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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价》
 
 
第四篇 劳务收费
 
 
第一章 公共事业收费
 
 
第四节 自来水
 
 
  哈尔滨沦陷后,日伪政府多次调整自来水价格。1936年6月1日,伪满洲国哈尔滨市公署
发布《哈尔滨特别市水道给水条例》,规定每户每月用水每立方米收0.18元(伪满币,下
同)。1945年改变自来水价格,1个月使用水量在50立方米以内者收费25元,超过50立方米
时,每增加1立方米加收0.5元。
  哈尔滨解放后,市政府十分重视稳定自来水价格,1947年2月规定水价每吨收费24元
(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1948年6月,自来水厂根据市政府批示,调整自来水价格,每吨
150元,自来水代售所为每担(40千克)30元。1950年调整为每吨2100元(旧人民币,下同)。
1953年再次调整价格,每吨基建用水1500元,工业用水1600元,职工用水1600元,一般居民
用水1950元。1955年2月,公用事业管理局决定降低水价,工业用水和职工用水每吨降到1500
元,一般居民用水每吨由1950元降到1800元,基建用水每吨仍为1500元。1955年,工业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分别下调至0.150元(新人民币,下同)和0.180元;1957年,居民生活用水
再次下调至0.15元。1965年2月,根据省联合通知精神,哈尔滨市对自来水价格做了调整。
工业、学校、机关、商业、服务行业、园林绿化、道路、消防、基建用水价格,按表收费每
吨0.10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表收费,每吨调为0.08元。居民生活用水无表,按人收
费,室内只有上水道,没有下水道和使用公用水栓者,每人每月由0.10元调整为0.05元;
室内有上下水道者,每人每月由0.10元调整为0.08元。室内有上下水道和水冲厕所者,每
人每月由0.15元调整为0.12元;室内有上下水道、水冲便所和浴池者,每人每月由0.20
元调整为0.16元。共用水站价格,自来水公司卖水站按8折计价,每吨0.064元,居民自挑
零担由0.01元调为0.007元。1966年,共用水站零担售水价格改为每人每月0.05元。1975
年2月,经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共用水站恢复零担水价格,每担为0.007元。1983年
9月6日,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厅、省物价局批准哈尔滨工业用自来水价格,每吨由0.10元调
整为0.19元。1987年5月1日,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同意,调整水价格,居民用水调整
为每吨0.10元(含附加费),工业及单位用水每吨0.24元(不含附加费),浴池、洗染、
理发行业用水每吨为0.15元(不含附加费)。1990年1月1日,为解决自来水价格偏低和生
产亏损、供水紧张状况,再次调整自来水价格,居民用水、工业及单位用水、洗染、理发、
浴池行业用水每吨均0.35元。居民用水调价后,给职工每月补贴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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