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反复解读2006年第7期《中国地方志》刊登海佐良先生撰写的《对第二轮修志补遗中"明补"与"暗补"的再认识--与初创兴和王淑君再商榷》一文,海先生撰文主要是对2005年第9期《中国地方志》所载初创兴和王淑君所撰写的《试谈第二轮县志编修中有关补遗勘误的安排》持不同意见,简单说就是对前志遗漏的内容是"明补"还是"暗补"的看法不一样。初先生和王女士主张"在续志篇目中找到归宿",将前部志书遗漏部分归入本次修志的"相应篇目",进行"暗补"。而海先生却认为这是"模糊上限、自乱阵脚"、"会使人产生阅读障碍"、"对整部志书增添零乱的感觉"、甚至"会引起第二轮志书混乱"、"会使文章混乱"等,因而主张"明补",就是把对前志的补遗勘误统统摆放在志尾的补遗中。笔者认为,海先生文章所述有一定道理,就《富源县志(续修)》(海先生参与编修的县志)编修情况看,"明补"可能是完全正确的。但就全国各县志的续修而言,因为情况不同、写法不一,非"明补"不属、并形成统一的模式,就不一定完全合适。"明补"与"暗补"之利弊及孰长孰短,只能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言概而论。因此,笔者对海先生的某些提法不敢苟同。
其一,海先生谈到《大邑县志续编》全书806页,其中增补的就有244页,占全书内容的30.27%,以此为证说明不能"暗补"不足为凭。增补的内容多,只能说明原《大邑县志》记述内容不足、漏项较多,这是个案,并非普遍情况。而且,用此例说明"明补"好、"暗补"差,似乎也不大合适。如果确实是在804页中有244页是补的内容的话,这"补"无论是"明补"还是"暗补"都不合适,在这点上我倒赞成重修一部通志为更佳。
其二,笔者在编修《阿城市志》(1986-2005年)过程中,也接触到"明补"和"暗补"的问题,对此也作过一点尝试。从理论上讲,把《阿城县志》(以下简称"前志")的阙如部分纳入补遗当中是对的;但是从实践中看,搞一刀切并不合适。比如《阿城市志》(简称《市志》)把金源文化从文化部类中析出单独立编。阿城是大金帝国肇兴之地,故史有"金源"之称,而金源文化则是今人从历史与文化地理的角度对今天哈尔滨与阿城市所辖地区内的金代文化的总称,是阿城的特色、阿城的名片。为弘扬金源文化、拉动地方经济,阿城自2000年至今曾三次举办金源文化节并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而前志中根本没有记述。《市志》把"金源文化"作为升格处理,独立成编,并置文化部类之前,其目的一是弥补上志不足、二是突出地方特色。我们的这种作法,受到评审专家的肯定和赞扬,有的专家甚至提出金源文化还要前移至更突出的位置。我们认为这样做,不是"模糊上限、自乱阵脚",而是敢于突破旧的模式,是创新。试想,如果把金源文化内容放在补遗中,会是什么结果?不但不能突出地方特色,创新更无从谈起。时代在前进,事物在发展变化,只有与时俱进,才能更有生命力。志书也是如此,在基本符合志体的前提下,表现形式上应该是"百花齐放",不应被现有的模式所禁锢,如果像海先生所说的因为"所有志书都采取这种方法(指明补)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模式"就把所有的志书禁锢在这同一个模式内,那么志书不就成了千人一面,创新从何谈起?
其三,在海先生《再认识》一文中,还认为"明补"能方便读者阅读,志书的整体性也强;如果"暗补"就"会使人产生阅读障碍"、"整部志书倒会增添零乱的感觉"。对此我也有不同的看法。在阿城"前志"的综合经济管理篇中,缺少计划方面的内容。这次补写计划一章,我们采用"暗补"形式,从建国后有计划开始,一直写到2005年。如果采用"明补"的话,就要把计划一章分两部分写:一部分写1949-1985年计划的内容,置于志尾的补遗中;一部分写1986-2005年的内容,置市志综合经济管理编中。读者想了解阿城计划的全部情况,就需要看完综合经济管理编中的计划一章后,再到志尾部分去查找其另一部分的内容。这样是"明补"方便读者,还是"暗补"方便读者呢?显然"暗补"优于"明补";一事物是集中写其全貌("暗补")"增添零乱的感觉",还是分开写("明补")"增添零乱的感觉"呢?显而易见,一事物集中一起写不仅不零乱,相反整体性更强。
其四,海先生还谈到另一观点:"暗补"会"引起第二轮志书混乱"、"会使文章出现混乱"。这是不是有些言过其辞,说得太严重了呢?"明补"、"暗补"只是一个方法形式问题,不"明补"而"暗补",并不违背志体基本原则,怎么会使志体混乱呢?更何况从发展的眼光看,志体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今天的创新也可能成为明天的"模式"。另外,文章混乱不混乱是著述水平问题,一个事物前志记述的不完整、甚至是漏项,第二轮修志把它一起集中写下来补上了(暗补),而且记述得简明、通畅、文采斐然,一样会是一篇佳作。怎么能说因为"暗补"了,文章就混乱了呢?这里要说明的是"暗补"内容应在《凡例》中提及,以方便读者阅读。
当然,如果像海先生提到的属于"掌故"或"有些史料找不到'相应'的篇目",采取"明补"是完全正确的。
综上,笔者认为,补遗本就不应有明暗之分。即或分了,"明补"也好、"暗补"也罢,都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利弊关系很难断定,还是"百花齐放"为佳。单方面强调"明补"或"暗补"都是不妥的,如果再"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模式",那就更会束缚大家手脚,有碍于方志创新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