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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价》
 
 
第四篇 劳务收费
 
 
第一章 公共事业收费
 
 
第六节 房  租
 
 
  哈尔滨解放初期,市政府掌握一部分没收的敌伪房产,收取少量的实物租金。1949年1
月,第一次制定租金标准。根据房屋不同使用性能分为3个标准,即住宅,工商业用房及工
商业占用的厨房、宿舍、仓库。每一个标准分六等六级,住宅每平方米最高5000元(东北地
方流通券,下同)、最低1250元,工商业用房最高2.5万元、最低6250元,小规模工商业用
房及工商业占用的厨房、仓库最高1.5万元、最低3750元。同时,根据承租人的不同情况和
居住条件,增减租金,凡投机倒把、“跑小市”及经纪人住宅租金按规定标准增加2倍;担
任房产管理组长住户租金,根据住宅距房产公司远近(公司所在地道里)按比例减收租金,
道里区减收40%,道外、南岗、马家沟、新阳、顾乡、太平、松浦、香坊区减收60%;军属、
市政府职工家属住宅租金减收40%;特殊贫困的职工和市民免收租金;地下室按六级住宅租
金标准征收50%。
  同年4月,由于物价不稳,以固定流通券计租对养房不利,第二次调整租金标准。计租
方法改以工薪分计租,租金标准仍分六等六级。住宅每平方米最高0.65工薪分,折9295元,
最低0.15工薪分,折2145元;门市房租金,包括工商业、公用等单位用房,最高3工薪分,
折42900元,最低1.5工薪分,折21450元。在区分租金标准时,门市房无论做何使用,均按
门市房标准计租;门市煎饼铺及家庭手工业,按门市房一半征收租金;营业用门市房以外的
住宅、宿舍、仓库,按住宅征收;门市房以外利用住宅作营业使用的房屋,按营业一半征收;
天棚层和条件好的地下室,按该房等级减二级,四级减一级、半地下室按四级、条件差的地
下室按六级;质量好的仓库按五级、板仓库按六级;过道一户使用收租,两户以上使用不收
租;四级房处在背阴面,酌情减级。
  1951年7月,由于建筑材料调价,以租不能养房,加上币制改革,对租金第三次调整。
计租方法仍按原来的六等六级,提高了计租工薪分,住宅每平方米按使用面积最高提到0.95
分,折1320元(旧人民币,下同),最低提到0.45分,折625元,门市房最高按使用面积提
到4.5分,折6225元,最低2.25分,折3127元。住宅作商业或手工业的房屋按门市房租金
一半征收。大铁仓库、影剧院按门市房租金一半征收。
  1952年6月,第四次调整租金,为体现以租养房,又考虑照顾人民生活负担能力,确定
按建筑物的造价成本计租。根据房屋使用性质,制定住宅,机关、部队、学校、工业和商业
用房3种租金标准。住宅用房按三级房屋成本,分六等六级并增加环境率5-40%,每平方米
按使用面积最高2.3分,折4255元,最低0.6分,折1110元。机关、部队、学校及工业用房
标准只分六级,不分地区等级,不加环境率,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最高为6.2分,折11470
元,最低2.4分,折4440元。商业用房租金分四等六级,按三级房屋成本增减环境率10-70%,
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最高9.2分,折17020元,最低2分,折3700元。1954年8月,随着工薪
分增值,住宅租金每平方米涨到最高4800元、最低1300元,工业用房最高12900元、最低
5000元,商业用房最高19100元、最低4200元。
  1955年3月,第五次调整租金,改新人民币计租。住宅平均下调12.2%,每平方米最高
0.40元(新人民币,下同),最低0.12元;工业用房分六级,不分等,每平方米最高1.29
元,最低0.50元;商业用房分四等六级,每平方米最高1.91元,最低0.42元。
  1956年1月,按照国务院机关宿舍计租办法,对住宅租金进行第六次调整,按房屋结构、
地面、内墙、顶棚、门窗不同质量和完好程度5项内容各分五级确定租金分数,租金分数乘
房租分值(每分值3厘5毫)为每平方米租金标准。对居住条件、自然环境的差别,采取增减
"积点"办法按规定的率数调整。每平方米最高0.35元,最低0.056元。为便于租金标准评
定,市房地局根据房屋具体状况,简化了住宅标准评定办法,其标准直执行至1990年。
  1988年3月,省建设委员会、物价局下发《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工商用房租金标准的
通知》,调整后的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比哈尔滨市1955年标准平均提高1.29倍,仍低于房
屋实际成本40%。首次将各类房屋的划分与国家制定的房屋四类七等的划分标准统一起来。
  1989年2月,市房地局和市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省建委、省物价局<关于统一调
整全省城镇工商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制定了加收"三率"(环境率、腐蚀率、震
动率)幅度,其具体环境档次:一等街道,工业加收环境率40%,商业加收环境率100%;
二等街道,工业加收环境率20%,商业加收环境率70%;三等街道,工业加收环境率10%,
商业加收环境率30%;四等街道一律不加环境率。租金标准沿用至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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