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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价》
 
 
第二篇 工业产品价格
 
 
第五章 建筑材料价格
 
 
第一节 木  材
 
 
  哈尔滨解放前,木材均由私商经营,销售价格由业主自定。有记载的价格是:1920年松
木板料(长5市尺、宽1市尺、厚1市寸)每片银元0.44元。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对木
材实行统制,掠夺木材资源,价格上涨。1934—1938年,每立方米原木价格逐年上涨为19.980
元(伪满币,下同),20.588元、24.010元、28.960元、47.680元。1939年,木材供不
应求,价格暴涨,3月市场销售木材价格比2月上涨40%,中等红松原木每立方米批发价涨至
80.96元。1940年涨至100.31元。
  哈尔滨解放后,1948年,松江省林务局在哈尔滨市成立了第一木材厂,主要经营烧材和
民用材,对稳定市场价格起了一定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木材由国家统一管理,
在价格上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从1953年6月起实行批零同价。1950—1955年,
原木价格多次调整,以1950年为基数,各年红松原木价格上涨幅度分别为17.4%、42.6%、
59.4%、76.3%,71.6%。1955年8月,恢复木材商品的批零差率(原木为10%)和批发、
零售价格。1956年红松原木(标准品)每立方米批发价88.5元(新人民币,下同)、零售
价99.4元,落叶松原木每立方米批发价73.5元、零售价79.63元。
  1957年9月18日,中国煤建器材公司黑龙江省公司下达了《关于修改木材公司对煤建公
司经营的木材调拨价格的通知》,规定哈尔滨市煤建公司经营木材,不分批发、零售,就近
进货的沿线公司,按当日批发价回扣4%作价供应。1958年8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
《关于调整木材销售价格的通知》,将等内材价格平均上调4.1%,等外材价格平均上调
31.1%, 改变了木材销售价格在树种、等级规格、材长等比价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状况。1964
年,制定出哈尔滨市居民烧材价格,每千克松木批发价0.034元,零售价0.041元,杂木批
发价0.027元、零售价0.030元。
  1965年9月4日,黑龙江省物价委员会、物资厅下发《关于调整木材市场销售价格的通知》,
对哈尔滨市木材市场不合理的销售价格作了相应的调整,红松成材(4—5.9米中板)每立方
米出厂价110元、批发价143元。还规定零售价按调整后的批发价加10%的批零差率计算。电
柱、桩木、车辕材、简易电杆只计算批发价格,取消零售价格。自行加工的方、板材一律按
同树种、材长、规格、等级的成材批、零价格执行。1979年7月23日,林业部、国家物价总
局、国家物资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重新明确木材购销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哈尔滨市
木材市场价格由国家物资总局、物价总局管理,1980年改由黑龙江省政府制定。1981年6月,
黑龙江省物资局、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木材供销价格的通知》,对全省木材的供销价格作
相应地调整,红松成材(4—5.9米在板)每立方米出厂价138元,批发价178元。还规定各
种原木特殊锯材的供应价,按国家、省订出厂价加3%管理费(按出厂价计算)和1%利润
(按出厂价加进货运杂费计算),再加现行进货运杂费计算,凡需方购买按国家标准和黑龙
江省订特殊锯材以外的品种,均按特殊订货处理,其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订价。对坑木、
二等坑木、檩木、椽材、小径民用材等不同价格进货的原木一律按同树种、材长、径级、等
级的原木和小径木的批发零售价格执行,零售价按各市、县木材公司新的批发价加10%计算,
胶合板按批发价加8%计算。1984年6月,市物价局、物资局下发文件规定,在每立方米成材
进货费12.70元,原木进货费19.40元的基础上,分别上调3.30元,5.60元。凡批供同价
的,零售价不作调整,胶合板、纤维板的供应价、批发价、零售价及烧材、原木零售价也不
作调整。10月,市物价局、物资局下发《关于物资销售作价办法的几项规定》,对哈尔滨市
的木材销售作价办法进行了调整,规定利息收取办法,由1%提高到1.2%。1986年,国家
物价局、物资局调整了计划内木材价格,调后价格一直执行到1990年。计划外木材料价格随
行就市,由企业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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