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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对200余种主要的冶金产品价格实行计划管理,陆续制定全
国统一出厂价格。1956年,部分冶金产品价格为每吨炼钢用L08二类硫生铁145元,普通碳类
钢267元,乙类镇静钢329元,焦炭39元。1963年生铁调为150元。1965年焦炭调为43元(软
焦)。
1958年,哈尔滨轧钢厂建成并开始生产钢材,产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因成本过高发生
的亏损由财政补贴。1967年,哈尔滨钢厂建成,因设计能力小,生产成本高,执行国家定价
有困难,根据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
精神,制订地区价格,每吨钢锭价格暂定为300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冻结,地方小钢铁企业的产品出厂价格高低相差悬殊,生铁
有的执行每吨157元,有的每吨200—300元,亏损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焦炭仍执行1965
年8月规定的价格。
1980年1月1日,国家物价局发文,提高生铁、焦炭的出厂价格,每吨炼钢用生铁由150
元调整为200元,焦炭(冶金焦炭大于40毫米)由73元调整为90元。同年7月,提高钢锭和有
色金属产品(如黄金、白银、铝、锡和钨等)价格。1981年6月,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物价局
文件精神,经省物价局同意,将乙类镇静钢钨B1—7(33—42)定为每吨490元。1982年,国
家物价局规定,轻工市场用生铁发生亏损的实行补贴,供应范围执行优待价,每吨乙类镇静
钢锭按标准价优待70元。1983年9月5日,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哈尔滨钢厂供给哈尔滨轧钢
厂的钢锭实行内部结算价,每吨出厂价格410元。哈尔滨轧钢厂计划生产的甲类镇静钢6.5
毫米低碳盘条临时出厂价格每吨730元。11月5日,哈尔滨轧钢厂生产的普碳圆钢、方钢地方
临时出厂价定为每吨乙类镇静钢B1—7为472元、乙类沸腾钢B1—4F为440元。12月9日,市物
价局将特一号(99.7%)铝锭的地方临时价格定为每吨3174元。
1984年,由于原料、燃料、运费等提价,冶金产品成本增加,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省、市物价局为解决这一问题,先后调整了部分产品价格。哈尔滨煤气公司生产的焦炭(大
于40毫米)每吨108元,生铁(不分铁号)在国家统一出厂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15元。轻工
市场用生铁不加价,仍执行优待价。热轧碳素圆钢(直径8—250毫米)临时出厂价格每吨在
国家统一出厂价基础上加价100元。6月16日,哈尔滨钢厂、哈尔滨汽轮机厂生产的8#普碳
镇静钢锭临时出厂价格每吨378元,哈尔滨轧钢厂计划外生产的乙类镇静钢盘条6.5毫米临
时出厂价调为每吨732元。8月8日,根据省物价局、冶金工业厅转发冶金部《关于调整部分
钢材产品价格的通知》规定,地方中小钢铁企业自产和自筹协作坯料生产的各种钢材均按国
家统一定价加价20%作为地方临时出厂价格。8月21日,根据省物价局规定,市物价局又规
定生铁、铸铁管在国家统一价格基础上加价10%,焦炭加价5%,作为地方临时出厂价格;
地方企业生产的钢锭、钢坯在国家统一价格基础上加价20%作为地方临时出厂价格。11月7
日,省物价局规定,用钢坯料轧制的6.5毫米普碳线材在国家统一出厂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
40元。由于哈尔滨钢厂生产钢锭加价20%仍出现亏损,将该厂生产的8#普碳镇静钢锭临时
出厂价格调整为每吨660元,哈尔滨轧钢厂用这部分钢锭轧制的6.5毫米乙类镇静钢盘条临
时出厂价格为每吨1050元。同时制定3#乙类镇静角钢临时出厂价为每吨1040元。
1985年3月21日,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规定,取消原定的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
业自销和完成国家计划后超产部分的出厂价格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规定,同意按稍低于当
地市场价格出售,参与市场调节。为鼓励企业多生产优质产品,国家物价局于3月22日规定
生产企业可在国家统一出厂价格、省定临时出厂价格的基础上,获国家金质奖的加价20%,
获国家银质奖的加价15%,获部级优质奖的加价10%,获省级优质奖的加价5%。由于国家
先后提高了铁矿石、焦炭、废钢铁等价格,调整了原煤品种差价,扩大地区差价,使成本大
幅度上升,企业发生亏损。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黑政发40号文件精神,市物价局于4月29日调
整了哈尔滨煤气公司生产的冶金焦炭(大于40毫米)价格,由国家统一出厂价每吨120元,
调为临时出厂价格155元。炼钢生铁在国家统一出厂价格基础上加价50%作为临时出厂价格。
12月19日,为维护经济秩序,制止非法活动,促进物资交流,市物价局对生产资料市场加强
管理,重申计划内物资要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和收费标准,计划外生产资料的交易,实行指导
性价格。
1986年1月24日,市物价局和市机电冶金工业局下发文件,按新标准重新制定了钢材价
格,型材15—50Cr热轧圆钢(直径33-42毫米)出厂价格原标准每吨为820元,按GB3077--
82每吨为870元;碳素工具钢热轧钢板(T7-13厚度1.0-1.5毫米)原标准每吨1450元,按
GB3278-82每吨1500元,合金工具钢冷轧钢带(厚度0.10-0.15毫米)原标准每吨5780元;
按GB3527-83每吨为5960元;低碳钢冷轧钢带(厚度0.3-1.0毫米及1.0-1.5毫米)原
标准每吨1320元,按GB3526-33每吨为1440元。由于国家提高卷板价格,冷轧钢带厂生产冷
轧钢带等产品亏损,省物价局于2月24日下发文件制定了冷轧钢带、电缆钢带地方临时出厂
价格,分别在国家统一出厂价基础上加价15%和10%,镀锌钢带出厂价格上调5%。4月14日,
因哈尔滨电缆厂生产的计划内铝线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难以消化,市物价局下发《关于铝
电线临时出厂价格的批复》规定,每吨临时出厂价0.71-1.0LY圆铝线5740元、0.80-1.0LY
扁铝线6290元、4.01-7.1JLMY厚铝母线7450元,并允许在此价格基础上加10%,实行优
质优价。4月18日,省冶金厅规定,东北轻合金加工厂生产的铝板、带材临时出厂价在国家
价格基础上,分别加价15%和20%。省物价局下发文件规定钢丝绳(线径14毫米6×19)临
时出厂价格为每吨2020元。
为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搞活市场,1987年7月28日,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
整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规定钢材0.35毫米镀锌板每吨指导价格定为3400
元(可以上浮10%,下浮不限),钢材0.5毫米镀锌板每吨3000元。8月22日,市物价局下
发文件规定黄铜棒(59-1〉10-18)临时出厂价格为每吨6922元。由于煤炭价格提高,致
使焦炭成本上升,生产企业难以消化。12月7日,省物价局调整了计划内焦炭(大于40毫米)
临时出厂价格,每吨由155元调到166元。1988年3月21日,市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
制定圆铜单线(TY3.0毫米)临时出厂价格每吨为9870元。4月5日,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调
整计划外普通铝锭最高出厂限价格的通知》,将计划外普通铝锭最高出厂价限价由每吨6300
元提高到6800元。由于国家制定卷板临时价格及优质加价,致使冷轧钢带等产品生产成本升
高,企业无力消化,5月9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冷轧钢带等产品出厂价格的批复》,
同意对冷轧钢带等3个产品实行地方临时价,同时调整镀锌电缆钢带、涂漆电缆钢带出厂价
格,普碳冷轧钢带(0.51-1.0毫米)每吨由908.5元调到1145.5元,电缆用冷轧钢带
(0.30-0.50毫米)每吨由1210元调到1595元。12月13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部分电线电
缆出厂价格的批复》,规定圆铜单线(TY3.0毫米)每吨临时出厂价格为19720元。
1989年3月22日,由于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放开,实行双轨制价格,一些紧缺生产资料
的计划外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国家物价局多次制定计划外生产资料最高出厂价及销售限价。
省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制定了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和浮动幅度。每吨低碳钢盘
条(6-8毫米)出厂价1500元(上浮10%,下浮不限,下同)、普碳圆钢(10—18毫米)1500
元、螺纹钢(22—28毫米)1500元、普碳等边角钢3—5号1450元、镀锌薄板0.35-0.5毫
米2700元、普碳热轧中板5-14毫米1450元、普碳焊接钢管1/2-1寸1600元、铝锭AO6500元。
1990年8月14日,省物价局、冶金工业厅下发文件规定,热轧圆钢(38-50毫米)出厂
价格每吨1210元。10月25日,市物价局下发文件规定焦碳和钢铁出厂价格,每吨焦炭(大于
40毫米)出厂价格285元,炼钢生铁484元,碳素结构钢钢坯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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