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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10月22日,哈尔滨市场零售粗盐每500克0.143元。1934—1935年,散袋粒盐每50
千克分别为11.60元(伪满币,下同)、11.40元。1936年12月24日,伪政府公布《食盐专
卖法》,实行公定专卖价。1938年1月5日,每500克粗盐0.07元、细盐0.09元。1940年6月
15日,伪政府对生活必需品实行全面配给制和价格统制。6月20日公布《物价物资统制法》,
强制推行并扩大公定价格范围,规定居民凭“配给帐”按时到“配给店”购买定量食盐。
1942年1月1日,食盐实行同一“通帐”配给制;2月28日,哈尔滨市面粉贩卖业组合被解散,
成立盐、面粉、火柴和灯油4种生活必需品专卖组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20日颁发《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
全年调整了4次价格。1月由每500克2403.5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调整为5396元,2
月调整为7448元,5月调整为8198.5元,9月调整为6602.5元。1951年两次调整价格,6月
每500克下调为650元(旧人民币,下同),7月调至970元。1952年盐价每500克为1150元,
1953年980元,1957年0.115元(新人民币,下同)。1966至1989年11月23日,国家对原盐产
地收购价格曾作过调整,但销售价格一直未动,每500克原盐0.13元,精盐0.16元,洗盐
0.14元,袋装盐0.18元,加碘盐0.13元。1989年11月23日,原盐销价由500克0.13元调整
为0.34元,其它价格未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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