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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价》
 
 
第二篇 工业产品价格
 
 
第六章 轻工产品价格
 
 
第一节 日用品
 
 
  一、火 柴
  民国时期,哈尔滨市场上销售的火柴,既有本地正新火柴厂、呼兰火柴厂生产的,也有
外进的。1928年,木梗黄磷火柴每盒零售价0.02元(现洋,下同)。1931年7月7日,东北
火柴专卖滨江段通令,火柴事关民生,不得擅自提价,违者重罚。规定黄磷火柴每箱(240
包)总价24.59元,每包(10盒)0.1025元;安全火柴每箱(240包)25.08元,每包0. 1045
元。1934年,伪东北火柴公卖处实行火柴落价,安全火柴每箱10元(伪满币,下同),每包
零售价0.059元。1937—1938年每包0.06元,1939年每包0.08元。1940年,火柴零售价格
每包0.15元。同年12月2日,哈尔滨市专卖署将小安全和黄磷火柴零售价每包提高到0.20
元,1943年涨至0.30元,1944年为0.50元。
  哈尔滨解放初期,1946—1947年火柴价格平稳,每包基本在315元(东北地方流通券,
下同)左右。1948年涨至4519元,1949年为805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障安全、防止火灾,哈尔滨市改产硫化磷“安全火柴”,
生产原料由国家统一调拔供应。1950年每包零售价7141元,1952年1270元(旧人民币,下同),
1953年1200元,1955年为0.12元(新人民币,下同)。1962年12月,为解决经营部门亏损,
又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本着打紧经营费用,尽量压缩成本的原则,哈尔滨市火柴价格每包由
0.12元提高至0.127元,1963年调为0.20元,此价格至1985年2月未变。
  由于原材料、燃料几次提价,企业职工两次调整工资,加之木材的材质下降,出材率降
低,使火柴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生产企业亏损,产量下降,市场火柴供不应求。为调动生
产企业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经省物价局批准,1985年3月将火柴价格每包由0.20元提高
到0.30元。
  1988年10月,省物价局规定,火柴厂按国家新标准生产的日用安生火柴每盒零售价白纸
盒0.06元,本色纸板0.06元,本色纸盒0.05元,此价格至1990年未变。
  二、肥 皂
  哈尔滨市场上销售的肥皂,自二十世纪初至80年代末,一直是本地产品与外地产品并存。
哈尔滨沦陷时期,哈尔滨市场上的肥皂除地产外,日本产品占外货之首。1934年,每块价格
为0.071元(伪满币)。1935—1944年呈上涨趋势。
  哈尔滨解放初期,因原料短缺,市内肥皂厂多停产,肥皂货源主要靠与苏联边贸易货,
其数量不能满足市场供应,价格上涨。1948年每块为659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
1950年涨到11020.0元。
  50年代初,哈尔滨油脂化工厂投产肥皂,供市内销售,1956年与红光日用厂合并为哈尔
滨国营化工三厂。自此,哈尔滨市场销售的肥皂主要是该厂和部分沈阳产含脂肪酸53%的一
级全油脂标准品,每条2块重300克,每块0.18元(新人民币,下同),1958年调整为0.160
元。1961年,生产肥皂的主要原料价格大幅度提高,肥皂生产成本由1957年每吨731元增加
到1413元。为解决企业亏损问题,调整了肥皂的零售价格,1963年每块调整为0.25元。1966
年,为解决油脂肥皂与合成洗衣粉比价偏高的问题,按省规定将每块肥皂零售价格降为0.22
元,此价格到1985年未变。
  1986年7月5日,市物价局根据肥皂原料价格不断上涨,工厂长期处于亏损的实际情况,
经市政府同意,下发《关于调整五三型松花江牌肥皂价格的通知》,规定五三型松花江牌肥
皂每条(两块重量300克)零售价由0.44元调为0.53元。1988年5月1日,肥皂每条零售价
调整为0.76元。1990年7月1日,根据省物价局的电传通知精神,市物价局又将肥皂零售价
调整为每条1.10元。
  三、香 皂
  哈尔滨解放前,香皂品种较多,价格不一,销量较大的是普通香皂。以上海产绿宝牌香
皂为代表品,其价格曾多次变动。每块零售价1934年0.189元(伪满币,下同),1936—--
1939年分别为0.209元、0.197元、0.23元、0.22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市场物价上涨。1950—1951年,每块绿宝香皂零售价格分别
为49028元(东北地方流通券)、5220元(旧人民币,下同)。
  1952—1964年,香皂价格基本稳定,每块绿宝香皂零售价1952—1953年为4600元,1955
年0.45元(新人民币,下同),1956年0.46元,1957—1963年0.45元。在此期间,省内
生产的香皂陆续投入市场,产量增加,质量提高,成本和价格降低,逐步取代外地产品成为
代表品。1953年黑龙江肥皂厂生产的建设牌香皂每块零售价0.39元。1958年哈尔滨油脂化
学厂生产的驼鸟牌香皂每块零售价0.28元,1960年提到0.37元。1960年,哈产锦菊牌香皂
每块零售价0.63元,1963年降为0.53元,1964年再次降为0.47元。
  1965年1月,黑龙江省物价委员会、化轻厅、商业厅联合发文降低香皂价格。哈产天天
牌90克香皂每块零售价由0.48元降到0.46元,锦菊牌香皂由0.47元降到0.45元,此价格
一直到1985年未动。
  1986年,天天牌香皂被评为黑龙江省优质产品。根据优质优价的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将
天天牌香皂每块(90克)零售价由0.46元调整为0.50元。1988年,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市
物价局于4月11日下文将天天牌香皂每块零售价调整为0.73元。调后价格执行到1990年未变。
  四、牙 膏
  哈尔滨解放前,市场上销售的牙膏多为上海、天津的产品,价格随行就市。代表品为上
海产黑白牌牙膏,1934—1939年每支价格各年分别为0.355元(伪满币,下同),0.309元、
0.298元、0.305元、0.342元、0.38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1958年市场出售牙膏仍以上海、天津产品为主,价格呈
逐步下降趋势。代表品上海产黑白牌牙膏每支零售价格,1950年为50169元(东北地方流通
券),1951—1954年分别为4700元(旧人民币,下同)、3800元、3300元、3600元,1955年
为0.37元(新人民币,下同),1958年0.35元。
  1958年,哈尔滨日用化学总厂开始生产牙膏,产品有体育牌、哈尔滨牌、人参牌等不同
牌号规格。代表品体育牌牙膏(60克铅管、泡沫剂)1958—1971年价格为每支零售价0.42
元,1972年0.39元,1973—1985年0.43元。此期间,黑白牙膏价格变动情况为,1958—--
1962年0.35元,1963—1971年0.47元,1972年0.39元,1973—1984年0.43元,1985年0.42元。
  1985年,市物价局制定了牙膏计价办法后,牙膏生产厂家根据计价办法制定价格,体育
牌牙膏每支0.42元。1986年体育牌牙膏每支零售价0.42元,1990年调整为每支0.62元。
  五、搪瓷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哈尔滨市场销售的搪瓷制品多为沈阳产品,以沈阳产36公分二
等品素色搪瓷盆为标准品,1934—1939年各年价格分别为1.34元(伪满币,下同)、1.53
元、1.42元、1.45元、1.47元、1.75元。1950年,哈尔滨市开始生产面盆,以哈尔滨搪
瓷厂产全白34公分二等品搪瓷盆为标准品,1950—1958年各年价格分别为222094元(东北地
方流通券)、23810元(旧人民币下同)、32100元、26997元、27480元、2.90元(新人民
币,下同)、2.76元、2.75元、2.56元。1964年每个2.25元,1984年每个2.58元。
  1987年4月30日,省物价局、商业厅、轻工业厅根据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
《关于改进日用搪瓷新产品作价办法的规定(试行)》文件精神,下发《关于安排搪瓷新产品
临时厂、销价格的通知》,规定搪瓷行业新生产的36公分双搪全白面盆每个零售价为3.39
元。1988年,物价局将面盆零售价调整为4.31元。1989年8月30日,由于生产搪瓷面盆所需
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发生亏损。为支持企业生产,省物价局将面盆零售价调整为6.89元,
调整后价格到1990年仍然执行。
  六、暖水瓶
  (一)铁壳暖水瓶
  哈尔滨市场销售的铁壳暖水瓶,1975年以前主要是上海产品,历年价格变动情况为:每
个(5磅)零售价1936—1938年1.47元(伪满币,下同),1939—1945年1.40元,1950年
835981元(东北地方流通券),1951年95780元(旧人民币,下同),1952年102990元,1953
—1954年103800元;1955年10.76元(新人民币,下同),1956年8.34元,1958年8.26元,
1966—1975年6.32元。
  1975年,哈尔滨市保温瓶厂开始小批量生产保温瓶,产品质量和成本都不稳定,经市计
划委员会批准厂店挂钩,试销价格暂定为每个(5磅)为6.60元。1976年大批量生产后,成
本下降,质量提高,产品由商业二级站收购,省轻工局、商业局确定每个铁壳暖水瓶出厂价
为5.20元、批发价5.60元、零售价6.50元。工厂亏损部分由商业按每个1.14元给予价外
补贴。随着工业成本的变化,商业由定额补贴改为按工业保本的原则继续补贴,直到工业能
执行规定厂价为止。
  1982年,全国市场铁壳暖水瓶供大于求,省商业厅调低了哈尔滨生产的5磅彩花保温瓶
价格,每个出厂价4.79元,批发价5.27元,零售价6.10元。1986年10月13日,省物价局、
商业厅、轻工业厅下发《关于调整保温瓶厂、销价格的通知》,将5磅保温瓶零售价调整为
6.99元,1987年又调为8.54元。1989年8月31日,市物价局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将保温瓶
零售价上调为12.70元。1990年,价格未动。
  (二)竹壳暖水瓶
  1958年以前,哈尔滨市场出售的竹壳暖水瓶为吉林产双燕牌5磅竹壳暖水瓶。1934-1939
年各年价格分别为每个0.23元(伪满币,下同)、0.825元、0.808元、0.81元、0.698
元、0.821元。1950-1956年分别为246303元(东北地方流通券)、18950元(旧人民币,下
同)、19000元、20740元、22600元、2.32元(新人民币,下同)、1.87元。
  1958年,哈尔滨热水瓶厂开始试产竹壳暖水瓶,每个零售价为1.87元。1960年投入大
批量生产后,价格作了调整,每个批发价1.74元、零售价2.04元。1962年7月,为使省内
产竹壳暖水瓶及瓶胆价格与省外产品相衔接,调整了哈尔滨产竹壳暖水瓶及瓶胆价格,哈尔
滨热水瓶厂生产的竹壳暖水瓶(5磅一等品,下同),每个批发价为2.24元、零售价为2.67
元。同年12月,根据国家《关于提高部分商品销售价的通知》,又将竹壳暖水瓶每个批发价
提高到2.47元,零售价为2.87元。
  1964年6月调低了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每个出厂价由2.2元降为2.15元,零售价由
2.87元降为2.75元。同年9月再次调低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每个出厂价降为1.95元,
零售价降为2.49元。1965年,为使地区间价格衔接,使从外地进货的产品与哈尔滨当地产
品执行同质同价,再次调低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每个出厂价降为1.8元,零售价为2.15元。
  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暖水瓶成本上升,1983年6月提高了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哈
尔滨产每个出厂价格由1.80元提高为2.15元,批发价由1.87元提高为2.39元,零售价由
2.15元提高为2.75元。
  1986年,省物价局、商业厅、轻工业厅联合调整了哈尔滨产竹壳暖水瓶的价格,零售价
由2.75元调整为3.30元,1987年又上调为3.88元。1989年8月31日,市物价局将竹壳保温
瓶价格提高到6.72元,1990年仍执行此价格。
  七、手电筒
  哈尔滨解放前,市场上销售的手电筒多来自外地。1934年,上海产大无畏牌300镀光手
电筒零售价每个0.68元(伪满币,下同),1936-1939年分别为1.14元、0.96元、1.25
元、1.4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1956年,上海产大无畏牌300镀光手电筒各年零售价分别
为每个15931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19320元(旧人民币,下同)、19520元、20870元、
18340元、1.69元(新人民币,下同)、1.75元。1958年调为每个1.71元,1977年又调为
1.81元。
  1980年后,因原材料涨价,成本提高,价格逐年上涨。1980年零售价每个为2.25元,
1985年为2.65元,1986年为3.03元。1987年,市物价局下文放开手电筒的厂、销价格,不
受任何差率限制,大无畏牌手电筒每个零售价3.29元,1988年为4.44元,1989-1990年为
5.51元。
  八、干电池
  哈尔滨解放前,市场上销售的干电池以本地产东明牌为主。1934年,东明牌1.5伏一号
干电池每个0.109元(伪满币,下同)。1935-1939年分别为0.99元、0.95元、0.77元、
0.95元、1.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1955年,东明牌1.5伏一号干电池各年价格分别为24985
元(东北地方流通券)、2350元(旧人民币,下同)、2320元、2590元、2600元、0.26元
(新人民币,下同)。1956年,哈尔滨电池厂开始生产天鹅牌全封闭电池,1.5伏一号电池
每个定价0.20元,1962年调为0.23元、1963年为0.28元,1964年为0.26元,1982年为
0.27元。1986年,哈尔滨电池厂生产的R20全封闭电池(下同)每个零售价为0.27元。1987
年2月5日,省物价局、商业厅、轻工业厅下文《关于调整省内产干电池厂、销价格的通知》,
将干电池零售价每个调整为0.34元。1988年9月10日,市物价局下发文件,又将零售价上调
为0.38元。1990年4月3日,市物价局将干电池零售价上调为每个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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