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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次:2006.4(总第35期)
类别:
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
认真贯彻《地方志条例》为开创哈尔滨市续志工作新局面而努力
刘骞
(作者单位:市志办编审指导一处)
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文化基础事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发挥了资政、存史、教化的重要作用。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67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法规,也是地方志编纂历史上和地方志事业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的基础文化地位,是修志工作法制化建设和志书成果标准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方志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深刻认识《条例》对续志工作的重大意义
编纂地方志,在我国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全国现存的各类古代典籍、文献中,旧志占十分之一,有8500余种。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制度以来,历代都把修志作为一种官职、官责,并颁布政令对修志进行统一规范。清朝明文规定,地方官上任要 "览志书"。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1957年,国务院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家12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二十个重点项目之一。"文革"期间,地方志编修工作因故中断。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志编修重新启动。1985年,国务院正式把编修地方志列入国家"七五"规划。199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可以说持续不断地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延续两千多年的优良文化传统。截至2005年,首轮修志全国共编纂出版省、市、县三级志书5000余部。
我市自1982年5月作出编史修志的决定以来,经过全市广大修志工作者的艰苦努力,首轮志书历时18年于1999年全面完成。总计编纂出版了《哈尔滨市志》36卷71部,市属县(市)志12部,区志7部,总文字量为3 800万字。续志工作启动于1999年末,当时确定下限为2000年,后改为2005年,目前第二轮修志工作已经转入纂写、修改、出版阶段,相对于首轮志书而言,第二轮修志工作面对许多新变化、新特点和新要求,总结首轮修志工作实践,续志工作面临以下问题:一是地方志工作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特别是续志断限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时期,仍靠过去的行政命令方式组织编纂地方志,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二是哈尔滨市志由一套书变为一部书,篇目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给编纂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志书的成书方式和社会对志书信息含量和信息形式的需求出现许多新特点,传统修志事业的"几本书主义"已难以适应时代需要;四是由于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修志工作随意性大、主观性强,机构体制不顺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地方志工作有法可依,增强了地方志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市地方志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我们要深刻认识《条例》对续志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条例》精神,促进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市修志工作力度,增强修志人员的历史责任感与使命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领会《条例》精神,确保志书编纂质量
续志作为首届志书的延续形态,时间跨度虽短,但内涵相当丰富。这个阶段处于改革开放逐步深入、现代化建设蓬勃发展的大变化时期;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社会面貌日新月异,新观念、新举措、新问题、新经验大量涌现。在变革的时代中,如何确保志书编纂质量是摆在新时期修志人面前的一个首要问题。从目前我市已完成的志书初稿来看,由于受机构体制改革和人员不齐不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多数质量不高,与成书要求差距很大。
为了确保地方志编纂的质量,《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二是对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人员作了明确要求,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确立了志书的审查验收制度,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条例》通过法规的形式界定了地方志的内涵;对地方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任务和要求、组织和保障、编纂和出版、审查和验收、管理和使用以及违法处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内容从制度上保证了志书的编纂质量。"千秋大业,质量第一",我们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志书编写水平,确保志书编纂质量,使续志质量达到新的水平和高度。
三、以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进续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我市第二轮志书编纂工作居全省前列,市志130余个承编单位在两个市志业务指导处的督促、协调、检查、指导下,经过上下共同努力,辛勤劳作,目前大部分承编单位已拿出了十五年初稿,续志工作全面进入纂写、修改、出版的关键阶段。恰逢此时,《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市续志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我市方志事业的更大发展提供了"尚方宝剑"。
当前贯彻落实《条例》是全市修志系统的重要任务和职责,我认为重点是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学习、宣传好《条例》。《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组织管理、法律责任以及志书的审查验收、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作为行政法规,既是指导、开展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也是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方志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保障。因此,我们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一项重要工作抓出成效。首先是业务指导部门要带头学好《条例》,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和重点。其次,要迅速组织开展好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手段,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增进承编单位和修志工作者对《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了解和认识。
二是以学习《条例》为契机,加强领导修志意识,提高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也是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和发展文化事业的主要职责。做为"官修"的信史,地方志具有"资治、存史、教化"的特殊功能,编修地方志是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行政责任,也是领导者的"官职"、"官责",各级各部门领导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并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任务,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和条件到位,以确保方志工作真正成为政府一项长期的连续不断的专业性工作,从而彰显当代方志在"先进文化"中的地位。我们要借助《条例》颁布的东风,推动我市方志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三是突出志鉴并重,充分发挥志书的社会功能。《条例》把地方综合年鉴纳入地方志范畴,解决了年鉴的学术归属问题,促进了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志鉴合一提高了方志的综合实力,为志书编纂提供了完备的理论基础。同时按照《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负有组织读志用志,开发利用方志资源的责任。修志为用是历朝历代当政者"齐家平天下"的重要治国方略。所以我们应当紧紧围绕"服务社会"这个核心,想方设法做好方志开发与利用的文章。市志办作为业务指导部门要积极开展地情研究和读志用志工作,多出有价值的、高水平的地情研究报告,努力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生态园林型城市提供有效的资政服务。
四是修志人员特别是指导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以尽快胜任《条例》提出的工作要求。
五是结合《条例》精神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修志工作和志书编纂的各个环节都坚持以《条例》的规定为准绳,编纂出版无愧于时代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深受社会各界欢迎的精品佳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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