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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哈尔滨没有农机产品制造厂,农业生产靠落后的手工农具,少
量农业生产机械从外省、市进货,价格不一。
50年代,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机产品生产开始起步。1952年,哈尔滨市建立了松花
江机械厂、哈尔滨市农机厂,开始生产农机配件,投产的批量小、成本高,在制定价格时,
贯彻低价薄利的原则。1958年,大型农业机械销售牌价基本稳定,出厂价格上涨,厂、销价
倒挂现象严重。如东安机械厂生产的20马力柴油机,中央第一机械工业部订价为每台3400元,
工厂自行提到7000元,提高105.9%,而市场销价仍执行3514元,低于厂价50.2%;哈尔
滨水泵厂生产350M/M混流式水泵,黑龙江省物价局制订出厂价格每台966元,工厂出厂价上
涨,销价未动,对商业压力很大,农业生产资料的自发涨价,影响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稳
定。为此,1959年,黑龙江省物价会议决定“坚决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已经涨价的商品一
律拉回到涨价前的水平,由于原材料提高价格而造成工厂亏损的,一般应从改善经营,降低
生产成本方面进行解决”。1960年,哈尔滨市执行省商业厅暂定的6种农业机械销售价格,
国产东方红—54型拖拉机零售价为22930元。1964年,哈尔滨市根据国家物价委员会规定对
农机产品价格进行调整,哈尔滨农业机械厂生产的48行播种机由1600元下调为1500元。1965
年对国家统一安排生产和分配的农机产品,尽可能都纳入国家统一定价,同时以中等成本为
准按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产品价格,哈尔滨拖拉机厂生产的50型拖拉机出厂价为每台40000
元。1966年10月,国家规定,凡是农村社队购买拖拉机、汽车、拖车、机引农具等,一律按
进货价加4%费用(包括进货的运杂费)作为销售价格。1967年,国家大幅度降低农机产品
价格,50型拖拉机每台降为35175元,工农-7型手扶拖拉机每台由2500元降至2000元,哈尔
滨农机厂生产的46行播种机价格调整为1250元。
1973年,为大力支援农业生产,改善农业落后局面,农业生产机械两次降价,50型拖拉
机调为27000元。1974年,根据以上价格调整,国家规定凡按计划生产农机产品的国营和集
体企业,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成本偏高,一时又降不下来,执行国家和省统一价格有困难的,
省财政厅给予价格补贴,幅度一般控制在30%以内。凡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不给补贴。
1977年,哈尔滨市太平区团结公社农机修造厂、东风公社农机修造厂先后试制成功了龙江-
12型手扶拖拉机和东风-12型拖拉机,由于成本较高,执行全国统一出厂价格有困难,省物
资局为了扶持地方农机产品的发展,加速农业机械化进程,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暂定龙江
-12型手扶拖拉机出厂价格为2400元,价外补贴金额为2300元,东风12型拖拉机出厂价格为
3400元,价外补贴金额为1500元。1980年,国家物资局停止执行拖拉机和机引农具的计划价
格,对手扶拖拉机和六种拖拉机实行浮动价格,生产企业在国家统一定价基础上,可以根据
生产成本和产销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范围内自定销售价格。同年,由于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价格逐年调高,影响农机产品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因此,国家对农机产品价格进行了
有升、有降的调整。哈尔滨市生产的48行播种机,国家统一出厂价为2200元,实际零售价为
1945元。1983年,国家开始降低部分拖拉机价格,同时提高了机引农具、小型脱粒机等价格。
1984年取消了农机产品统销价格,实行浮动价格,浮动幅度定为10—20%。哈尔滨市48行播
种机出厂上浮价为2350元,50型拖拉机提高到33952元,并且将农机产品“以收抵支,收支
平衡”的作价原则改变为“合理计费,保本经营”。实行新办法后,农机产品经营的综合费
率提高了2.35%,扭转了多年来农机服务公司的经营性亏损局面。1985年,工业生产资料
价格实行双轨制,为支援农业生产,国家规定无论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的农机产品都要执行国
家统一定价,50型拖拉机每台为33952元。1988年,50型拖拉机地方临时价每台定为55000元。
1990年48行播种机每台出厂价为5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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