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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价》
 
 
 
 
 
 
概  述
 
 
  清朝末期,随着中东铁路的修筑,沙俄、日本等帝国主义列强相继侵入哈尔滨,把哈尔
滨做为其倾销剩余商品和掠夺廉价原料的重要集散地。至民国初期,它们已在哈尔滨设立
1000多家商店,并设立了较大的“商业会议所”,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哈尔滨市场物价在运
行机制上不仅受供求变化的影响,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俄、日资本主义势力和国内官僚
买办操纵,进出口商品和工农业产品比价不合理,物价水平经常波动。1913—1927年,哈尔
滨市物价总水平几经起伏,1913—1916年为下降趋势,年平均降低8.3%;1917—1920年逐
年上涨,最高的1920年物价比1913年高出138%;1921年后又有所回落,但1927年仍比1913
年高54%。
  1932年哈尔滨沦陷后,西方(俄、英、美)经济势力逐渐削弱。当时正值世界资本主义
经济危机,国际谷物市场价格下跌;日本侵略者又将大量剩余工业品向东北市场倾销,加之
伪满洲国于1932、1935年相继对火柴、水泥、酒、棉布、石油等实行专卖,价格公定,因而
1932—1936年物价总水平变动不大。1934—1936年,市场60种主要代表性商品零售价格,上
升的28种,下降的26种,持平的6种。农产品收购价格先降后升,与1933年比,1934年下跌
30%左右,1936年上升50%。但中国的民族工商业受到严重的破坏。1937年,日本侵略者发
动全面侵华战争后,对东北倾销工业品减少,加之受战时封锁,市场许多商品供应短缺,价
格逐渐上涨。3年中粮油价格上涨45—75%,菜价上涨近1倍,被服费上涨94%,副食品价格
上涨68%,整个生活费上涨56.7%。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帝国主义将国内工
业全部投入军事生产,伪满洲国与关内及国际贸易隔绝,市场供应日趋紧张,生产下降,物
资奇缺,黑市交易盛行,人民生活陷于困境。日伪政权采取“七·二五价格停止令”等经济
统制措施,并未制止物价暴涨。哈尔滨市的生活费价格指数以1939年为100,1943年已上升
到229.8;黑市价格以1941年为100,1945年高达2136,4年上涨20倍。
  1946年4月,哈尔滨解放时,原有薄弱经济基础已遭严重破坏,不仅在短时间内无力恢
复生产,而且经济受战时封锁,省内外物资交流堵塞,造成市场物资极度缺乏,加之不法商
人哄抬物价,使物价急剧上涨。中共哈尔滨市委和市政府在极端困难情况下,采取一系列措
施支援解放战争,恢复生产,安排人民生活,使哈尔滨市的物价涨势得到一定控制。哈尔滨
市市民生活费指数,以1947年7—12月平均价格为100,到1949年12月升为3753,在东北解放
区大城市中涨幅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3月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统一全国物资调度,集中优势物资稳定市场物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1950—1952年先后通
过发展国营批零商业,占领市场,整顿零售商品价格,降低国营商业出售的布匹、日用百货
价格,规定私营商业必须合理作价,禁止囤积、哄抬物价等措施,增加市场物资供应,整顿
市场秩序,使物价涨势得到有效抑制,零售物价总指数的上升幅度由1950年的44.1%降到
1952年的10.7%。在此期间,市人民政府还有计划地调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棉纱、布匹、
汽油、煤油价格以及日用品的批零、地区差率,收费偏低的房租、水电费价格,使比价关系
有所改善。1952年与1950年比,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缩小6.7%。
  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开始后,国家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对物价逐步实
行集中管理、计划价格,在继续稳定物价的同时,有重点地调整价格结构。从1953年起,由
国家统一制定煤炭、钢铁、水泥、木材、机床、汽车等重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并于1956年进
行全面调整,除煤炭、铁矿石价格适当上调外,多数产品价格有不同程度下降。1953—1954
年国家先后对粮、油和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并调整生猪收购价格。1956年,哈尔滨市
规定了秋菜主要品种价格。期间,哈尔滨市还对卷烟、糖、酒、纱布、自来水、房租等价格
作有升有降地调整,对皮鞋、肥皂、毛巾等轻工业产品和水产品、饮食业、洗澡业实行统一
定价。价格的合理调整,有力地促进了工农业生产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也使比价关系趋于
合理。此间,农副产品收购价上涨37.8%,农村工业品零售价上涨7.5%,工农业产品剪
刀差缩小22%。
  1958年后,在“大跃进”等左倾思想的影响下,经济工作在指导思想上犯了忽视价值规
律、急于求成的错误,造成经济失调,生产萎缩,加之严重的自然灾害,使1961、1962年两
年零售物价总指数累计上升33.1%。期间,从1961年开始贯彻国家“调整、巩固、充实、
提高”的方针,加强农业,调整工业,增加生活必需品生产,对部分高档消费品高价敞开供
应,回笼货币,并于当年成立了物价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价工作。在短时期内,生产恢复,
供应好转,物价重新稳定。1965年物价总水平比1962年下降10.6%。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委员会被撤销,物价基本冻结,仅对部分农、
畜产品价格作小幅度调整,工业品价格基本未调,致使价格矛盾愈积愈深,造成市场一些商
品短缺。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根据国家的统一
部署,哈尔滨市开始进行价格改革。
  首先,恢复并建立、健全物价管理机构。1980年成立哈尔滨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
局),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安排实施国家和省下达的调定价方案,
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市管商品和收费价格,负责本地区的物价管理和综合平衡。1984年成
立市物价检查所,各区、县(市)也相继建立起物价机构。
  其次,进行价格体系和体制改革。针对价格体系存在的农产品、基础工业产品价格偏低
和主要食品价格购销倒挂的问题,1979—1990年,国家和省陆续提高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
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有升有降地调整了棉布、化纤布价格,分批提高了煤炭、铁矿石、生
铁、钢材、有色金属价格和铁路运费等;哈尔滨市也对市管的肥皂、啤酒、火柴、奶粉、药
品等产品价格和管道煤气、自来水、公共电汽车票等收费标准先后作了相应调整,从而逐步
理顺价格关系。在此期间,价格管理体制改革也迈出较大步伐,国家和省、市先后放开三类
农副产品价格,允许完成收购任务的一、二类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对粮食主要品种和棉花
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放开工业小商品价格和部分家电商品价格,放开、放活机械、电子产
品价格,对石油、煤炭、钢材等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双轨制”,放开大部分修理、服务价格,
对部分纺织、日用品价格实行花色、质量差价,对获奖优质产品实行优质加价。
  在价格改革过程中,由于价格的调整、放开,物价水平也相应上升,1979—1987年,9
年零售物价总水平上升61.4%,年平均上升5.5%。1988年,国民经济中出现需求过热,
通货膨胀,哈尔滨市零售物价上涨20.7%,市场一度出现抢购风。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
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决定和省的要求,哈尔滨市于1989年初实施以增加有效供给、控制物
价上涨为主要内容的“383工程”,当年物价涨幅比上年降低4.5个百分点,1990年物价涨幅
降到5.7%,市场物价秩序好转。经过12年价格改革,价格关系明显改善,各种比差价趋于
合理,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缩小33%,市管价产品中价格矛盾基本解决,有力地促进生产发展,
市场供应增加,商品充足,除定量粮、油和猪肉、豆制品外,均敞开供应。价格形式由单一
国家定价变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市场调节价比
重由改革前不到10%增至44%。企业定价权扩大,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区街、乡镇企业生产
经营的商品基本实行自主定价。初步建立起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价格体制。根据价格改革要
保证人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调整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时都给职工发相应
补贴。随着生产发展、市场繁荣、职工工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1990年与1978年
比,哈尔滨市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增加3.3倍,扣除同期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加1.9倍,
城乡人民生活有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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