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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电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哈尔滨先后建成“哈
尔滨电机厂”、“哈尔滨汽轮机厂”、“哈尔滨锅炉厂”(即“三大动力厂”),成为国家
生产机电设备的重要基地。1958—1984年,“三大动力厂”生产的发电设备一直实行国家定
价,由中央直接管理,价格变动不大。1985年后,国家将部分发电机组价格放开,原材料价
格逐年上涨,仍实行国家定价的产品也允许加材料差价,因而价格有较大幅度上涨。
二、电 表
哈尔滨电表仪器厂生产的DD1型单项电度表产品投产后即实行国家定价,1957年每个出
厂价为33元,后多次下调,1965年30元,1967年25元,1972年23元,1975年18元。1978年,
由于生产成本提高,每个上调到21.50元。1979年7月,国家对电子产品实行浮动价格,允
许地方物价部门在不超过部定统一价20%幅度内制定临时价格。1981年,电度表价格下浮到
17元。
1984年,国家规定允许部分生产资料实行计划内、外2种价格,计划内执行国家定价或
指导价,计划外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定价,但电度表价格未动。1986年,由于原料涨价,
成本增加,每个上调到19元,1988年再次上调到24元,此价格至1990年未变。
三、客车、货车
1970年,哈尔滨客车厂开始生产客车,每辆出厂价30599元。1977年,哈四型客车每辆
32500元。1984年10月,市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客车可以实行浮动价格”的规定,调整哈尔
滨客车厂生产的哈尔滨牌客车出厂价格,每辆HB645型公共汽车35000元,HB645SA型团体客
车40000元,HB645G型高靠背客车46000元,HB665型铰接客车62000元,HB647型高靠背客车
50000元。所列的价格为中准价,计划内的可以上下浮动10%,计划外的可以上下浮动20%。
1984年12月5日,黑龙江客车厂生产的松花江牌150型载重汽车出厂价每辆调整为40000
元。按照国家关于汽车价格浮动的规定,生产企业以上述价格为中准价,计划内与计划外产
品出厂价,分别在10%和20%幅度内上下浮动。1985年2月,超产自销的计划外产品出厂价
取消20%幅度的限制,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同年,黑龙江省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物价局)
下发文件,规定哈尔滨星光机器厂生产的星光牌轻型载重汽车(132型)出厂价格,单排座
每辆21000元,双排座每辆25000元。
1987年1月7日,省物价局下达《关于松花江牌WJ—111型双排座微型载重汽车价格的批
复》,规定每台出厂价格18900元,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需要安装进口发动机的每台车另行加价2000元。同年11月18日,市物价局下发文件规定,哈
尔滨客车厂生产的HK348P型团体客车每台出厂价82000元,根据销售情况可上下浮动20%。
1988年1月,每台HK348P型团体客车出厂价格调为85000元。5月,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
又调为89000元。8月31日,省物价局下发文件规定,哈尔滨星光机器厂生产的131A型车,基
本型车出厂价每辆25500元,14项技术改进型车每台27000元。1989年9月,市物价局将哈尔
滨客车厂生产的HK348P型团体客车出厂价调到每台93000元。1990年8月10日,市物价局发出
《关于松花江牌进口发动机微型汽车出厂价格的通知》,规定单排座微型汽车每台出厂价
24000元,双排座每台出厂价27000元,可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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