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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哈尔滨有客运营业小汽车,乘客主要为白俄和中国商人及结婚租车,车主为
俄国人,也有少数中国人,价格由经营者自定。哈尔滨沦陷后,1932年9月2日,哈尔滨市水
灾非常委员会颁布的市内客运营业小汽车包车价格,每小时1.50—2.00元(伪满币,下同),
1日(8小时)15.00元至20.00元,一个月450.00—600.00元。散座价格,每人每公里火
车站至道里0.50元,至南岗1.00元,至道外0.60元。
哈尔滨解放后,1948年,工商局规定出租车运价,道里至道外每人1000元(东北地方流
通券,下同),道里至马家沟1500元,道里至顾乡1500元。1958年,小轿车不分车型,每公
里收费一律0.50元(新人民币,下同),基价里程4公里,为2.00元。1975年对出租汽车
征收城市建设维护费,在规定的租费基础上增加10%附加费,即每车公里租价0.55元,基
价2.20元。
1985年,出租汽车迅速发展,天鹅、雪隆等出租汽车公司从国外购进高档轿车、旅行车。
同年7月、10月,市物价局对天鹅、雪隆公司规定了收费标准,有空调马自达标准型每公里
基价0.70元。1986年7月,市物价局下发《哈尔滨市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统一全
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全市小轿车、旅行车、大客车3个车种,高档、中档、普通3种车型35
个档次出租车临时租价和包车租价制定了详细的收费标准。普通型小轿车每公里租价调到
0. 60元,有空调音响设备和高级座椅豪华型小轿车每公里租价0.80元,租价含10%城市建
设维护费,免费等候时间为10分钟,因乘客需要,每超过10分钟,按1公里计费。1989年1月
1日调整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普通型小车每公里基本租价调为0.90元,豪华型小轿车调为
1.20元,等候费小轿车和6座以下(分6座)旅行车每5分钟,7座以上旅行车和大客车每10分
钟各按1公里租价收费。单程载客小轿车和旅行车8公里,大客车10公里以内不收空驶费,超
过上述基价里程,其超过部分按租价另收50%空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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