扣发当月奖金;(3)上述决定在厂内公布。
  哈尔滨化工二厂泄氯污染事故 1983年12月20日晚22时,哈尔滨化工二厂聚氯乙烯车间
氯化氢工段在停产检查更换氯气阀门时,由于管内残留的液氯挥发,突然外溢,致使三棵树
车站发往该厂的一列装载石灰石的列车司机和3名调车员被熏呛中毒。市环保局对此事故依
法进行了处理:(1)责成工厂对受害者负责医治;(2)该厂做出书面检查;(3)令该厂
必须把环境保护列入氯气生产设备检修计划之内,不得因设备检修而发生污染事故。
  哈尔滨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三厂氯气污染中毒事故 1984年10月31日15时,自来水公司供
水三厂发生一起氯气污染环境事故,波及到顺风向50余米的居民,中毒15人,重患3人,经
急救脱离危险。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是由于承包自来水公司供水三厂改造锅炉的施工单位道
里区新农维修工程队在安装锅炉时,用弃置的废旧氯气瓶(长1米,直径0.25米)改做分水
罐。当水暖工用管钳把氯气瓶打开时,瓶内残液(赤黄色)气体倾喷而出约3分钟,待残液
少时方重新将氯气瓶门拧闭,致使氯气污染了环境。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二单位处罚如下:
(1)对新农维修工程队罚款2000元;(2)对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三厂罚款1000元。
  哈尔滨电机厂跑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1985年3月18日,在动力区马家沟一桥下发现大
量原油,严重污染了马家沟乃至松花江的周围环境。市环保委员会迅速组织市、区联合调查
组查实,肇事单位是哈尔滨电机厂。该厂动力车间于1月15日用高压蒸气清扫油泵站管线时,
将回油管路阀门盖的石棉垫损坏,造成大量原油泄出,流入地沟,经地沟壁砖缝漏进排水井,
又经市政排水干线排入马家沟,酿成重大污染事故。这次泄漏的原油,除顺水流失外,残存
的就达160余吨。不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污染周围土壤和水质,直接影响马
家沟灌区的农作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市环保局对该厂处罚如下:
(1)罚款10万元;(2)主管环保工作的厂长罚款100元;要求厂方对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
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给予必要的处理。
  东北轻合金加工厂含油污水污染松花江事故 1988年6月15—18日,东北轻合金加工厂
煤气站停运检修时将洗焦池中大量含焦粉的污水直接排放,同时将各车间地沟、管道的积油、
污垢用蒸气和水进行冲刷,排入下水,因此期间该厂清水处理设施停运,致使污水经何家沟
进入松花江,造成水质严重污染。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社会反映强烈。鉴于该厂污水
处理设施停运前曾向平房区环保局报告过,为此市环保局从轻处理如下:(1)对该厂给予
通报批评;(2)罚款1.5万元;(3)以上决定由平房区环保局监督执行。
  哈尔滨化工总厂化学分厂排放黄磷尾气污染事故 1988年7月,汽车三厂职工向市政府
反映化工总厂化学分厂排放有害气体,经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督办室、化工局、市公用局等
单位共同调查,该事故是由于化工总厂化学分厂没有执行国家“三同时”规定,擅自将磷泥
生产装置改造成工业磷酸生产装置,在没有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试车、生产造成的。
为此,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处理如下:(1)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规定,责令该厂从1988年9月1日起停产;(2)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厂罚款1万元,文到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市环保局;(3)关于汽
车三厂职工治病费用,经市一级有关医院确诊,认定是磷酸尾气污染所致,由化学分厂承担;
(4)补办“三同时”手续,完善工艺、设备,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哈尔滨龙江仪表厂电镀车间废水渗漏污染厂区地下水事故 哈尔滨龙江仪表厂1965年建
电镀车间,电镀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致使有害物质渗入地下,造成厂区地下土层的潜在
污染。1986年,该厂试用离子交换法治理了含铬废水,但仍超标排放,后确经改进达标,但
由于多年含铬废水的直接排放,长期侵蚀土壤导致污染地下水的事故。问题查明后,该厂配
合市排水处更新改造排水管道,杜绝了渗漏污染问题,水质逐步变好。据此,市环保局决定
给予该厂从轻处理:(1)通报批评;(2)罚款1万元。
  华侨饭店冷冻室外泄氨气严重污染环境事件 1990年9月5日,华侨饭店检修冷冻设备时,
发生氨气外泄事故,致使市政府第一幼儿园700余名幼儿和教师受到污染损害。根据有关规
定和受害人的要求,处理决定如下:(1)赔偿市政府第一幼儿园幼儿晚餐损失费和有关幼
儿医药费、家长护理工资及奖金共计317.07元。(2)按规定补办有关环保“三同时”审批
手续。(3)饭店领导应从此事故中吸取教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环保等有关法规、规
定,制定制冷工艺操作、维修等有关规章制度,并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今后不
发生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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