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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价》
 
 
第二篇 工业产品价格
 
 
第三章 能源价格
 
 
第一节 电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俄国中东铁路总工厂电灯厂建成发电,有4台装机容量为
275千瓦交流发电机,除工厂自用外,还向附近的铁路住宅、火车站一带供电。初办电时,电
价较为昂贵。1917年8月,哈尔滨电表以俄洋记费,每电字0.5卢布,月灯每16烛光电费3卢
布。
  20年代初,哈尔滨中东铁路总工厂电灯厂电费以俄洋计价,每度电价1923年、1924年、
1925年分别为9.91戈比、9.41戈比、7.8戈比。20年代后期,电业有所发展,各发电企业
之间产生了竞争。1927年,哈尔滨电业公司为与日商哈尔滨北满电汽株式会社竞争,降低电
价,其中包括每月电价:16烛光为1.4元(大洋,下同)、32烛光2.1元、50烛光3元、100
烛光5.1元;表灯电价每电字0.15—0.17元。
  1932年哈尔滨沦陷后,日本侵略者在哈尔滨成立伪满洲电力株式会社,对电价实行统制。
月灯电价:1935年20瓦特(千瓦小时)1.4元(伪满币,下同)、30瓦特1.8元、60瓦特3
元、100瓦特5.1元。1936年7月,经伪政府批准,哈尔滨电业局降低电价,月灯每20瓦特为
1.3元。电表电价:1935—1938年每度分别为0.057元、0.057元、0.06元、0.07元。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市每月包灯20瓦、40瓦、60瓦、80瓦、100瓦电价分别
为0.316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0.474元、0.632元、1.00元、1.263元、1.579
元。
  1948年10月,东北电业管理局成立,设立哈尔滨电业局。1949年初开始,哈尔滨市电价
执行东北三省统一价格。月灯电价:以10瓦为起点,每个灯13015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
同)。每增加10瓦加价7980元。1951年改为30瓦为起点,每个灯4200元(旧人民币,下同),
每增加10瓦加价1700元。1952年4月改为以30瓦为起点,每灯4500元,每增加10瓦加价1800
元。电表电价:1949年每月准备费为5035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每度电费4370元;
1951年后取消准备费,每度电费调为840元(旧人民币,下同);1952年4月调为900元。1955
年1月,开始执行工业用户按照功率调整电费的办法,每度电价0.0178元(新人民币,下同),
电价基本稳定。
  1960年,国家颁布《电热价格》,电价划分类别基本没有变,增加了路灯电价、农村电
灯电价、非工业电力中的农田灌溉电价、电车和下水道用电等优惠电价。1963年,国家第二
次颁布《电热价格》,对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全国统一优待电价,趸售电价、直供的农业生产
用电价按不满1千瓦、1—10千瓦、35千瓦及以上分别定价,农村其它副业用电按普通工业电
价,照明按城市照明电价执行,灯力合用一表计量的还规定了综合电价。期间,国家还降低
了趸售电价的价格,并对警报、电笛的电价及大宗工业用户用电容量的计算等作了规定,每
度电价0.061元。同时对电网高峰时间让电的予以优待政策。1964年,国家补充规定军用、
民航机场用电安排工业计价,每度电价0.0598元。1966年,又对农业直供电价的范围做了
重申,按不满1千瓦、1—10千瓦和35千瓦及以上分别定价。1967年,国家对电影院、剧院、
宣传及演出等用电实行优待电价,按每度电价八折。1972年规定黑龙江省购小水电的电价。
1974年,国家规定大工业用户中的低压受电户由按低压用电设备容量计算电费改为按普通工
业用电计价。1976年,国家第三次颁布《电热价格》,但哈尔滨电价没有变动。
  1978年,国家对高扬程排灌,深水井抽水实行新电价,分51—100米、101—300米、301
—500米三个等级的优待价格。机械化养鸡、养猪实行优待电价,按当时电价五折计价。1981
年,国家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设旅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工厂等生产或服务性事业的电
价,民用电价每度0.078元,工业用电每度0.052元。1982年7月,国家调整了东北地区的
冶金、化工、石油等30个大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和附属单位的电价,30个企业以外的生产铁合
金、电解铝、烧碱、电石、电解铜用电执行新电价后再予以优待,按当时电价五折计价。临
时用电和违章用电按相应的新电价计价。1983年7月,国家规定:大用户以外的其它用户的
空调设备用电不论相数、容量、调冷或调热,也不论安装场合,均按国家照明计价;电炉烘
焙、电热取明、热水器、吸尘器、蒸气浴等用电,不论容量大小一律按照明计价。民用电价
每度0.078元,工业用电价每度0.055元。1985年1月,国家开始根据峰谷用电时间和1—10
千伏、35千伏以上两类电压等级对工业用户实行峰谷电价。低谷电价平均比平谷电价高50%,
民用电价每度0.08元,工业用电价每度0.059元。1990年10月30日,民用电每度调为0.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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