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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价》
 
 
第三篇 农副产品价格
 
 
第一章 粮食、食油、食盐价格
 
 
第一节 粮  食
 
 
  清朝末年,哈尔滨粮食经营业日渐活跃,粮栈兴起,自由交易,价格随行就市。民国初
期,俄国、日本利用中东铁路的便利,大量掠夺哈尔滨地区的粮谷,加之市场粮食由粮商操
纵,几种货币同时流通,币值不稳,致使粮价高低多变。1913年,呼兰县小麦、高粱、小米、
大豆、玉米价格分别比1910年上涨180%、89%、81%、100%、93%。1919年,哈尔滨市场
粮价大幅度涨落,4月11日每普特小麦为7.7卢布,8月降为6.6卢布,12月又涨至16卢布。
1923—1931年,美国、日本面粉大量输入,对哈尔滨的粮食市场冲击很大,价格大起大落,
最高年份比最低年份上涨0.5—2倍。哈尔滨沦陷后,日本侵略者独占市场,加紧经济掠夺,
粮价波动较大。1932年,每斗大米、玉米及每袋面粉价格分别为2.88元(伪满币,下同)、
1.05元及2.72元。1933年分别涨至3.6元、1.4元及3.36元。1934年后,粮食价格仍连
年上涨,以1934年为100,1935年粮食类价格指数为166.9,1936年为174.8。1937年,日
伪军需增加,物资供需之间差额越来越大,日伪政府虽采取强制手段,公布了《暴利取缔令》、
《粮食管理法》,将粮食由自由销售改为配给制,并成立面粉配给组合,规定公定价格,
但并未止住粮价上涨。同时,由于配给粮食价格经常变化,不够吃,居民只得求购于黑市,
致使黑市价格暴涨。
  哈尔滨解放初期,经济困难,通货膨胀严重,物资匮乏,粮价上涨。1946年末,每500
克高粱米售价为7.00元(东北币,下同)、苞米9.60元、大豆8.50元、小麦14.70元,
较上年同期分别上涨了5.7倍、6.9倍、4.3倍和8倍。为迅速稳定市场粮价,支援解放战
争,1947年1月28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工商公会召集粮谷加工业及磨坊业代表座谈会,
解决粮价上涨和稳定市场物价问题。2月28日责成东兴公司负责粮食供应,并对囤积居奇、
投机倒把、垄断粮价的不法商贩进行严厉打击。但由于受战时封锁,粮食短缺问题得不到根
本解决,是年末,粮价仍比上年末平均上涨8.4倍。其中苞米上涨16倍,高梁米上涨14.4
倍,小米上涨11倍,豆油上涨14.5倍。1948年1月26日,东北贸易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解放
区在征粮时期粮食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领导,搞好粮食定量分配,并规定东北解放区内粮
食可自由运输,抑制了粮价的上涨。从9月13日起,粮价开始回落,双合盛头号面粉每袋从
41万元下降到37万元,高梁米每500克从3400元下降到2700元,中等高粱米为2200元,小米从
3200元下降到2600元,玉米面也从2400元下降到1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巩固新政权,保证人民生活,省、市都组建了国营粮食公
司,掌握粮食购销,制定统一销售价格,通过大量调运粮食,集中抛售,打击私商投机倒把、
抬高粮价的不法行为,平抑市场粮价。
  1953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油料统购统销。哈尔滨市取消粮食自由市场,粮食的购销业务和价
格均由国家统一管理,价格基本稳定。1953、1954年每百千克粮食零售价格为高粱米1374元
(旧人民币,下同)、1456元,玉米子1098元、1208元,玉米面982元、1074元,小米1432
元、1494元,大米2796元、2782元,面粉4964元、4352元。1955年,哈尔滨市实行居民粮食
定量供应,每500克统销价格为:面粉(标准粉)0.215元(新人民币,下同),东北大米
0.153元,玉米子(2等)0.0658元,玉米面(2等)0.0567元。同年8月,根据国务院
批示,黑龙江省将小麦收购价下降3%,哈尔滨市小麦统购价调为每500克0.0929元。同年
10月5日,省人委黑办财字第1422号通知,统购价玉米平均提高4%、谷子提高3%,统销价
面粉下降3%、玉米提高4%、玉米子提高3.8%、玉米面提高3.9%、小米提高3.02%。
由于25种小杂粮购价提高,为保持购销差价的合理,1956年11月,省粮食厅又对小杂粮
的统销价格作了相应调整,规定哈尔滨市的购销差价率为15%。1958年9月,中央批准黑龙
江省高梁、谷子、玉米的购价平均上调14.71%,大豆上调12.7%。为稳定市场,安定人
民生活,供应居民的粮油价格维持原价不动。1959年10月,为鼓励增加油脂供应,省人民委
员会决定提高大豆收购价,将现行3等大豆收购价格从每500克7.69分提为8.45分,提高10%。
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国家为保障人民生活,只提高了粮食统购价格,统销价格未变,但市场
粮食价格上涨,1961年比1960年上涨22%,1962年比1961年又上涨2.9%,2年累计上涨
25.5%。1962年,全国物价委员会成立后,粮价调整取得显著成效,市场粮价开始回落,
1963年比1962年下降7.9%。1963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下发文件,改变国家粮食购销价格
倒挂现象,适当减少国家亏损,把农村粮食统销价格和工商业用粮价格提高到统购价格水平。
1964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水稻、大米的统购价,每50千克水稻由9.50元提高到10.00
元,大米由15.03元提高到15.80元。同时调整大米销售价格,每50千克提价0.77元,提
价幅度为6.5%;7月降低面粉统销价格,黑龙江省标准面粉统销价格由每500克0.211元降
低为0.205元。1965年4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提高城镇粮食统销价格,使粮食购销价格基本
持平,解决了农村粮食销价高于城市价格的矛盾。为了不影响职工生活,对工资行政13级以
下、人均收入20元以下吃供应粮的职工每人每月贴0.29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年8月1日,黑龙江省调整高梁、玉米、谷子、水稻、小麦和
大豆的统购价,平均提高幅度为24.29%。同时提高大米、高梁米、玉米子、玉米面和小
米统销价格,降低面粉的统销价格。哈尔滨市大米、小米、高梁米、玉米和玉米面5种主
要成品粮统销价平均提高22.54%,标准面粉降低9.8%。大豆(3等)每50千克调整为15.40
元,但对返销农村的,按统购价格每50千克15.00元执行;豆饼每500克0.08元;25种小杂
粮的统销价格平均提高20.95%;8种小油料平均提高8.04%。196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
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物价基本冻结,哈尔滨粮食销价一直未调。
  1979年7月11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为促进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发展,缩小工农业产
品交换差价,增加农民收入,批转省物价局、粮食局《关于调整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价格
的报告》,对哈尔滨市粮食、油脂、油料统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时对农村及郊区周转粮、返
销粮、种子粮、奖售粮、兑换粮、饲料粮、代队储备粮和过头粮退库都实行购销同价。同年
12月,省粮食局、物价局下发《关于粮油议购议销价格的通知》,规定议价粮油必须由粮食
部门经营。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下发文件,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允许多渠道经营,
凡完成收购任务以外的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可以有升有降。
  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合同定购品种超出部份由
生产者自由销售,非合同定购品种实行多渠道经营,自由购销。同时调整粮食购销差价,国
家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的粮油,包括各种补助粮、种子粮、饲料粮、救灾粮以及农村的其它用
粮油,销售价格全部调整为倒比例(倒三七)收购价,实行购销同价。哈尔滨市郊区农场、
牧场、渔场、果树场、林场的农业人口的口粮、油按比例价供应;酒精、溶剂、制药、浆纱、
味精、淀粉及其它工业用粮一律改为议价供应。1987年7月20日,省物价局、粮食局联合下
发玉米购销价格的通知,规定玉米统购价格由每千克0.216元调整为0.232元,合同内收购
的玉米加价比例由“倒三七”改为“三七、六三”,即按交售量计算,其中37%按统购价,
63%按超购价收购。玉米子(标准品)统购价由每千克0.30元提高到0.31元,比例价由
每千克0.33元提高到0.35元。10月,省物价局、粮食局下发议价粮油作价办法,规定省内
销售的议价粮油,统算毛利率为3—5%,省内销售的面粉、大米和豆油等主要粮油品种,由
当地物价部门、粮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最高限价。
  1989年7月,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议价粮油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议价大米、
标准面粉、特二粉、特制粉、标准粉挂面、特二粉挂面、特制粉挂面每千克价格分别为1.70
元、1.80元、1.84元、1.93元、2.00元、2.20元、2.35元,9月分别为1.70元、1.64
元、1.80元、1.90元、1.90元、1.90元、2.28元。1990年7月,市物价局、粮食局,改
变议价粮油价格管理方式,由过去统算利润管理改为按规定的作价办法管理,各种主要粮食
价格没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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