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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价》
 
 
第四篇 劳务收费
 
 
第一章 公共事业收费
 
 
第五节 煤  气
 
 
  管道煤气 哈尔滨沦陷后,于1943年建成煤气厂(北满瓦斯株式会社),日产煤气3300
立方米,主要供日本侨民使用,价格为每立方米0.145元(伪满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煤气生产和价格均由国家管理。为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
要,煤气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收费价格也进行了多次调整。1951年,经政府批准,煤气每立
方米价格为4000—50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按使用量计算,1—40立方米的每立
方米价格5000元;41—100立方米的4500元;100立方米以上的4000元。1953年改为不分用量,
一律为每立方米500元(旧人民币,下同)。1964年11月起,征收10%城市附加费,民用每
立方米0.055元(新人民币,下同),工业用煤气每立方米0.099元。1986年,根据成本上
升的实际情况,经政府批准,调整管道煤气价格,每立方米民用0.10元(不含附加费,下
同),工业用0.15元。1990年10月,为扭转管道煤气生产亏损,再次调整煤气价格,每立
方米民用0.25元,工业用0.35元。
  石油液化气 随着大庆油田开采和石油冶炼工业的发展,哈尔滨市于1965年开始供应石
油液化气。60—70年代,销量较少,价格稳定,每千克零售价0.20元。80年代起,用户增
加,销量上升。为加强管理,1983年7月,省物价局发文规定全省统一销价,每千克零售价
自管户0.18元,居民用0.20元。1984年以后,由于石油液化气供不应求,多渠道经营、平
议价并存,价格呈逐年上涨趋势,1984—1990年,每千克平、议综合平均价分别为0.233元、
0.355元、0.414元、0.467元、0.525元、0.537元、0.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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