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物价》
 
 
第二篇 工业产品价格
 
 
第七章 纺织品价格
 
 
第四节 针、纺织品
 
 
  1912年,张明善开办了义增福针织厂,生产毛巾、背心等针织产品,价格随行就市。哈
尔滨沦陷后,伪满洲国对棉线、棉布等工业品实行经济统制,价格公定,但针织品市场价格
仍呈逐渐上涨趋势。1934年,3种针织品绒衣、背心、毛巾的价格分别为1.506元(伪满币,
下同)、0.529元、0.252元,1939年分别涨至2.566元、0.795元和0.274元。日本帝国
主义投降后,由于原料短缺,价格上涨,致使针织品成本提高,价格不断上升。1948年与
1946年相比,土纱支上涨8.3倍、16支纱上涨11.6倍、20支纱上涨11.9倍,价格波动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为稳定市场、平抑物价,于1951年1月对棉纱实行统购,
连续提高了全国20个中心城市的棉纱和针织品价格。因哈尔滨市棉纱价格较高,为与其他地
区衔接,棉纱价格反而向下作了调整。同年11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贸易部的通知
精神,根据全国纱布生产与收购情况,配合稳定物价,限制土纱土织品的发展,决定将棉纱
价格平均下调2.8%,针织品平均下调2%,各种卫生衫裤、棉毛衫、围巾等一律下调4%,
各种背心、半袖衫、男女线袜等下调2—4%。1955年,根据全国第五次物价工作会议提出的
继续稳定物价的方针及针织品牌价掌握公式制度的规定,结合产品质量差率和地区差价对卫
生衫裤、棉毛衫裤、床单、毛巾、袜子的牌价进行了个别调整,销地价格基本不动。1956年
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当前市场物价的决定》,调整了部分针棉织品的销售价格,全
国总水平下降1.8%,卫生衫裤提高0.82%,38支精棉毛衫裤下降18%,32支纱产品下调
0.8%,32支、42支纱汗衫背心下调0.87%,床单下调1.34%。1958年12月6日,省商业厅
发出《关于下达省以上掌握作价商品牌价调整的通知》,哈尔滨市调整针纺织品零售价格为,
每件绒衣(90公分三鸽牌2201高领)5.32元(新人民币,下同)、绒裤(90公分2209罗口
三鸽片)4.89元、汗衫(2202—442支90公分圆领精漂)1.77元,每条毛巾(83麻雀祝君
97.5克)0.41元。1961年,国家为回笼货币,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减少供求矛盾,
采取了特殊的经济措施,对一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高价针织品原定名为“高级针织品”,
在主要城镇免票销售,价格平均比平价高3.9倍。1962年1月,市商业局根据商业部通知精
神,为使高级针绵织品、衬衣价格进一步稳定,将毛巾被、床单按现行零售价降低30%左右,
批零差率由10%调整为12%,调拨回扣率按产地批发牌价回扣由2%调为5%,二级批发对三
级批发单位调拨回扣率由3.5%调整为4%,并且全省执行统一价格。同年8月5日,商业部
开始适当调低高价商品的销售价格,其中高价针织品降为比平价高2倍左右。11月1日,第二
次降低高价商品价格,其中针绵织品平均调低25%,比平价高1.15倍。1965年3月,中国纺
织品公司对不合理的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绒衣裤类提高2.27%,平均零售价每件提
高0.12元,棉毛衫裤、线袜的价格水平基本不动,汗衫背心、床单、枕巾、浴巾、手帕等
商品价格总水平略有下降,主要针织品的批零差率为14—15%,哈尔滨市现行综合差率由
2%调至3%。
  1966年,纤维绵针织品开始投放市场,价格比照纯棉针织品平均提高40%订价,直到
1980年针纺织品价格基本未动。1981年11月,国务院决定降低涤棉布销售价格,每米平均降
低0.66元,省、市、自治区管理的产地市场零售价格,可以按照代表规格品比质作价,按质
论价,质量差价低于上海水平的下浮幅度不得超过5%,其它规格、花色根据按质论价的原
则,并按照代表规格品价格水平合理调整。按照上述原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省内生产
的各种涤棉布零售价格平均每米降低0.651元,其中涤棉细布平均降低0.555元、涤卡0.45
元、中长纤维0.769元。省外产品按规定地区差价进行调整,哈尔滨市有144个品种涤棉布
降低销售价格,平均降低10.7%,其中涤棉细布降低7.5%、中长纤维降低12%、涤棉绸
类降低14.6%、涤棉哔叽降低7.5%。1983年1月3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降低化学纤维织
品价格和提高绵织品价格的通知,市物价局于1月20日大范围地调整针、纺织品价格,涤纶
混纺布出厂价由原来低于上海5%改为3%,运杂费率由5%改为0.8%,进销差率由8%调为
10%。7月,市物价局根据价格改革形势的需要,对“三合一”花呢、混纺花呢、涤棉花布
等二类针纺织品实行价格浮动,其中批发价上浮15—20%,下浮不限。零售商店对涤纶花布、
“三合一”花呢等品种,在保持零售价格总水平稳定的前提下,允许上下浮动10%的花色差
价。
  1988年4月,市物价局、商业委员会将针纺织品作价办法由以进货地批发价为基础的
“固定倒扣”调拨作价办法改为顺加作价办法。1989年4月,市物价局为实施黑龙江省“383
工程”,控制物价上涨,降低部分商品价格,决定压缩毛巾(含枕巾)、床单和羊毛衫的批零
差率,化纤部分由14%降到13%,纯棉和纯毛部分由15%降到14%。1990年10月,省物价局、
纺织总公司、商业厅规定哈尔滨市外产品地区综合差率,针棉织品为9.5%,针棉织品价格
按上浮10%安排为最高限价,进销差率为13%。国营商业系统内部调拨回扣率省内产品为
3%、省外5%,批零差率为14%。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