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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蔬菜季节性生产同常年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淡旺季市场价格相差悬殊。冬季,
鲜菜主要来自关内,由于长途运输、保温,损耗很大,价格比夏菜高出10倍左右。
哈尔滨沦陷期间,日伪政府为统制蔬菜产销,成立了卸卖市场(批发市场),对鲜菜的
生产、经营实行垄断,限制蔬菜的产、销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蔬菜的产销属于市场调节,价格随行就市。1950年,哈尔滨
市人民政府为扶持蔬菜生产,对郊区菜农给与贷款,蔬菜生产发展很快,价格逐步稳定。
1956年8月,哈尔滨市蔬菜公司成立,对蔬菜实行统购包销。1957年,国家召开蔬菜工作会议,
制定了“按城划片,就近生产,扩大基地,力争自给”的方针,哈尔滨市扩大蔬菜种植面积,
增加商品菜上市量,菜价逐渐回落。1959年起,由黑龙江省统一规定蔬菜购销价格水平,哈
尔滨市每500克山东白菜收购价0.028元、零售价0.035元,土豆收购价0.028元、零售价
0.036元,萝卜收购价0.015元、零售价0.020元,大葱收购价0.032元、零售价0.043元。
1961年,哈尔滨市蔬菜的收购价格平均提高52.6%,零售价格也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其
中每500克山东白菜0.035元、大萝卜0.025元、土豆0.040元、大葱0.1元。
1963年调入哈尔滨市的秋土豆数量较大,运费较高,每500克零售价0.060元,其它菜
价没有变动。1964—1978年蔬菜的购销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市政府对蔬菜购销体制和价
格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蔬菜生产由指令性计划转为指导性计划,由统购包销改为合同定购,
并逐步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农贸市
场鲜菜价格一般高于定价30—50%。1983年,哈尔滨市对主要品种的春夏菜加强管理,其中
白菜、土豆、黄瓜、柿子、茄子、豆角、菠菜、甘兰、青椒、大葱等10个主要品种的旺季销
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与商业部门共同管理,其它春夏菜(包括温室、地膜覆盖、塑料大棚生产
的蔬菜)价格由蔬菜公司根据产销情况灵活掌握。淡季的细菜旺季储,淡季销的秋菜以及速
冻鲜菜由经营部门自行定价,省只管哈尔滨市秋白菜基期的购销价格和土豆的购销价格。
1984年,根据国家关于城市蔬菜价格改革按照“先南方、后北方,先小城市、后中等城市,先
细菜、后大宗菜逐步放开”的方针,以及黑龙江省对蔬菜价格管理实行“有管有放,管放结
合”的指示精神,哈尔滨对商品量占70%的10个主要品种蔬菜实行合同定购,其它品种价格
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1987年2月,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物价局及黑龙江省城市蔬菜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坚持
改革,稳中求进,管放结合,逐步放开”的原则,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下发《关于安排1987年地产蔬菜购销价格的通知》,适当缩小计划价格管理范围。市管计划
价格品种由上年的11个减少为9个,其价格计划由市物价局制定,蔬菜公司根据市场供求情
况掌握执行,并实行合同订购。当年,市管计划价格品种,计划收购量27.3万吨,平均每
千克倒挂补贴0.0465元,共补贴1268万元。1988年3月,市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商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城市蔬菜产销工作报告的通知》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88年蔬菜产销
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下发《关于安排1988年地产蔬菜购销价格的通知》,规定进一步缩
小计划价格管理范围,定购品种由上年9个减少为7个,定购量为25.3万吨。豆角、大葱等
议购主要品种执行指导价格,旺季价格过低时由市物价局责成市蔬菜公司统一规定最低保护
价,淡季价格过高时给予价格倒挂,其他议购品种执行市场调节价,随行就市。地产蔬菜定
购品种的收购价格提高10%,零售价格与收购价格同额度调整。1989年1月,市物价局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下发《关于
1989年地产蔬菜购销价格的通知》,规定坚持管放结合,稳定合同定购品种和数量,合同定购
品种由上年7个改为8个,地产蔬菜定购品种收购价格比上年计划提高7.6%,零售价格提高
8.8%。计划定购25.3吨,平均每千克倒挂补贴0.0426元,纯价格倒挂补贴金额1077.9
万元。
1990年2月,市物价局根据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1990年蔬菜产销工作方案》
的要求,继续贯彻“383工程”,保持蔬菜价格的基本稳定,合同定购品种仍然保持上年的8
个,定购数量为24.4万吨,合同议购品种8个,议购数量为40万吨。收购价格在上年计划价
格的基础上提高10%,8个定购品种的计划收购价格由上年的每千克0.158元调整为0.174
元,零售价格同额度调整。定购的8个品种平均每千克倒挂0.0566元,纯价格倒挂补贴额为
1381万元。合同议购品种平均每千克倒佳0.035元,补贴金额为140万元。
质量差价 1958年,哈尔滨蔬菜价格开始实行最高、最低幅度价。叶菜差价为40—50%、
果菜20%、秋白菜20%、萝卜15%。1959年,秋菜实行等级价格,分为1、2、3等,白菜1—
3等差价为30%、土豆差价为25%、大葱差价40%、大萝卜差价25%。1962年,春夏菜实行
等级价格,叶菜1—3等差价为35%、果菜为25%,春、夏、秋菜开始实行收、批价格倒挂。
1963年春、夏菜收购价格实行3等2级幅度价,每个等级最高与最低价差为10—15%。1965年
实行幅度价格,叶菜差价为50%、果菜40%(出现价格倒挂)、秋菜40%。1966年,春菜实
行幅度价格,叶菜等级差价50%、果菜40%,夏菜后期实行等级幅度,叶菜40%、果菜30%、
秋菜35%。1971年改为等级价格,等级差价未变。1979年,为提高上市菜质量,等级差价适
当扩大,叶菜为50%、果菜40%、秋菜30%。1980年又进一步扩大等级差价,叶菜为55%、
果菜45%、秋菜30%。1981年,秋菜等级差价扩大为40%。
购销差价 1957—1961年,哈尔滨蔬菜经营环节购销差为8%,批零差为25%。1962年,
国家对蔬菜供应实行价格倒挂政策,购批差价取消。1964年,大部分品种又恢复了8%的购
销差价,但秋菜个别品种仍有价格倒挂。1965年又实行购销价格倒挂,到1990年呈逐年增加
趋势。
季节差价 季节差价较大的是秋菜,以白菜、土豆等为代表。1958年后,秋白菜季节差
价变动为,1958年秋至1959年春的价格为基期价格的270%(下同),1961—1962年为300%,
1962—1963年为400%,1983—1984年为400%。秋土豆1958年秋至1959年3月上旬为150%
(下同),1962—1963年为213%,1965—1966年为175%,1967—1968年为150%。以后年份
未作新的规定。
城乡差价 1960年,按省商业厅规定,市内出车到蔬菜产地拉运蔬菜的,距城市5公里
以内不扣,超过5公里以上的,每5公里扣1%,郊区农民自行上市实行运费补贴,5公里以内
不补,超过5公里部分按公路部门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1961年,哈尔滨市蔬菜公司规定,
按城市或县城的收购价格扣除城市至产地运费的50%(按省运输部门规定的马车运费每吨公
里0.2907元)为产地收购价格。生产者送到城市的,按市收购价格另补给实际运送里程的
全部运费。1963年,哈尔滨市蔬菜公司规定,凡从生产队到菜站距离10公里以上而又送菜到
市内的秋菜按标准给予单程运费补贴。
1965年,市蔬菜公司规定凡生产队距菜站7.5公里以内的为生产队义务运输,不给运输
补贴。超过7.5公里以上送交市内的等内秋菜,实行单程补贴,每超过半公里500克给补贴
一厘。凡生产队在郊区就地交售,就地检斤的等内秋菜,对生产队按市内牌价扣除里程运费
和运输损耗(白菜10%、萝卜5%)。机关单位到产地拉运的,扣除全程运费,即每半公里
每500克扣一厘。1966年,市蔬菜公司又规定,按城市收购价格扣除公路汽车货运价计算出
城乡差价,按每5公里为杠,市内收购价每500克递减5毫,另给运费补贴。自运上市7.5公
里以内的为义务运送,7.5公里以上的每增加5公里每500克补贴运费5毫。1973年取消运费
补贴。
批零差价 1958年规定蔬菜的批零差价为25%,其中叶菜25%、果菜20%、秋菜20%。
1962—1978年, 批零差价一律为20%。1979年调整为叶菜25%、果菜22%秋菜25%、土豆
22%,外进细菜为20%,直至19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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