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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价》
 
 
第一篇 物价水平
 
 
第一章 物价指数
 
 
第三节 服务项目价格指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国家统一规定,在城市计算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服务收费
价格指数,内容在1960年以前仅包括房租、水电2项。1961年增加交通、文娱、修理及其它
服务3项。1986年起又增加邮电、医疗、学杂保育3项。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根据松江省城建局制定的房租价格标准和“以租养房”的原则,哈
尔滨市先后调整住宅和机关、商业用房租金,并对自来水价格作相应调整,因此,价格指数
增幅较大,1953年比1949年上升2.57倍。
  1953年后,根据国家稳定物价方针,市人民政府对房租、水电、公共交通、理发、洗澡
等服务收费实行定价,并于1955、1956年对房租、自来水价格适当下调。至1985年,服务项
目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对企业因成本提高亏损部分,由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1985年起,为适应价格改革及发展第三产业需要,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针对一些服务
收费价格多年未作调整,致使价格背离价值、财政负担逐年加重的情况,陆续调整水、电、
邮电、医疗、学杂费等收费标准,并放开大部分修理服务价格,服务项目价格指数明显上升,
1986—1990年累计上升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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