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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价》
 
 
第二篇 工业产品价格
 
 
第三章 能源价格
 
 
第三节 煤  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哈尔滨需用的煤炭大部分来自抚顺、穆棱、鹤岗等地,部分来
自俄国。因运输困难,货源短缺,价格经常暴涨。1910年12月10日,煤炭零售价每普特俄洋
16戈比。1911年1月20日,因天气寒冷,烧用量增多,煤炭每普特由俄洋16—17戈比涨至25
戈比。1916年12月15日,由于煤炭供不应求,每普特由42戈比涨至45戈比,尚有价无货。
1917年12月15日,煤场存煤不多,由每普特俄洋42—43戈比涨至73—74戈比。1918年1月20日,
每普特煤炭涨至俄洋1元。8月27日,因运兵,火车无暇运货,以致煤炭缺乏,每普特由俄洋
2.10元涨至3.00元。1925年12月9日,每普特0.43元(金票,下同),因运煤火车紧张,
煤炭供不应求趋于涨价。1928年11月4日,每普特烟煤1.00—1.20元,大头煤0.70—0.80元。
哈尔滨沦陷后,伪满洲国商事会社实行煤炭等级制度,煤炭由煤炭协会按等级确定价格。
1933年3月4日,哈尔滨市存煤仅3万吨,市民需煤取暖,煤价连日上涨。抚顺头号煤每普特
哈洋0.70元,3号煤哈洋0.52元;鹤岗头号煤每普特由哈洋0.40元涨至0.60元,对市民
的生活影响极大。1937年7月日本侵略者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新煤矿开发拖延,采煤成本
上涨很多,致使1938年4月平均每吨上涨1.12元(伪满币,下同)左右。1939年8月15日,
因采煤筹备费提高,煤价由每普特1元涨至2元。1940年6月和1941年10月两次对收购及卖出
价格实行上调,其卖价平均每吨涨至7.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煤炭价格由国家统一管理,保持相对稳定。1951年5
月31日开始实行季节差价,各种煤炭价格按上月批发价格普遍降低6.6%。1952年正式公布
煤炭国营牌价(国家统一定价),以煤炭标准品为例,每吨出厂价为10万元(旧人民币,下
同),批发价15万元,零售价17.7万元。哈尔滨市型煤生产是1958年8月15日开始的,根据
生产每吨蜂窝煤的成本和生产费用,制定了批发、零售价格,批发价每千块31.00元(新人
民币,下同),零售价每千块35.00元。1959年,根据国家政策,每吨煤炭出厂价调为14.50
元,批发价18.6元,零售价21.7元。1962年8月15日,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和哈尔滨市商业
局联合下发《关于下达供销社经营煤炭办法的联合通知》,规定供应郊区菜农煤由供销社转
手经营,零售部分按批发价格计算,转手批发部分按当地批发价回扣6%作价。1964年,国家
对煤炭价格作了调整,每吨出厂价格为15.00元、批发价19.80元、零售价22.40元(马车
运费由1.20元下调到0.60元)。1965年开始生产无烟煤球,每吨批发价23.10元、零售价
26.00元。同年,煤炭出厂价调整到每吨17.80元,1966年又调到18.00元。此期间,国家
为确保居民生活用煤价格的稳定,批发价和零售价一直未做调整,对煤炭经营实行价格倒挂,
企业亏损由财政补贴。1975年生产有烟煤球,每吨批发价18.00元、零售价20.4元。
  1978年,工业生产用煤执行供应调拨价格,即由省统一分配供应的企业,实行与煤矿按
出厂价格统一结算,凡纳入哈尔滨市分配、供应的,均由燃料公司统一结算。供应价格为:
整车(船)直接到站(厂)港的,按出厂价格加3.5%管理费,另加实际进货费用作价供应;
经燃料公司煤场、库调拨供应的,按出厂价格加实际进货费,另加8%的管理费用供应。1979
年,煤炭出厂价格调到每吨23.20元,批发、零售价格不变。企业经营亏损由财政补贴。
1983年4月1日,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22个矿务局实行超产加价试点,供应哈尔滨市的煤炭实
行超产加价,加价额为每吨2.60元,工业用煤超产加价由用户负担,计入供应价,市场用
煤价格没有变动。1985年,煤价再次调整,每吨出厂价为27.90元,市场煤批发价、零售价
格不变,增加的亏损继续由财政贴补。
  1986—1990年,计划内市场用煤(8级原煤标准品)价格每吨出厂价35.20元、供应价
37.60元、批发价38.70元、零售价44.80元,计划外8级原煤标准品供应价为每吨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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